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包含两方面的规定性:一方面是程序活动的阶段和过程,一方面是一种关系安排,体现了程序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广义上,由于 诉讼 活动既包括审判行为、 侦查行为 、执行行为,又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因而诉讼程序也相应地有审判程序、侦查程序、 执行程序 以及当事人 诉讼行为 的程序之分。 在狭义上,诉讼程序仅指审判权和诉讼权行使的程序。大凡诉讼,必然涉及国家司法权力,尤其是 审判权 力,故有不少学者习惯上将诉讼程序简称为审判程序。应当说,“审判程序”这一用语揭示了诉讼程序的实质,把居中裁判的法官摆在了主导地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恰恰是否认或抹煞了权利主体的诉讼地位,以审判权力为本位考察诉讼过程,从而造成诉讼程序结构的失衡。可见,不能用审判程序代替诉讼程序这一概念。为便于论述的集中,下文中除另有指明外,专从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以诉讼程序形式调整社会关系,是统治者维护其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解决 社会矛盾 和冲突的需要。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矛盾和冲突对统治秩序的危害大小,危害越大,就越有必要采用诉讼程序来调整。诉讼程序以国家的司法权为依托,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有力的和最终的救济方式。按解决冲突的内容可以把诉讼程序细分为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类。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解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受刑事惩罚的活动以及由此发生的关系。由于刑事诉讼以实行国家 刑罚权 为目的,虽刑事诉讼在实行国家刑罚权之中,也寓有保障人权之意,但此非刑事诉讼之主要目的,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多表现为权力行使的程序,一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括立案、侦查、 公诉 、审判、执行等程序阶段。 行政诉讼程序系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构的 违法行政行为 ,侵害其权利时,请求国家司法机构予以撤销(救济)的 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有双重目的:一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是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中,前一目的与民事诉讼相同。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为解决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私法关系所生纷争,由国家司法机构予以裁判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