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联新规来临,青少年球员国际转会需谨慎“行事”

国际足联2019年7月1日下发的1679号通知,对于FIFA RSTP进行了修订,RSTP第1条第2款的修订:

The use of an electronic domestic transfer system is a mandatory step for all national transfers of professional and amateur players (both male and female) within the scope of eleven-a-side football. A national transfer must be entered in the electronic domestic transfer system each time a player is to be registered with a new club within the same association. Any registration of a player for a new club without the use of the electronic domestic transfer system will be invalid.

译文:有关11人制足球运动的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无论男女)国家协会层面的转会均需强制使用国内电子转会系统。球员在同一协会内每次在新俱乐部注册的国家级转会必须输入进国内电子转会系统。未进入国内电子转会系统的球员在新俱乐部的注册将无效。

RSTP第5条第1款的修订:

Each association must have an electronic player registration system, which must assign each player a FIFA ID when the player is first registered. A player must be registered at an association to play for a club as either a professional or an amateu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 Only electronically registered players identified with a FIFA ID are eligible to participate in organised football. By the act of registering, a player agrees to abide by the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of FIFA, the confederations and the associations.

译文:每一协会都必须有一个球员电子注册系统,用以球员首次注册时分配给球员一个FIFA ID。根据RSTP第2条的规定,无论职业或业余球员为俱乐部效力时必须在协会注册。只有拥有FIFA ID的电子注册球员方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球员一经注册,即表明其同意遵守国际足联、洲际足联及协会的各种章程和规则。

RSTP附件3第1条第5款的修订:

The use of TMS is a mandatory step for all international transfers of professional and amateur players (both male and female) within the scope of eleven-a-side football, and any registration of such a player without the use of TMS will be deemed invalid. In the following articles of the present annexe, the term “player” will refer to male and female players participating in eleven-a-side football. Within this Annexe, tThe term “international transfer” will exclusively refer to the transfer of such players between associations.

译文:所有参加11人制足球比赛的职业和业余球员(无论男女)的国际转会都必须使用TMS,未使用TMS为此类球员进行的任何注册均被视为无效。在本文附件的以下条款中,术语“球员”专指参加十一人制足球比赛的男、女球员。在本附件中,术语“国际转会”专指不同协会间球员的转会。

综上所述,上述修订涉及业余球员注册、转会时的几个新事项可以概括为:

1. 业余球员的转会需强制使用国内电子转会系统;

2. 球员首次注册时将会获得一个FIFA ID,只有拥有FIFA ID的电子注册球员(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皆需要)方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

3. 业余球员的国际转会也需要通过TMS进行,未使用TMS进行转会的球员所进行的任何注册均被视为无效。

本次修正案将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2020年7月1日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未来我国业余球员国际转会时必须通过TMS进行。这一条的规定将能够有效落实FIFA保护未成年球员权益的制度设计。

一、FIFA关于未成年球员转会的限制性规定

FIFA RSTP第19条规定:“只有18周岁以上的球员方可进行国际转会”。通常情况下18周岁以下的不能进行国际转会。除非存在以下例外性规定:

1)父母规则。即球员的父母因为与足球无关的原因搬迁到新俱乐部所在国家。

2)欧盟-欧洲经济区规则。转会在欧盟 (EU) 内或欧洲经济区域 (EEA) 内,球员在16至18岁之间的,新俱乐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a)为球员提供国内最高水平的足球教育或训练;b)除提供足球教育或训练外,还须保证球员接受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在结束职业足球生涯后仍可从事其他非足球工作;C)提供所有必要安排确保球员受到尽可能最好的照顾(包括提供当地家庭或俱乐部里的最好的住宿条件,在俱乐部安排辅导员等);d)这样的球员一经注册,俱乐部须向有关协会提供其遵守了以上义务的证明。

3)50-50规则。球员住在离国境不到50公里的地方,而球员希望注册的毗邻协会属下的俱乐部也距离边境线50公里内。球员的住所和俱乐部的所在地之间的最远距离为100公里。这种情况下,球员必须继续住在家里,且有关的两个协会必须明确同意。

