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作業環境、河川特性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通報系統、撤 離程序、救援程序,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二、對於第十四條及前條之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索、救生船、警報系 統、連絡器材等應維護保養。作業期間應每日實施檢點,以保持性能 三、通報系統之通報單位、救援單位等之連絡人員姓名、電話等,應揭示 於工務所顯明易見處。 四、第一款規定之緊急應變計畫、訓練紀錄,第二款規定之逃生、救援器 材之維護保養、檢點紀錄,在完工前,應留存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106 臺北市信義路三段 162-12 號玫瑰大樓 3 樓 電話:02-2707-2848 傳真:02-2708-4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