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
月
14
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2
〕
60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
2013
〕
6
号)要求,我省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时期资料为
2013
年年度资料。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
14
个地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
2.8
‰,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省政府批准,现将辽宁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予以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单位情况
2013
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
48.0
万个。法人单位
41.8
万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
33.0
万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
3.8
万个,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单位
5.1
万个。全省个体经营户
215.4
万个,其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150.4
万个(详见表
1
)。
表
1
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
注:包括单产业法人和多产业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下同。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13.1
万个,占
27.4%
;制造业
8.4
万个,占
17.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0
万个,占
10.5%
。
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99.6
万个,占
46.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3.6
万个,占
29.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7.1
万个,占
7.9%
(详见表
2
)。
表
2
按行业分组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注:表中产业活动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产业活动单位
9661
个
;
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12879
个。
2013
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
33.0
万个。其中,内资企业占
97.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0.6%
,外商投资企业占
1.8%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
2.0%
,集体企业占
3.2%
,有限责任公司占
19.9%
,私营企业占
64.2%
(详见表
3
)。
表
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从业人员
2013
年末,全省第二、三产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
1778.4
万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1258.5
万人。其中,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1053.7
万人,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160.3
万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44.5
万人。全省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460.9
万人,其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331.0
万人(详见表
4
)。
表
4
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在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
446.1
万人,占
33.9%
;建筑业
213.2
万人,占
16.2%
;批发和零售业
108.6
万人,占
8.2%
。
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196.4
万人,占
42.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1.2
万人,占
24.1%
;住宿和餐饮业
53.3
万人,占
11.6%
(详见表
5
)。
表
5
按行业分组的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注:表中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
141504
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20705
人。
(三)地区分布情况
2013
年末,在三大区域法人单位合计中,沈阳经济区占
50.8%
,沿海经济带占
39.7%
,辽西北地区占
9.5%
。在三大区域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中,沈阳经济区占
49.2%
,沿海经济带占
40.7%
,辽西北地区占
10.1%
(详见表
6
)。
表
6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注:三大区域间有个别市重复,故三大区域合计数超过全省总计。
2013
年末,在三大区域个体经营户合计中,沈阳经济区占
47.0%
,沿海经济带占
38.4%
,辽西北地区占
14.6%
。在三大区域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中,沈阳经济区占
40.9%
,沿海经济带占
44.0%
,辽西北地区占
15.1%
(详见表
7
)。
表
7
按地区分组的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五)服务业情况
2013
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三产业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
36.7
万个,占全部产业活动单位
76.5%
。全省第三产业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
583.6
万人,占全部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
44.3%
。
(六)小微企业
2013
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
31.5
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
95.5%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541.5
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51.4%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44547.2
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28.5%
(详见表
8
)。
表
8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
1719
个,从业人员
17221
人,资产总计
51.9
亿元。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
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
6127
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
1.9%
。其中,节能环保产业
2859
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
0.9%
;新材料产业
1172
个,占
0.4%
。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68.9
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6.5%
。其中,节能环保产业
43.4
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4.1%
;新材料产业
25.1
万人,占
2.4%
。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3
年末,全省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90277
个。其中,内资企业占
95.1%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1.1%
,外商投资企业占
3.8%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
1.4%
,集体企业占
5.6%
,有限责任公司占
13.0%
,私营企业占
69.1%
。
2013
年末,全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517.5
万人。其中,内资企业占
86.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3.0%
,外商投资企业占
10.3%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占全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6.1%
,集体企业占
3.6%
,有限责任公司占
22.7%
,私营企业占
46.4%
(详见表
9
)。
表
9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采矿业占
6.0%
,制造业占
91.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
2.1%
。在工业行业大类中,通用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和金属制品业法人单位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
13.9%
、
9.8%
和
7.2%
。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采矿业占
11.3%
,制造业占
84.7%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
4.0%
。在工业行业大类中,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从业人员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
10.9%
、
8.5%
和
7.1%
(详见表
10
)。
表
10
