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古代耻辱刑起源于氏族社会的风俗习惯。耻辱刑的适用形态主要包括独立适用、可以单独适用、与肉刑迭加适用以及作为附加刑适用。象刑是尧舜时独立适用的耻辱刑的典型,墨刑、劓刑、刖刑、宫刑体现了耻辱刑与肉刑的迭加适用,黥、劓、髡、耐以及刺配则是作为附加刑使用的耻辱刑。
关键词:欺辱刑;刑罚适用;历史渊源;
耻辱刑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类型,长期存在于中国古代刑法规范中并被广泛适用,其特征是通过毁损犯罪人肉体,使犯罪人身体形成特殊侮辱性标志,产生精神痛苦,从而达到预防和惩罚犯罪之目的。中国古代耻辱刑在古代社会有单独适用型,与肉体刑、生命刑结合使用型等方式。从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演变中,伴随着刑罚的出现,真正意义上的耻辱刑才随之产生。从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到中国古代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朝,随着社会的分化,阶级的对立,刑罚的产生也不可避免。承袭原始社会的传统,统治者或巫师处罚百姓的刑罚也是由惩罚其精神开始,逐步过渡到打击肉体和剥夺生命,所以耻辱刑也先于肉体刑和生命刑的产生而产生。由象刑始,中国相继出现了墨刑、劓刑、刖刑、宫刑、髡刑、耐刑、刺字刑等各种耻辱刑,形成了中国古代刑法体系中独具特色的刑种。
一、欺辱刑的起源
耻辱刑起源于氏族社会的风俗习惯。在原始社会,没有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现象,社会成员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原始部落成员违反社会制度是偶然的,不存在统治者,亦没有创制法这种禁令的土壤。据史书记载,原始部落的社会秩序主要依靠风俗习惯和首领的个人威信维持,而不是依靠惩罚。正如三皇时代的“刑罚不施于人而俗善[1]”和“无刑罚谓之皇[2]”,说明了原始社会这种依赖风俗习惯,而不存在刑罚调整的社会特征。原始社会没有惩罚部落成员的生命刑和肉体刑,但是并不代表违反习俗的部落成员可以不受惩罚,氏族内部也存在秩序和控制,这种秩序是通过原始习惯表现出来的,它对社会起着调整的作用,表现在公共事务由氏族成员共同协商;氏族成员个人间的纠纷,主要由他们个人调解解决;至于对危害氏族整体及其风俗习惯的行为,则有特定的惩罚方式。在原始社会,部落首领或巫师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可以对违反习俗的部族成员进行惩戒,具体做法是用竹子做的笞击打其身体,称为扑(攴)佚。关于扑佚有相关记述“攴,小击也”;“佚,笞击也[3]。”说明扑佚确曾存在,扑佚受罚之人没有性命之忧,基本上也没有肉体之痛。只是一种象征和警告,目的就是要使受罚人感到羞愧,接受教训,以后不敢再犯,同时也警告其他部落成员不要犯同样错误,起到教育和震慑他人的作用。
二、独立适用的耻辱刑
(一)尧舜时独立适用的耻辱刑:象刑
象刑是尧舜时期适用的耻辱刑。关于尧舜时代存在象刑,史书记载有“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蹋?跃又堇铮??癯苤?4]。”这里的唐虞,沈家本先生指出,就是尧舜的时代。“唐虞以前,刑制无闻。《舜典》所记刑制,乃舜摄位时事,其时尧犹在位[5]”。此外,《太平御览·刑法部》引《慎子》说:“有虞氏之诛,以?探淼蹦??圆萦У必妫?苑坡牡彪荆?园?{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此有虞之诛也。”可见,象刑应该是一种随着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由原来的舆论谴责方式向刑罚的制裁方式过渡的处罚方式。
(二)可以单独适用的耻辱刑:髡刑与耐刑
髡刑是中国古代将犯人头发剃光的一种刑罚,“髡,剔发也[6]”。髡刑作为一种主刑独立使用的情况见于周代,周代时,如果君主的同族犯宫刑罪,则不实施宫刑,而以髡刑代替。
耐,通“?”,《汉书·高帝纪下》:“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颜师古注引应劭曰:“情罪不至于髡,完其?鬓,故曰?。”所谓髡者去其发,耐者去颊完发。耐刑,即完刑也可作为主刑单独使用,《汉旧仪》中记载:“完四岁[7]”。汉惠帝规定:“民年七十以上及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完之[8]”。
