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食品添加剂行业混乱的另一大因素,是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存在理解上的误区。
当下,有很多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者错误地认为,使用食品添加剂只要保证按照GB 2760等标准公告中的相应的使用范围、使用量添加就万事大吉,这种理解就过于片面。
譬如,被热议的“红烧肉中添加肉宝王中王”的事件,乍一看“肉宝王中王”的产品配料,其主要成分甲基环戊烯醇酮和乙基麦芽酚都属于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用香料。但从红烧肉的烹制过程来讲,如果企业采购的是完全符合生产要求的合格肉,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加香必要的,也就是技术上没有使用食品用香料的必要性,应尽量少用或不用。如果企业是因为采购了不合格的肉,而通过加香等手段掩盖原有肉品香气不足的缺陷,就更加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更有甚者,某些不法商家因为食品用香精并未不允许在生、鲜肉之外的肉制品中使用,便通过添加牛肉味香精变“鸡肉”为“牛肉”,欺骗消费者,这就属于以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用香精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又如,在GB 2760-2011标准中,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等磷酸盐被允许使用在复合调味料中,三聚磷酸盐的主要功能是水分保持剂,若其用在复合调味料中的主要目的是为下游行业在肉品腌制调味时起水分保持功能的话,则应认为三聚磷酸盐对固态调味料产品本身并不起食品添加剂的作用,对该调味料产品没有使用的必要性,应当从配方中去除。
因此,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把握、正确理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深入了解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特性,结合自身产品的工艺需要,绝不使用不具有技术上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
6NaHSO2·CH2O·2H2O + 3H2O = 4NaHSO3 + 2HCOONa + HCOOH + 2H2O + 3CH3OH
它可使人发热头疼,乏力,食欲减退等。一次性食用剂量达到10g就会有生命危险。“吊白块”主要用在印染工业中作为拢染剂和还原剂,它的漂白,防腐效果更明显。
食品添加剂
法律法规
(卫生部令第73 号)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该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添加剂
最新动态
卫生部拟研究撤销面粉中可以添加增白剂规定
2011年9月12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结束征求意见,截至8月底,秘书处已收到约100条公众建议。
公众建议主要分为三类,其中包括建议修改标准中某些
食品分类系统
、修改某些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具体指标、建议修改食品添加剂名称。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所收集意见建议将进行归类,组织专家召开专题会议,对意见建议进行逐条研究。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被人们俗称为“面粉增白剂的”过氧化苯甲酰,依然被列入面粉处理剂,这再次引来业界关注和讨论。此前,粮食部门及不少生产企业建议在面粉中停用过氧化苯甲酰。
对此,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表示,卫生部正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撤销过氧化苯甲酰作为面粉处理剂及其相关配套政策。
食品添加剂
整治行动
整治行动以2018年以来“国抽”“省抽”中食品添加剂项目不合格,特别是多次不合格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为重点企业;以
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较多或存在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风险的淀粉制品、肉制品、糕点、蔬菜制品、粮食加工品、豆制品、调味品、水果制品、食用油、饮料、炒货、葡萄酒、白酒、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品种。
监管人员将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原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等内容,以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配方、原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标签标识。在
标签
标识方面,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醒目位置清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标明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注明“
零售
”字样,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应有
警示
标识。
按照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工作,对违法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惩处,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食品添加剂
监管
鉴于舆论是监管的必要手段,通知进一步要求强化社会监督。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同时,通知提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
信息员
、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
信息员
、协防员队伍建设。针对在舆论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媒体,通知称,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根据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此外,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食品添加剂
禁止使用
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A级、AA级的产品视产品本身或生产中的需要,均可使用食品添加剂,在AA级绿色食品中只允许使用天然的食品添加剂,不允许使用人工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在A级绿色食品中可以使用人工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但以下产品不得使用:(1)
亚铁氰化钾
(2)4-己 基间苯二酚 (3)
硫磺
(4)
硫酸铝钾
(5)
硫酸铝铵
(6)
赤藓红
(7)赤藓红铝色锭 (8)新红 (9)新红铝色锭 (10)二氧化钛 (11)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加氨生产) (12)
硫酸钠
(钾) (13)
亚硝酸钠
(钾) (14)司盘80 (15)司盘40 (16)司盘20 (17)
吐温
80 (18)吐温20 (19)吐温40 (20)过氧化苯甲酰 (2)
溴酸钾
(22)苯甲酸 (23)苯甲酸钠 (24)
乙氧基喹
(25)仲丁胺 (26)桂醛 (27)噻苯咪唑 (28)过氧化氢(或过碳酸钠) (29)乙萘酚 (30)联苯醚 (31)2—苯基苯酚钠盐 (32)4—苯基苯酚 (33)戊二醛 (34)新洁尔灭 (35)2、4—二氯苯氧乙酸 (36)糖精钠 (37)环乙基氨基磺酸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