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使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能力,从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选择。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有利于竞争,它确保了对差异化无形商业资产的保护,同时也鼓励了具有活力的市场形成。
没有知识产权,一些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为吸引消费者,会试图模仿竞争对手更具创新性的商品和服务。后者可能会失去潜在的回报和进一步创新的动力。如果创新受到限制,消费者和整个社会都会遭受损失。因此,竞争和知识产权部门必须携手合作,确保建立一个平衡和能够给予支持的生态系统。
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可能因以下几组问题引发:
知识产权过多
:如果知识产权被过度扩展,对无差异化的特征授予独占权(如对不符合发明要求的技术特征授予
专利
,对常见的、不显著的文字授予
商标
),知识产权就是反竞争的。
知识产权过少
:缺少有效的执法手段,或者真正差异化的特征不能受到保护,就会出现模仿。
正确剂量的知识产权
:正确剂量的知识产权(既不太多也不太少)本质上是有利于竞争的,但有时可能给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带来尴尬。这种情况发生在知识产权被滥用,或者使用方式有违法律目标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正确剂量的知识产权可能被与某些情况相联系,让竞争者难以、不可能或者不方便寻求吸引消费者的替代方式。例如,当专利技术成为工业标准,或者取得实验数据可能会给人和动物的健康与福祉带来风险时,就是这样。在前一种情况下,竞争者无法创造可以替代的不同技术。第二种情况下,为取得相同数据而重复进行实验会造成不必要的、不具社会正当性的危害。
产权组织关于支持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反垄断维度调查(2015年3月)
智能手机行业的专利和小型参与者(2015年1月)
巴西经济防卫委员会(CADE)近期有关知识产权的判决录(2014年12月)
专利池和反垄断研究——比较分析(2014年3月)
版权、竞争与发展研究(2013年12月)
技术转让协议及反垄断调查(2013年12月)
关于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研究(2013年8月)
关于智能手机行业专利收购和运用影响的研究(产权组织于2013年6月发布)
关于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使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的研究(2012年4月)
关于产权组织成员国授予强制许可以应对反竞争性使用知识产权的调查(2011年10月)
关于为处理反垄断与特许经营协议之间关系所采取的措施的调查(2011年6月)
关于知识产权作为进入壁垒之效果的经济/法律文献分析(2012年1月)
知识产权部门与竞争法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成员国答复摘要(2011年6月)
关于知识产权用尽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研究(2012年4月)
知识产权与竞争作为互补政策:一种利用有序概率选择模型的测试(2007年)
国际竞争网络(ICN)单边行为讲习班
(2023年3月7日和8日,日本东京)
面向中欧和东欧竞争主管部门的OECD知识产权和竞争讲习班
(2023年3月27日至30日,匈牙利布达佩斯)
欧洲音乐权利碎片化研讨会(2023年6月2日,瑞士日内瓦,
混合形式
)
制药业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网络研讨会
(2022年10月19日,瑞士日内瓦)
创新和竞争的可持续性
(2022年11月23日,
虚拟
)
智利: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竞争署、竞争问题女企业家协会举行会议,为法学硕士举办知识产权与竞争问题高级研修班,在阿道夫·伊瓦涅斯大学举行研发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问题会议,为国家知识产权研究所举办知识产权和竞争的交叉问题高级研修班(2023年5月10日至12日,智利圣地亚哥)
国家研讨会
就与成员国共同选定的主题举办研讨会,以发展或扩大对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和竞争政策之间关系的理解,并为负责各主题的国家政府机构之间开展对话提供便利。
国际圆桌会议
促进同一地区和地区间知识产权局和竞争管理部门之间的对话。
谅解备忘录
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部门可以考虑与产权组织签订谅解备忘录,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开展合作并提供其他服务。谅解备忘录中概述的合作范围可包括:
各自机构之间的技术信息与知识交流;
咨询服务——用于确定联合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兼并或反竞争行为的例行程序、指南和标准;
研究——关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与交叉面;
培训——在被认为相关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问题上对双方机构的人力资源进行培训;
推广与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与自由竞争的标准和原则,或者向消费者和服务用户宣传这些部门的相应职能;
起草拟议的法规——根据分析与研究,在协议范围内采取综合措施处理案件。
产权组织可以协助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制定这种协议。
巴西
和
智利
的国家竞争与知识产权部门近期签署了技术合作与信息共享谅解备忘录。
促使签署这种谅解备忘录的讨论非常重要,有助于确保两国的部门了解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过多或过少会带来的风险。例如,在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标准是由议会制定的,但知识产权部门一直在评估可注册性方面保持着广泛的裁量权。此外,在执行反垄断法时,国家竞争机构经常会面临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这些机构之间谅解备忘录所概述的技术合作范围可以包括:
各自技术部门之间的技术信息与知识交流;
咨询服务——用于确定联合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兼并或反竞争行为的例行程序、指南和标准;
研究——关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与交叉面;
培训——在被认为相关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问题上对双方机构的人力资源进行培训;
推广与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与自由竞争的标准和原则,或者向消费者和服务用户宣传这些部门的相应职能;
起草拟议的法规——根据分析与研究,在协议范围内采取综合措施处理案件。
产权组织可以协助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制定这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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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网络
(包括属于网络成员的所有国家竞争机构的链接)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
竞争委员会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贸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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