髡刑和耐刑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并不长,沈家本先生认为“北齐刑罪即耐罪,北齐流罪髡而刑罪不髡,与古制异。完之名,晋以后无明文,当已废除。至北周以后,并无髡之名,盖亦废之矣[9]。”髡刑、耐(完)刑不损伤肉体,而只是将头发、胡须剃光。其之所以是一种刑罚,与古代人们的文化传统有关。中国传统文化对孝道是非常重视的,所谓“百善孝为先”。《孝经》说“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在这样的观念背景下,受刑人被剃去须发会感到身败名裂的痛苦,是对父母的不孝,是一种耻辱。蓄发留须是中国古代男子的正常状态,髡刑、耐刑则强行将罪犯的发须剃除,因为处于头部而异常醒目,使这种刑罚的示众特性十分强烈,就是要将此人做上一个被社会驱逐的标记,让民众唾弃他、孤立他。因此,髡刑、耐刑是绝对意义上的耻辱刑。
三、耻辱刑与肉刑的迭加:墨刑、劓刑、刖刑、宫刑
在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耻辱刑不像肉刑和生命刑那样直接造成受刑人的巨大痛苦,单独适用威慑力不大,犯罪人畏惧感较小,不能有效维护统治秩序,体现法律权威,所以单独存在的耻辱刑种类很少。在中国古代耻辱刑中比重不大,中国古代耻辱刑的主体是与肉刑融为一体的耻辱刑,如墨刑、劓刑、刖刑、宫刑等,这些刑罚是附属于肉刑中的耻辱刑,它们是专制社会和宗法伦理制度结合的产物,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重要工具,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耻辱刑的残酷性。按照传统的法制史学观点,从夏朝的禹刑开始到汉朝汉文帝废除肉刑为止,这段时间的刑罚主要是奴隶制五刑,这五种刑罚都是非常残酷野蛮肉体刑[10]。这样的认识大致不错,不过还不够全面,应该说,奴隶制五刑[11]中的墨、劓、刖、宫既是肉体刑,又是耻辱刑,而且是耻辱刑发展到登峰造极的产物。
(一)墨刑
墨刑,亦称“黥刑”,中国古代在犯人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周礼》称“墨”,《尚书》称“黥”。墨刑的行刑方法是先在罪人面额上刻纹,然后再施以墨。始于夏朝,“夏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劓各千[12]。”商朝时,墨刑被固定在刑制之中。“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13]。”表明在商代,后世所遵循的刑名已经基本确定。
墨刑既是肉刑也是一种耻辱刑。因为,从墨刑的适用目的来看,不仅是要毁损受刑人的身体,更要通过墨刑的使用,羞辱受刑人,使其产生长期的精神痛苦。同时,从墨刑对犯罪人肉体和精神两方面的折磨相比较来看,肉体的疼痛是短暂的,而精神的痛苦却是长久的。这种目的可以从其适用的部位表现出来。据史书记载“黥者,马云:羁竿人面也[14]。”“黥,墨刑,在面也[15]。”墨刑刻在犯罪人的面部并以黑墨染之,这样就留下了犯罪的永久烙印,使人一见即知,无法再与良民为伍,同时,也方便了官方的监督与控制。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个刑种,既可以作为主刑单独使用,也可以作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等刑罚的附加刑使用,因此在古代使用广泛。《伊训》中记载:国君、卿士犯三风十愆罪的“臣下不匡,其刑墨”。我们所熟知的古代名人中有很多都受过黥刑,如商鞅相秦时,太子犯法,对太子师公孙贾适用了黥刑,又如战国时孙膑被庞涓先膑而后黥,史称孙膑,再如汉初名将英布犯法受黥刑,于是有“黥布”之号,可谓以刑显名[16]。
由此可见,墨刑打击犯罪人精神的目的显然大于惩罚肉体。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生活在相对狭小的空间里,彼此熟悉,重视礼教和尊严,尤其是有一定地位的人,基于这种社会氛围,受墨刑的人额头或面部刺上痕迹不仅会使其产生身体上的痛苦,而且黑色痕迹无法抹去,将会伴其一生,毁损他的尊严,被人耻笑,成为抹不掉的耻辱。选择面部和前额做为刺字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而言,增加了犯罪人的痛苦感和耻辱感。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大环境下,墨刑这种对身体伤害轻微的刑罚发挥出它作为刑罚的惩罚作用。
(二)劓刑
劓,中国古代割掉犯人鼻子的刑罚。五刑中的一种,重于“墨”而轻于“?|”(刖)。《说文解字》记载:“自,鼻也。”又:“皇”下:“自,读若鼻。”作为刑罚,鼻就是割鼻,亦即劓刑。
战国时期直至秦朝,由于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劓刑被广泛使用,根据史籍记载,“秦时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受天下之徒[17]”,可以看出劓刑在当时社会适用的普遍。而且到了秦朝时,法律愈加严峻,劓刑往往与黥刑同时适用于一罪。如《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为城旦”,“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之,何论?当黥、劓”。另外,根据文献的记载,商鞅变法时,“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18]”。商鞅同时又鼓励耕战,主张“使见战者,如饿狼之见肉,则可用矣[19]”,对于那些不能以死殉国的兵士“黥、劓于城下[20]”。
