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因此,判断一项虚拟股权是否适用股份支付主要看激励是否通过提供服务而获得权益工具或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现金结算。
对于仅有分红权这一类性质的虚拟股权,因其不反映公司以体现公司价值(市值)的权益工具形式向员工支付服务报酬,它反映的经济本质为以利润(而非权益)为结算基础的员工长期福利政策,会计上不应作股份支付处理,而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准则-职工薪酬》。
对于既有分红权,由有增值收益权,或可以转为实股的虚拟股权,因其涵盖体现公司市值(所有者权益价值)的“增值收益权”甚至是“实股”,这类虚拟股票计划实际以“权益换服务”,因此,该类虚拟股权激励应在相应期间根据具体情况作现金结算或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