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公安(分)局、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公交集团公司: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共同研究,决定为我市见义勇为人员在乘坐市公共交通车辆等方面提供优惠,特制定《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优待乘车证〉发放暂行办法》。各区见义勇为基金会要切实把惠及见义勇为人员的实事办好。金坛、溧阳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有关发放工作事项请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市见义勇为办公室 沈祖良 86630090

主题词: 见义勇为 优待乘车证 发放办法 通知 (共印 90 份)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顾问、副理事长、理事、名誉理事、监事会成员。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1 9 15 印发

承办人:黄宏范 稿:龚寅虎 稿:费中华

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

〈优待乘车证〉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氛围,激励人民群众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商定,决定为我市见义勇为人员发放《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二条 受到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的人员;

第三条 受到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四条 受到常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五条 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及父母。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持证人可在常州市区内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待。

第四章 制作和发放

第七条 《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由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专门制作。

第八条 享受《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人员,经本人申请,填写《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登记表》,附有关证明材料,由各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经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公交集团公司联合审批后发放。

第九条 《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凭持有人的身份证,实行每年年审一次,逾期作废。

第十条 《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旦发现,发证单位有权停止其使用,并收回《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因违法犯罪,受到劳动教养、刑事处罚以及治安拘留处理的人员,不予发证,已发证的予以收回。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交集团公司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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