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契税:

(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

(2) 房屋和附属设施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 ,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2 、增值税及附加( 5.6% ):

(1) 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

(2)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免征。

(3) 个人转让非住宅 ( 非自建 ) 的,按成交价或税征评估价(就高)减去原购置价格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余额征收;

(4) 个人转让非住宅 ( 自建 ) 的,全额征收。

3 、个人所得税:

(1) 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按 1% 的税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非住房按 1.5% 的税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备注:我市现五城区享受优惠普通商品住房条件为: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含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含 144 平方米)以下。

(3) 申请人不同意核定征收的,可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核实征收。

4 、印花税: 2008 11 1 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 ;

5 、土地出让金:原属划拨地上市后转为出让地,由受让方按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 [2016]248 号文件或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榕马政 [2016]135 号文件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需缴纳出让金契税(按土地出让金收取 3% 契税,由转让费缴纳);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出让金契税。

6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

7 、单位转移房产需先到地税部门核实并交纳税款 , 提供地税部门出具转移方纳税申报表。

8 直系亲属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赠与可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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