4)五年规则。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未曾在任何俱乐部注册过、且首次在非国籍国家注册、并至少在该国家已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球员。根据第19条第2款进行的国际转会,第3款进行的首次注册以及首次注册的外国未成年球员,且该球员在其有意注册的国家已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都必须经过由球员身份委员会任命的下设委员会批准方可进行。获得批准的申请需由注册该名球员的新协会提出。下设委员会应给原协会提出意见的机会。新协会必须在获得下设委员会的批准后,才能进行国际转会证明和/或首次注册的申请。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行为都将由纪律委员会依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FIFA限制未成年球员的国际流动旨在保障他们的生活福利并遏制不良人员对他们的剥削和贩运等潜在做法。FIFA的目标是确保严格执行该规则,并且只允许在RSTP第19.2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进行涉及未成年球员的转会。因此,当我们看到新闻媒体报道,中国小将前往海外某俱乐部训练或比赛时,请记住18岁以下球员除非满足上述例外性规定,否则球员无法在国外俱乐部进行注册,亦不能代表该俱乐部参加所在国足协组织的赛事。这类球员仅能在国外俱乐部跟着走训,参加一些友谊赛或城市联赛等非有组织的赛事。

二、我国业余球员国际转会中的现存问题

案例1:南某临时注册转会案

南某, 1997年6月21日生,2004年8月至2010年6月就读于吉林省延吉市某小学,2010年8月考入延边州某运动学校,2012年至2015年注册单位为延边某运动学校,注册协会为延边州足球协会,并代表延边参加了中国足协举办的U系列赛事及青运会,学籍归属于延边某运动学校。2016年年满19岁的南某还未签到职业合同。

同年1月中旬,延边某足球俱乐部声称,2015年1月1日延边某足球俱乐部与延边州体育运动学校签署《俱乐部梯队合作培养协议》,将延边州体育运动学校全部足球队管理权归于延边某足球俱乐部,也就是说作为梯队球员,某足球俱乐部拥有南某的注册所有权和经济所属权。南某擅自脱离队伍、躲避履行合约义务,没有签订职业合同。

2016年7月,南某与A国某俱乐部签下他职业生涯的第一份职业合同,某俱乐部通过A国足协向中国足协发出了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中国足协系统内由于没有任何南某注册为职业球员的信息,同时咨询了延边体校是否与南某签到职业球员合同,因查询南某未与职业俱乐部签订职业合同,一周后中国足协向A国足协发出了国际转会证明,某俱乐部与南某签订了为期三年半的合同。

案例2:王某某转会纠纷案

王某,2000年出生,2012年8月4日,北京B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俱乐部)同王某某及其父签订《培训协议书》,王某某作为B俱乐部注册的业余球员,赴西班牙马竞足球俱乐部接受足球培训,双方约定球员年满18岁后,其球员注册所有权和处置权均归B俱乐部所有,如需转会必须经过该俱乐部同意。

2015年8月12日,王某某及其监护人与B俱乐部续签《培训协议书》,约定培训期限为一年,球员在合同中承诺,在球员于B俱乐部注册为业余球员期间(含培训期间),未经B俱乐部事前书面同意,球员不得擅自与除俱乐部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俱乐部、组织或个人签署或承诺签署涉及乙方的转会协议、培训协议及其它导致或可能导致俱乐部丧失对球员注册所有权和处置权的任何协议、文件,如球员违反上述合同约定,B俱乐部有权解除本协议,球员及监护人须赔偿B俱乐部因履行本项目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出国培训前及培训期间B俱乐部为球员参加本项目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另向B俱乐部赔偿不低于人民币1700万元的违约金,在上述所有费用向B俱乐部付清之前,B俱乐部将不为球员办理转会及注册手续。

2016年8月14日,王某某与B俱乐部签订了内容与2015年8月12日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书》一致。2017年7月12日,B俱乐部工作人员微信通知王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早上10点到某酒店开会并签订职业合同。后王某某表示,当时因生病故未能按时前往。2018年1月,王某某加入丹麦瓦埃勒俱乐部。

案例3:高某某转会纠纷案

高某某,2001年1月20日出生,浙江C足球俱乐部梯队球员,2017年7月,高某某在未与教练组和俱乐部沟通的情况下离队前往日本多家俱乐部参加训练、比赛。2018年4月8日,浙江C足球俱乐部正式声明,声称高某某与俱乐部的培训协议尚在有效期限内,不同高某某以任何形式转会国内外任何俱乐部。2019年8月9日,日本J3盛冈仙鹤俱乐部官方宣布,浙江C梯队小将高某某加盟。当日晚间,浙江C足球俱乐部发布声明,再次责令高某某立即归队,返回俱乐部履行首次签约权的义务,同时向日本盛冈仙鹤俱乐部进行严正交涉。