劓刑发展到汉文帝时被废除,这就是中国法制史上著名的历史事件“文景废肉刑”,具体规定为“当劓者,笞三百”,后又减为一百。劓刑被废除一直到魏、晋、唐、宋均未再适用过劓刑。但到金时,由于种族歧视,认为重罪听赎,不能区分贵与贱,因此对于齐民“劓、?n以为别”。元初也开始恢复使用劓刑,元朝的刑律规定:诸公事非当言者,用割耳之刑。至明洪武二十八年,明令禁止适用黥刑、劓刑、刖刑、宫刑等肉刑[21]。
劓刑和墨刑一样,既是一种典型的肉刑,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耻辱刑,所不同的是劓刑的处罚程度较之墨刑为更重。劓刑是割鼻子,鼻子是五官之一,位于脸的正中部位,切割时的痛苦和割后对人实际功能的影响显然大于在脸上刺字,因此,劓刑作为肉刑的震慑力更强。同时,劓刑更鲜明的体现了耻辱刑的特征,受劓刑的人,在注重礼仪的古代社会会被人唾弃,甚至会被当作异类对待,尤其是对于那些在社会中有身份地位的人,适用劓刑之后,就等于被排除在社会之外,无法为官。劓刑同墨刑轻重程度的差异在周朝时就曾有记载,如周穆王的时候曾命司寇吕候制定赎刑,规定:“墨辟罪疑罚百锾,劓辟加倍,?|辟罚五百锾,宫辟罚六百锾,大辟罚千锾[22]。”锾是古代的一种货币单位,在赎刑的标准中,劓刑的赎金数额是墨刑赎金数额的一倍,充分说明了劓刑与墨刑二种刑罚轻重程度的较大差异。
(三)刖刑
刖,刖刑,又称膑、?、?|,皆异体而同义,断足之刑,亦是古刑之一。刖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是统治者手中具有极大威慑力量的残酷的刑罚,无论在夏商西周或春秋战国以至汉唐时期,都是死刑减等刑。
据传殷纣时即有关于刖刑的记载,但当时尚未上升为一种法定刑。李悝所作的《法经》中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另外,《左传》中也有“踊贵履贱”之说法,可以看出刖刑在当时适用非常广泛。殷代时刖刑只有一个刑等,刖左足或者刖右足,所用的刑具是金属锯。到了西周时期,刖刑已经开始有所区分进行适用,当时分为刖左足和刖手足二个等级,刑具主要是为斧钺刀剑等。到了春秋时期,刖刑的刑等已经发展成为刖左足、刖右足两种等级。根据《韩非子·和氏》中记载:“楚人和氏得璞玉于楚山之中,献于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以和为诳,刖其左足。及文王即位,又奉其璞玉。又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文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据此可以推断春秋时期,刖刑不仅有刖左足、刖右足的分别,同时还有初次犯罪刖左足,再次犯罪刖右足的左轻右重之别[23]。至秦朝时,刖刑有所发展,秦律规定刖刑分为斩左右趾。据《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汉文帝废除肉刑时,将斩右趾改为弃市,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文景帝时进一步下诏,允许对应受弃市者适用斩右趾刑。刖刑适用一直延续到唐朝。刖刑发展到唐太宗时,宰相房玄龄建议将绞刑之属五十,改为断右趾,但几年后即被废止。唐朝以后,古代文献中没有再发现有关刖刑的规定。
从刑罚特点上讲,斩趾刑的适用特点主要是毁损犯罪人的肢体,使之产生痛苦,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人的目的,刖刑本身适用的残酷性也保证了这种目的的实现,因此,是一种典型的肉刑。同时,斩趾刑之所以被列入耻辱刑的范畴,是因为斩趾刑的实行也会造成受刑人精神的痛苦,受刖刑的人异于常人,会被人耻笑,特别对于贵族尤其如此。在中国古代,无论被砍去一条腿还是被砍去双腿,其与正常人的差别都是很明显的,因而没有腿脚自然成为了曾受过刑罚的耻辱标志。房玄龄给《管子》“一?胖,一?屦,而当死”作注时说:“诸侯犯罪,令著一只屦以耻之。可以当作死刑[24]。”这些记载说明古人认为,砍去腿脚的肉体痛苦再加上失去腿脚这一犯罪标记不仅带给罪犯的无尽的身体痛楚,更为重要的是带给了罪犯无尽的精神耻辱。同时,让受斩趾刑的人从事特定的“贱役”,如守囿门,进一步摧残其肉体和贬损其人格。附加刑的增加,使腿脚的丧失彻底成为耻辱刑的受刑标志,因此弥补了刖刑作为耻辱刑存在或然性的缺陷[25]。
(四)宫刑
