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契税:
(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
(2)
房屋和附属设施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 ,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2
、增值税及附加(
5.6%
):
(1)
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
(2)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免征。
(3)
个人转让非住宅
(
非自建
)
的,按成交价或税征评估价(就高)减去原购置价格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余额征收;
(4)
个人转让非住宅
(
自建
)
的,全额征收。
3
、个人所得税:
(1)
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按
1%
的税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非住房按
1.5%
的税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备注:我市现五城区享受优惠普通商品住房条件为: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含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含
144
平方米)以下。
(3)
申请人不同意核定征收的,可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核实征收。
4
、印花税: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
;
5
、土地出让金:原属划拨地上市后转为出让地,由受让方按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
[2016]248
号文件或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榕马政
[2016]135
号文件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需缴纳出让金契税(按土地出让金收取
3%
契税,由转让费缴纳);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出让金契税。
6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
7
、单位转移房产需先到地税部门核实并交纳税款
,
提供地税部门出具转移方纳税申报表。
8
、
直系亲属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赠与可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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