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特别是律师职业中的一种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
规范均要求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利益冲突。通常的做法是,在接受一项委托前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确保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未向委托人的对立方(或者在利益上有对抗的任何一方)提供过或者正在提供服务;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必须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主动辞去委托。在某些情形下,经过委托人的同意(通常要求
),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可以豁免此项义务,比如:利益冲突并不显著的情形;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为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前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已经超过了一定的年限等。
提出
这一词是2010年2月23日中央颁布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对党员领导干部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这个准则在多处提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这是借鉴了我国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有关经验和做法,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有不少探索,是一个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主导对策。
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很大,也产生了诸多
社会矛盾
,其中利益冲突是直接的表现形式。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存在三大利益冲突,即劳资利益冲突、
社会分配
利益冲突、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
在三大利益冲突中,劳资利益冲突在我国社会涉及范围最大。在
计划经济
时代,这个问题不明显,随着
市场经济
的发展,问题越来越凸显。
在社会分配利益冲突方面,随着社会
贫富差距
悬殊,“仇富”现象也越来越严重,造成的
社会阶层
对立现象
不容忽视
。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因为这个利益冲突的背后,实质却是官员和公众的利益冲突,
直接损害
的是党的执政基础。比如暴力征地、拆迁,等等。
类型
目前我国官员的利益冲突问题,可以梳理为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旋转”型利益冲突等三种类型。
交易型利益冲突,就是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关联者那里收取私人利益。这种情况较常见,比如有些官员对房地产行业有管理审批权,以超低价从房产商那里买房;对
矿产资源开发
有管理审批权的官员入股煤矿、投“
干股
”,等等。
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影响型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官员利用
公权力
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亲属或
利益相关者
的私人利益,比如处理亲属问题、自我交易、影响交易、裙带关系,等等。
同其他利益冲突相比较,“旋转”型利益冲突更有隐蔽性——有些官员具有公私双重角色,在履行
公共事务
的过程中,利用
公权
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职、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等形式。
目前公众对有些人事任免、政府采购、
工程招标
、
行政审批事项
不信任,根源就在于决策官员在政策决定中存在利益冲突。利益冲突问题对政府廉洁危害极大,其要害在于这种行为削弱了公众对官员的基本信任。在现实中,即使官员没有获得私人利益,但只要利益冲突明显存在,公众就有理由对官员在
决策过程
和行政过程中的
客观性
产生质疑。
政策
防止利益冲突被多数国家视为有效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策略。近年来,我国也先后颁布数十项针对利益冲突的法规政策。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1984年出台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97年印发的《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7年颁布《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1998年下发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其中明确
国家工作人员
的
近亲属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刑罚问题。
不过,尽管以往出台此类法规政策多达数十项,但仅仅属于党内法规和
行政法规
。在这些法规政策中,虽没有“防止利益冲突”之类的明确表述,但不少内容却旨在防止利益冲突,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009年9月18日,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现代市场体系
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
资源配置
、公共资产交易、
公共产品
生产领域
市场运行机制
。”这是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利益冲突”这样全新的廉政概念。
2010年2月25日至26日,2009年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
汇报会
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会上又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
权力寻租
机会。”
相关的成功经验
加拿大
、美国、英国等
发达国家
,都将管理利益冲突活动制定为法律。主要对
官员财产申报
、资产处理、回避、礼品和馈赠、离职后的就业、经济
投资活动
等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了严格、详细的规定。比如加拿大政府颁布《利益冲突章程》,并针对现任和退休的
公职人员
制定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的《利益冲突法》是一部
刑事法律
,规定了相应的
罚金刑
和
有期徒刑
;英国针对高级官员制定了一项“利益声明”制度,要求官员在
参与决策
之前首先说明拟决策事项是否关联到
个人利益
。
2009年10月14日,中美两国共同在北京举办主题为“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研讨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会见参会代表时指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是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国将结合这次研讨会的成果,吸收各国的有益经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制度”。
我国有些地方政府,此前已对防止利益冲突“试水”。2009年7月,
浙江
省
温州
市印发《温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暂行办法》。由此,“利益冲突”这一陌生的廉政概念,正式进入地方领导的视线。
2010年2月,浙江省
杭州
市出台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据报道,杭州几年前就对此进行研究,如市纪委将
上城区
文广新局
刘某某利用权力直接将手中掌握的
文化市场
经营许可证
挂牌出卖的行为定义为“直接交易型”的利益冲突;规定官员要对家属配偶子女就业、经商等情况进行
信息公开
,等等。
但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并不完善——这些制度规定不仅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很不系统,而且制度规定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也很难统一,其中许多“不准”,具有
时效性
和局限性。更关键的是,大多数制度规定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种种弊端的存在,以至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规定执行效果并不好。比如没有把“注重预防”落到实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不及时、不得力;多数官员在认识上存在模糊,制度规定的宣传普及工作滞后,等等。
意义
要通过防止利益冲突减少腐败现象发生,需要在官民“
信息对称
”的前提下,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权力和利益方面作出合理安排,及早阻断官员以权谋私的通道,加大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督和处理力度。
要对官员伦理教育注意创新,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帮助官员认识利益冲突问题的本质。应把廉政教育和伦理培训,
个人信仰
教育与平时的修为作为官员的重要培训内容,以帮助他们从心灵根本上按照自己的信仰行事,这样才能防止思想变质,从根本上解决官员寻租制度的各种行为,才能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等相关问题。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
人大
、政协、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公职人员,是涉及利益冲突的主体。他们在
执行公务
时,对自己或与自己具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
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
近姻亲关系
的人产生利害关系的都应回避。由于我国有着重视社会关系的传统,监督和管理的范围需再扩大,包括对足以影响公正合理执行公务的同学关系、
师生关系
、老乡关系、战友关系,甚至曾经的同事关系、恋人关系也应纳入回避范围。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是防止和治理贪污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官民
信息不对称
的问题,起到早期警报的作用。但遗憾的是,
财产申报制度
在我国尚未形成
法律法规
,只是通过党纪文件来规定。为此,有关部门还应加快此项制度的立法进程,申报内容应包括个人及配偶和
未成年子女
的财产状况,如工资、
薪金
、各类补贴和
福利费
、股票、
养老金
、不动产、债券、个人通过其他劳动获得的利益、投资及奖励所获得的利益等等。申报内容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完善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必须有具体的落实措施,这就需要强化
监督机制
、评价机制、奖惩机制、认识机制等
实施机制
。在整个
实施过程
中,要对利益
冲突行为
形成有力的监督,对官员廉政状况及处理利益冲突的情况,要给予全方位的较为
科学的评价
。同时,
纪检监察机关
应充分认识到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探索等。
从反腐的角度来讲,我国需要有一部《防止利益冲突法》,对现行
政策法规
中的共同性内容加以归纳,并统一引入“利益冲突”概念,这必将进一步提高廉政建设的系统性和
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