宫,亦称“腐”、“?痢薄V泄?糯?畹裟凶由?称鳎?杖?九??称鳎ㄒ凰到?九??沼诠?校┑男谭#??ブ莆逍讨?弧9?桃渤莆??蹋?蛭?芄?痰娜嘶崾?ド?衬芰Γ?拖窀?嗟氖髂静豢赡茉俳岢龉?担?蚨?妹?4送猓??逃殖莆?鲜倚蹋?蛭?芄??痰娜诵枰?E????谝患湟恢鄙兆呕鸨E?鸟渴抑薪?校?苄毯蟮囊话偬熘?诙家?谡庋?姆考渲醒?耍?庵治露扔胙?系牟鲜椅露认嗟薄A硗猓??袒褂腥ナ啤⒁跣痰缺鸪?26]。沈家本先生认为:“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汉除肉刑,除墨、劓、刖耳,宫刑犹在。近代反逆缘坐,男子十五已下不应死者,皆宫之。宫是‘次死之刑’,宫于四刑为最重[27]。”
宫刑最初是作为一种淫刑使用,但发展到春秋时期有所变化。根据《左传·昭公五年》中记载:“楚子以差羊舌为司宫”,可以看出适用宫刑是为了羞辱使者。除此之外,因为政治原因而被判处宫刑的例子在古代也很常见,如张世贺就是因为做过卫太子的宾客而被连坐下蚕室的。另外,最著名的适用宫刑的例子就是西汉著名的文学家司马迁,司马迁因替投降匈奴的李陵辩解而被处以宫刑,在被处以宫刑后司马迁曾说“悲莫痛于伤心,行莫丑于辱先,诟莫大于宫刑[28]。”由此可见,宫刑伴随而来的痛苦和羞辱远远大于死刑,特别是在古代社会,受宫刑也被认为是一种对祖先的侮辱。隋时,《开皇令》中明确废除了对男子适用的宫刑,但对女子实行幽闭的规定仍然存在。隋以后的各朝代,除辽穆宗应历十二年,曾恢复过宫刑外,各朝均未再适用宫刑[29]。
在各种类的耻辱刑中,宫刑的耻辱性特征是比较鲜明的,因为在古代社会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异常盛行,而受过宫刑的人无法再繁衍后代,而且无法传宗接代的事实是由于其犯罪行为导致的,这一事实如果被联系紧密的古代社会的其他人知道,无疑会被嘲笑、讥讽,而且会殃及他的家人及祖先,致使他的家族蒙羞,无法抬头,同时还会有一些间接的影响,如家族内的其他人无法为官等,因此,受刑人的耻辱不是仅仅一个人的,而且使整个家族的耻辱,因此其耻辱刑特征异常突出。因此可以说,宫刑带给受刑人的屈辱是其他种类的耻辱刑无法比拟的
四、作为附加刑使用的耻辱刑
(一)黥、劓、髡、耐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耻辱刑不仅仅作为主刑独立使用,此外,还常常作为其他刑罚的附加刑来使用。特别是秦代,在各种古籍文献中常常见到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的具体规定。较突出的是黥刑、劓刑、髡刑、耐刑等可以单独使用的耻辱刑,同时还可以被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例如秦始皇三十四年规定:“令下三十日不毁禁书,黥为城旦[30]。”该规定中的黥刑就是作为城旦徒刑的附加刑而适用的。由此可见,秦朝时,黥刑作为附加刑与城旦等其他刑罚并用。此外,秦朝时,为了增加耻辱刑的打击力度,劓刑也多与黥刑同时使用,如律文中规定“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秦代的法律重罚严诛,因此往往将几种单独适用的耻辱刑合并适用,以增加刑罚的打击力度,如髡刑和耐刑也多作为其他刑罚的附加刑来使用。如在秦律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髡为城旦”、“髡为城旦舂”、“耐为鬼薪”、“完为城旦”、“耐为隶臣”、“耐为司寇”、“耐为候”等。根据《秦简·法律答问》的记载,“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和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当耐为司寇而以耐隶臣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这些都表明,秦朝时,黥、劓、髡、耐曾广泛地作为其他刑罚的附加刑使用。
到汉朝前期时,出现了中国法制史上异常严酷的刑罚“具五刑”,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高祖曾发布夷三族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骂詈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根据这些记载,可以看到汉朝也常常出现附加使用的耻辱刑。
(二)刺配
刺配实际上是两种刑罚合并而为的一个刑种,刺是指刺字,配指将犯人押送至指定处所服劳役,适用于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刺配刑中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同时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的还可附加杖刑,即通常所说的“即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31]”。
