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决定委托开展地图审核工作。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将北京、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等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人送审的以下地图委托北京、吉林、浙江、山东、广东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等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属地化原则实施地图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其中,导航电子地图等除外。

二、委托期限

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决定继续开展地图审核委托工作。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将北京、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等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人送审的以下地图委托北京、吉林、浙江、山东、广东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等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属地化原则实施地图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其中,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等除外。

二、委托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2月6日

1. 进入首都之窗( https://www.beijing.gov.cn ),搜索【地图审核】。

2. 第一次办理请先阅读地图审核【办事指南】。

3. 进入【网上办理】 , 登录法人账号,本业务面向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不支持个人申请。若在首都之窗无公司法人账号,请先按提示注册法人账号。注册登录问题请拨打 5 8511090

4. 申报前请确认您送审的地图是否需要送审,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5. 同时确认您送审的地图是否为北京市规自委地图审核行政审批范围。地图范围包括:( 1) 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 2) 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 3) 北京行政区域内地图 ;( 4) 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其中 ( 1 ) ( 2)、 (4 )”送审单位注册地应为北京市,“ (3) ”不限公司注册地。

6. 历史地图(现代人绘制的古代地图,中国地图以 1 949 年建国前后划分)、古地图(古代人绘制的地图)在送审地图中占比超过 50% 时,请将整套地图出版物送至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审核;单省地图在送审地图中占比超过 50% ,请将整套地图出版物送至对应省份的 地图 审核 部门

7. 导航电子地图( 北京市 范围 )送至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审核。

8. 进入申报页面,按提示填写: 申请单位信息 地图编制单位相关信息 报审样图相关信息 地图资料说明

9. 按要求上传的扫描件: 北京市地图审核申请表 试制样图寄送快递单 地图资料来源说明和所有权同意使用的文件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说明文件 (可选项)。

10. 提交网上申请,同时将 北京市地图审核申请表 、以及试 制样图 2份)寄送至北 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 3号601,地图审核 ,电话:( 010)68049420

二、填报注意事项

1. 建议使用首都之窗填写完申报信息后自动生成的《北京市地图审核申请表》,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持网上的申报内容与申请表内容一致。

2. 互联网地图服务: 是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 网站上图片格式的地图 不是 互联网地图服务,形式选【其他】,用途选【互联网电子地图】。

3. 纸质 +互联网版:一般指纸质地图出版物,附带电子版光盘,或将电子版登载在互联网上展示。送审时需将电子版刻盘、或 U 盘一起送审。

4. 仅申请图片格式的电子版地图,如网站页面上的地图、展会电子屏上使用的地图、 PPT中使用的地图,形式选【其他】。

5. 图幅区域只能选择一个,按地图表现地占比多的地图范围选择。

6. 报审样图相关信息 “原审图号”指的是报审图书之前是否获得过审图号,一般“初版”原审图号为“无”,“再版”需要填写原审图号,若再版没有原审图号,请在地图来源说中说明一下情况。

三、地图来源说明的注意事项

1. 使用标准地图时,地图来源说明中需明确地图底图来源于自然资源部(或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标准地图,并列出使用的标准地图的审图号。简述地图加工内容,并承诺未对国界线及行政区划界限进行修改。

2. 送审单位本单位有资质,上传资质证书扫描件即可。

3. 请有资质单位绘图时,授权书中需明确授权单位、书名(图名)、图幅数(全书)。例如: XX送审单位的《XX》中的所有地图由我单位绘制,并授权XX送审单位在本版书中使用。另需将地图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扫描件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

4. 引进版图书,地图来源说明中需叙述引进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出版公司、原书名、合同有效期、以及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出版物,并在说明中明确送审出版物地图插图为原文插图。另需将引进合同扫描件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

四、地图送审材料

(一)、北京市 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 常规纸质地图出版物: 制样图 两份,地图页未超过全书总页数 5 0% ,可只送审地图页,超过 5 0% 需全书送审。每幅地图都要有图名,送审样图要与出版物地图的颜色大小保持一致。

(三)、电子版地图需将送审地图刻光盘、 U 盘或硬盘两份(审完存档不寄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