各辖市、区公安(分)局、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公交集团公司: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共同研究,决定为我市见义勇为人员在乘坐市公共交通车辆等方面提供优惠,特制定《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优待乘车证〉发放暂行办法》。各区见义勇为基金会要切实把惠及见义勇为人员的实事办好。金坛、溧阳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有关发放工作事项请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市见义勇为办公室
沈祖良
86630090
主题词:
见义勇为 优待乘车证 发放办法 通知
(共印
90
份)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顾问、副理事长、理事、名誉理事、监事会成员。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1
年
9
月
15
日
印发
承办人:黄宏范
核
稿:龚寅虎
审
稿:费中华
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
〈优待乘车证〉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氛围,激励人民群众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商定,决定为我市见义勇为人员发放《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二条
受到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的人员;
第三条
受到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四条
受到常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五条
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及父母。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持证人可在常州市区内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待。
第四章
制作和发放
第七条
《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由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专门制作。
第八条
享受《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人员,经本人申请,填写《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登记表》,附有关证明材料,由各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经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公交集团公司联合审批后发放。
第九条
《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凭持有人的身份证,实行每年年审一次,逾期作废。
第十条
《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旦发现,发证单位有权停止其使用,并收回《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因违法犯罪,受到劳动教养、刑事处罚以及治安拘留处理的人员,不予发证,已发证的予以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交集团公司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
〇
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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