透过以上典型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业余球员国际转会目前所存在一些问题,针对以上案件我们可以进行逐案分析,为何球员不通过正常的途径,完成注册和转会,这其中存在着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博弈,也有着经纪人支配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博弈,同时,除了博弈之外,也可以看到俱乐部风险防控意识的薄弱,主管机关对违规者处罚力度不彰,最终,导致各种不正规操作以及频频顶风作案的发生。

大家都在喊抓青训,对于俱乐部而言维护自己青训权益,做到有恒产才有恒心,如果培养的人才随意流失,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俱乐部不再会愿意在青训上投入。同时,对于球员而言,俱乐部为了维护利益,不考虑球员的未来发展环境和个人诉求,球员自然会心生怨念,想尽一切办法逃离,去寻找自己的那片未来的球场。对于经纪人而言,能够帮助球员成功逃离枷锁,未来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这场博弈和有意识的钻空子,就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正如马克思所言,“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

1、南某案件的问题分析

南某案之所以能够发生,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南某年满18周岁后,延边某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没有在其培训协议到期后,及时做到与其签订工作合同;二是2015年,延边某足球俱乐部与延边州体育运动学校签署《俱乐部梯队合作培养协议》后,是否有和球员签订新的培训协议,以及是否有到延边足协将球员注册到俱乐部之下。

关于南某有无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的问题,从事后的调查显示,显然俱乐部没有与球员签订职业工作合同。球员年满18周岁后,其与培训单位之间的培训关系也就终止了。此时,球员在培训协议到期,而又无签订职业合同的情况下属于自由身,他可以选择与任何一家俱乐部签订职业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球员的劳动权利,任何人或单位不能强迫球员与其签订工作合同,球员拥有自由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再者,关于俱乐部是否有和球员签订新的工作合同,以及是否有到延边足协将球员注册到俱乐部之下这个问题来看,需要相关的证据去核实,从中国足协注册、转会信息查询的信息显示,南某的注册关系始终显示为延边足球运动学校,俱乐部并没有与球员签订工作合同,也未将球员注册到俱乐部之下。关于这一点在富川足球俱乐部向韩国足协申请向中国足协发送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时,中国足协注册部门进行审查,并与询问了延边足校球员目前是否有签订工作合同,在得到明确答复后,中国足协才向韩国足协发送了国际转会证明,显然,中国足协注册部门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在球员符合转会条件的情况,依照RSTP的规定给予球员出具了国际转会证明。

综上所述,南某案属于正常的业余球员国际转会,而面对已经破产的延边某足球俱乐部,此刻不能再多做评述,南某在延边某足球俱乐部向国际足联提起诉讼期间,有国难回,报国无门,俱乐部为了自身利益,通过诉讼的方式限制球员转会回国,真的非常令人生畏。目前,延边某足球俱乐部破产了,南某又有机会回国比赛,但是,这也突出反映出南某的水平也仅限于在国内,如果南某真的水平突出,能够在韩国打出一片天地,又何尝希望回到国内。

2、王某某案件的问题分析

王某某从2012年到2017年期间,一直在B足球俱乐部进行培训。当其年满18岁后,没有按照与俱乐部在培训协议中的约定,与俱乐部指定的职业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而是自行选择与丹麦瓦埃勒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当瓦埃勒俱乐部向B足球俱乐部索要自由身证明、TPO证明等材料时,B足球俱乐部方才了解到王某某已与其签订工作合同。

就此案来看,有个关键的问题需要厘清,即球员与俱乐部之前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球员注册所有权和处置权均归俱乐部所有,球员如需转会必须经过该俱乐部同意。这里涉及到两个权利,第一球员注册所有权,第二球员未来签订工作合同的选择权。

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的要求,当球员年满18周岁后,球员与培训单位的培训关系将即行终止,此时球员属于自由身。自由身的球员可以选择与任何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但是,恰恰球员与B足球俱乐部之间在培训协议中约定了这两部分权利的的未来处置,也就是说这是作为合同对价,球员同意将这两部的个人权益让渡给了培养单位,以换取俱乐部对于球员的投入。

换句话说,如果球员不同意将上述两种权利让渡给球员,则俱乐部不会选择培养球员,正是基于对球员未来成材的可行性评估后,最终,俱乐部和球员达成了培训协议。而这两项权益的约定,使得俱乐部在未来球员年满18周岁后,可以获得处置球员权益获取预期可得利益。此时,球员在年满18周岁后,为了寻求更有利于的个人发展,或者希望按照自身愿望进行发展,与俱乐部之间发生了矛盾。

