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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宪法: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条 【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 日本国 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 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
第二条 【皇位的继承】
第三条 【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 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
第四条 【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 天皇 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
②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 【摄政】
根据 皇室典范 的规定设置摄政时, 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
第六条 【天皇的任命权】
① 天皇 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 内阁总理大臣 。
② 天皇 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
第七条 【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 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 众议院 。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 全权证书 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 【皇室财产授赠】
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 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