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Practices 行业领域 Industries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中伦资讯 Publications 社会责任 Social Responsibility 办公室 Offices 工作机会 Careers 根据《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及《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法律法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受到严令禁止,如果严重违规,则有可能造成该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在一定期限内被禁止进入相应的医疗行业。至于“严重违规”的明确定义,在实践中尚属于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自由裁量的范畴。

另外,根据我们在实践中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访谈,对于第三方机构租用民营医院场地,在民营医院内经营医疗美容业务,第三方机构从合作的民营医院收取部分提成和租金的业务模式是否被认定为上述法规所禁止的“科室承包”,不同地区主管部门的法规解读有所不同。部分地区主管部门对法规解读相对严格,认为上述模式属于“科室承包”情形,有可能被要求禁止或者被处以行政处罚;其他地区主管部门则认为民营医疗机构之间开展的上述合作行为并不禁止。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修改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以文字上避免出现科室承包、场地租赁和业务额度分成等字眼,同时与当地主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规范执业,避免出现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引起主管部门稽查的事由,从而尽量减小因科室承包/租赁带来的处罚风险。

在实践中,一些医疗美容机构的合作医师存在未注册或者备案在医疗美容机构或其下属机构名下进行执业的情形。形成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在医疗美容机构均与该等医师签署《医师合作协议书》、《聘用证明》等协议后,该等医生未能及时进行相关注册或者备案,或者曾完成注册或备案但该注册或备案目前已过期而未及时续期。如该等未注册或者备案在医疗美容机构或其下属机构的医师之后需在医疗美容机构或其下属机构进行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一般会临时将医师先行注册或者备案在拟服务的医疗机构名下之后再进行相关诊疗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和《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有关于医师在未经注册、备案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具体罚则。但是我们通过公开渠道的检索,市场上存在相应的行政处罚案例 [1] 。我们理解,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不同,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可能会依据以上法规和当地具体的政策等,对医师在未经注册、备案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的行为进行针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处罚。另外,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第三条第(二)项: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法律法规未明确未请求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事前书面同意的罚则或者后果,但是根据实操经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可能会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与该等医生的聘用协议中明确多点执业需医院事前同意的承诺以及具体的罚则,可能会影响到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

目前,北京、广州卫生计生委 [2] 已经明确不再要求医师多点执业前得到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3] ,而只是告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即可,其他地区尚未明确政策。

因此,实践中如果医师未能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可能会影响其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执业。

(2)护理人员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3]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多点执业的有关情况,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