五代后晋时期天福年间,刑罚上出现了一种在古代黥刑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刺配刑,该刑罚以流刑为主刑,以刺面、决杖等刑罚为附加刑,具体行刑时要先刺面,其后施以流刑。根据史籍记载:“流配旧制,止于远徙,不刺。而晋升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奸重典,因其法[32]。”
宋代时,刺配刑有所发展,其使用更加广泛,关于刺配的法律规定也更加详细。如所服的具体劳役,配役的地区远近、放还时间都各有不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刺字的深浅也有差异。另外,宋代关于刺配的法律规定很多,如对刑罚对象、部位、形状等均在法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犯盗罪,在耳后刺一环;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这些规定说明刺配与墨刑的刺刻部位以及具体的刺刻图案是有差异的,但通过分析,我们也发现刺配的刺配部位也总是位于身体的较显眼处,在显眼部位刺刻很容易被他人发现,并永久地成为犯罪人的犯罪标志,将犯罪人和正常人区别开来,从而达到羞辱犯罪人,将其排斥在社会之外的目的。宋孝宗淳熙八年曾下诏对应当被处死后又未施用死刑的犯人,在其额上刺“强盗”二字。综上所述,从刺配刑的刑罚目的和适用方式上可以看出,刺配是与墨刑、黥刑一脉相承的刑罚方式,是适用于封建社会中后期的一种耻辱刑。
中国的耻辱刑随着清末近代民主运动的兴起,专制制度的灭亡而消亡的。考察研究世界古代耻辱刑和中国古代耻辱刑的目的都在于以史为鉴,古为今用。耻辱刑并不是中国古代社会所独有的,在古代世界中,耻辱刑曾广泛存在,如欧洲中世纪,肉刑的执行就有多种方式,这些方式大多兼具有惩罚性和耻辱性的性质,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规定肉刑有割鼻、割耳、挖眼、砍手等。这些惩罚手段同中国古代的肉刑如墨刑、劓刑、刖刑等的性质趋同,不仅具有残酷性,也具有对犯罪人强烈的羞辱性,可以归入耻辱刑的范畴。要借鉴和反思中外耻辱刑并取其精华,完善现今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繁荣我国百家争鸣的法律思想文化,就要充分了解世界范围内耻辱刑的历史和发展潮流,以适应整个时代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及注释:
[1] 路史•后纪.
[2] 恒谭•新论.
[3] 说文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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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奴隶制五刑是指夏代的五种刑罚,包括大辟、宫刑、膑刑、劓刑、墨刑,五刑的惩罚方法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肢体为特征.(参见孙光妍.中国法律史简论.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8:6.)
[12] 周礼•秋官•司刑.
[13] 荀子•正名.
[14] 太平御览.卷六四八.
[15] 说文解字.
[16] 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404.
[17] 贾谊.盐铁论.
[18] 史记•商君列传.
[19] 王天海.意林全译.卷四.
[20] 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405.
[21] 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405.
[22] 尚书•吕刑.
[23] 杨鸿雁.耻辱刑刑种试析.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1,4:53-57.
[24] 管子•侈糜篇.
[25] 杨鸿雁.耻辱刑刑种试析.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1,4: 53-57.
[26] 杨鸿雁.耻辱刑刑种试析.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1,4: 53-57.
[27]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92.
[28] 汉书•司马迁传.
[29] 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406.
[30] 史记•秦始皇本纪.
[31] 大学衍义补.
[32] 通考•刑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