当球员违反培训协议的约定,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从培训协议的性质来看,培训协议受《合同法》调整,双方之间签订合同的意思真实、有效,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当然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则又是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参见笔者撰写:《青少年球员培训协议中的“天价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壹、贰))。但是,对于球员而言,其仅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足协注册、转会部分的权益,球员有权自我决定,B俱乐部无权要求球员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为该部分权益属于劳动权益,劳动权益属于国家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约定不能大于法定。因此,球员王某某有权与瓦埃勒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3、高某某案的问题分析

就高某某案件目前看到相关信息而言,高某某在未满18岁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浙江C足球俱乐部,俱乐部经过多次声明要求其归队,但较为遗憾的是高某某未能归队,同时,于2019年8月9日与日本J3盛冈仙鹤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浙江C足球俱乐部得知这一消息后第一时间发表了声明,高某某作为俱乐部梯队球员在未取得俱乐部同意的情形下,擅自离队不归,属于违约行为。

高某某在俱乐部从12周岁生日后连续注册时间超过四年(含四年),俱乐部同意按照《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与高某某首次签订工作合同,此时,如果高某某拒绝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则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以对该球员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

同时该规定第七条规定,无论何种原因,球员在23周岁生日之前从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转会国内的,若该球员在此次转回之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该球员将被纪律委员会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

1)培训协议未到期且未与培训单位就培训协议终止达成一致的;

2)业余球员符合已连续在同一培训单位注册四年以上,培训单位可提供首次签订工作合同的规定条件,且未放弃与该球员签订首次工作合同的权利的。

显然,浙江C足球俱乐部选择的以第二种理由作为要求处罚高某某未来回国的停赛理由,从这一点可知,高某某在培训协议未到期且未与C俱乐部就培训达成一致这个处罚理由,C俱乐部仍然觉得存在不确定性,球员2017年离队时仅为16周岁,球员与盛冈仙鹤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时年满18周岁,球员年满18周岁可以签订工作合同。

但是,其注册关系能否从浙江C俱乐部转会至盛冈仙鹤俱乐部则存在疑问,因为当日本足协向中国足协发送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时,中国足协可以依据球员与原培训单位存在合同争议为由,拒绝球员进行国际转会,则球员无法获得国际转会。

此时,盛冈仙鹤俱乐部则可以采取临时注册的方式,申请为球员高某某进行注册,一年内如果浙江C俱乐部未予以申诉,则高某某将会获得正式注册,也就是说一年内浙江C俱乐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需要向国际足联提起申诉,禁止高某某在日本盛冈仙鹤俱乐部进行注册。

当高某某无法获得注册时,则不能参加日本足协举办的有组织的赛事。此时,高某某唯一的出路仅能选择回国与浙江C足球俱乐部沟通并规定,同时,中国足协将给予其24个月的停赛。

综上而言,笔者认为业余球员国际转会时需要主要以下几点事项:

第一,未年满18周岁的球员不能进行国际转会,除非满足上述4项例外性规定;

第二,2019年10月1日后,业余球员的国际转会也需要通过TMS进行,未使用TMS进行转会的球员所进行的任何注册均被视为无效;

第三,球员在培训协议到期,在未签订职业合同的情况下属于自由身,可选择与任何一家俱乐部签订职业合同。此时,原培训单位有义务向球员提供自由身证明、TPO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四,培训协议中业余俱乐部与球员签订以未来注册权、转会权益以及签订工作合同权益作为培训对价的约定,违反了国家劳动法赋予球员的劳动自由选择权,约定不能大于法定,此类约定无效。俱乐部为培训球员所支付的实际损失,球员需进行赔付,对于俱乐部预期可得利益部分权益,应当予以谨慎认可。

第五,未满18周岁,于俱乐部存在培训关系期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队不归,且为了逃避俱乐部首次签约权的,将面临中国足协处以24个月禁赛处罚。此时,即使国外俱乐部向国际足联申请临时注册,只要原俱乐部提交球员违反规定擅自转会的,则球员将不能在国外俱乐部获得有效注册。

编者按:本文仅为个人学术研究,文中所获信息皆来自于新闻报道,文章观点仅为个人不成熟的理解,存在不周之处,还望读者海涵。

作者:吕伟,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法务总监,蒙古国际体育仲裁院外籍仲裁员,中国体育法学会会员。联系电话:1590276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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