按行业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二)资产总计
2013
年末,全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44148.9
亿元。其中,采矿业占
7.9%
,制造业占
81.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制造业占
10.3%
(详见表
11
)。
表
11
按行业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3
年末,全省共有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
19726
个。其中,内资企业占
99.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0.3%
,外商投资企业占
0.5%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的
1.9%
,集体企业占
3.3%
,有限责任公司占
25.7%
,私营企业占
63.6%
。
2013
年末,全省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212.9
万人。其中,内资企业占
99.3%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0.2%
,外商投资企业占
0.5%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占全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5.3%
,集体企业占
5.7%
,有限责任公司占
37.4%
,私营企业占
44.7%
(详见表
12
)。
表
12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房屋建筑业占
17.3%
,土木工程建筑业占
18.0%
,建筑安装业占
22.4%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占
42.3%
。
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房屋建筑业占
57.2%
,土木工程建筑业占
20.0%
,建筑安装业占
12.4%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占
10.3%
(详见表
13
)。
表
13
按行业分组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二)资产总计
2013
年末,全省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6429.4
亿元。其中,房屋建筑业占
38.7%
,土木工程建筑业占
34.8%
,建筑安装业占
13.4%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占
13.1%
(详见表
14
)。
表
14
按行业分组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3
年末,全省共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
11.6
万个。其中,内资企业占
99.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0.2%
,外商投资企业占
0.6%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的
1.3%
,集体企业占
2.2%
,有限责任公司占
21.1%
,私营企业占
65.5%
。
2013
年末,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104.2
万人。其中,内资企业占
95.9%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1.9%
,外商投资企业占
2.2%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3.4%
,集体企业占
2.2%
,有限责任公司占
26.0%
,私营企业占
52.1%
(详见表
15
)。
表
15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批发业占
69.6%
,零售业占
30.4%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批发业占
58.8%
,零售业占
41.2%
(详见表
16
)。
表
16
按行业分组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3
年末,全省共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
11794
个。其中,内资企业占
98.5%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0.5%
,外商投资企业占
1.0%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的
4.2%
,集体企业占
2.6%
,有限责任公司占
25.1%
,私营企业占
61.1%
。
2013
年末,全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58.1
万人。其中,内资企业占
97.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0.7%
,外商投资企业占
1.7%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49.2%
,集体企业占
3.7%
,有限责任公司占
19.5%
,私营企业占
19.8%
(详见表
18
)。
表
18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二)资产总计
2013
年末,全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8447.1
亿元。其中,铁路运输业占
36.8%
,道路运输业占
11.8%
,水上运输业占
35.8%
,仓储业占
7.1%
(详见表
19
)。
表
19
按行业分组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3
年末,全省共有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
6399
个。其中,内资企业占
95.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1.1%
,外商投资企业占
3.3%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的
5.0%
,集体企业占
4.1%
,有限责任公司占
14.1%
,私营企业占
65.2%
。
2013
年末,全省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15.6
万人。其中,内资企业占
84.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5.1%
,外商投资企业占
10.3%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9.0%
,集体企业占
2.7%
,有限责任公司占
20.2%
,私营企业占
48.4%
(详见表
20
)。
表
20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住宿业占
42.7%
,餐饮业占
57.3%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住宿业占
49.4%
,餐饮业占
50.6%
(详见表
21
)。
表
21
按行业分组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3
年末,全省共有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
14650
个。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占
42.6%
,物业管理企业占
35.1%
,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占
17.1%
。
2013
年末,全省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29.5
万人。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占
42.2%
,物业管理企业占
47.0%
,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占
7.5%
(详见表
23
)。
表
23
按行业分组的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二)资产总计
2013
年末,全省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21710.4
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占
96.1%
,物业管理企业占
1.9%
,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占
0.5%
(详见表
24
)。
表
24
按行业分组的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2013
年末,全省第三产业中的其他行业法人单位共有
14.9
万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
6.9
万个,占
46.3%
。
2013
年末,全省第三产业中的其他行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共有
301.4
万人,其中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110.9
万人,占
36.8%
(详见表
25
)。
表
25
按行业分组的第三产业中其他行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其中,国际组织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
2
]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
1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2
)独立拥有
(
或授权使用
)
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
3
)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
1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
2
)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
3
)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
3
]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
4
]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
2010
]
32
号)的要求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02
)(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
5
]三大区域划分:
沈阳经济区包括: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铁岭。
沿海经济带包括: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
辽西北地区包括:阜新、铁岭、朝阳。
[
6
]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