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21、22楼,法定代表人朱海忠。
李俊,男,华鑫期货原总经理、董事,从业资格号F03112621。
一、
基本事实
(一)
华鑫期货因以下问题于
2022年12月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局)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沪证监决〔
2022〕269号):
一是未按规定报告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二是未按规定报备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三是未妥善保存使用外接系统客户的资料,违反了《期货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
四是
未有效识别客户异常交易情况
,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
,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
二
)
李俊作为华鑫期货时任总经理因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12月5日被上海局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沪证监决〔
2022〕2
70
号)
。
二、
协会意见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
华鑫期货
在经营过程中,
合规管理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交易系统管理和异常交易管理等
内部控制制度
存在较大漏洞,难以有效发现和预防风险事件的发生,对
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事件
负有管理责任
也未尽到报告义务,
华鑫期货
上述违规行为
违反了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
第一项
、
第四条
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李俊作为华鑫期货时任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
负有
直接责任
,
违反了
协会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三十四条的
有关
规定。
三、处分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
,
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和
《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
专业
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
华鑫期货
“
公开谴责
”的纪律惩戒;
(
二
)给予
李俊
“
公开谴责
”的纪律惩戒
。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
专业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