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

原作于2016年9月

本质主义是本体论上的,基础主义是认识论上的。二者都认为有某种超越存在者的确定性,都是一元论的。而我这种非理性主义(大乘空宗、历史唯物主义或称实践唯物主义、存在主义等),虽也有某种自明,却不是超越存在者的,更不认为有超越存在者的性质,而是开放、多样、相对、混沌的。否定理性主义,并不否定理性;说这不是杯子,无需说这是什么。

“否定”不等于“不是”。“一定”的否定、反面并非“一定不”,而是“不一定”;“是”的否定、反面为“不一定是”,而非“不是”。只有这种可能性,即“是”;那么其他可能性,如“不是、“是又不是”,都足以否定“是”,成为其反面。西方旧哲学基于“是”而成的本体论,又称“是”论,根本上不成立。所以海德格尔说,康德误把“是”当成“存在”。“是”只能是专名对特指:我是人,你不是我,所以你不是人?我属于人类,而非我就是人类。就连“属于”也不一定对。我和人类不必然是子集和全集的关系。如果全世界只有我一个人了呢?你不是我,你是不是人类,是逻辑判断的结果吗?但生活中,语言和思维并非如此,总是一词多义,乃至歧义。而系词并非独立存在者,不是非主观也非客观的,实际仍在语法、生活中。阿多诺对海德格尔批判有理。理性主义混淆并错误使用这种逻辑,一方面自证其理性不必自证,自己就是基础主义的;一方面又攻击非理性主义也是一种理性主义,甚至是基础主义,纯属扯淡。

时间的连续性,空间的同一性,结构、概念等的统一性,理性主义缺一不可。这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充满矛盾上:逻辑上,根本的、终极的理性、主体,应该only ONE;但经验上,不止一种理性,不止一个主体,差异必然存在,矛盾必有可能。黑格尔所谓每个意识都期待另一个意识的死亡,萨特所谓他人即是地狱。理性主义的主体,如民法上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对客体排他性的支配。故黑格尔、施蒂纳乃至蒲鲁东都非常重视,专章、专著大书特书。但生活中,你和朋友凑钱买的房子,是按份共有;你一家三口的房子,是共同共有。法律也规定你有所有权,但你有权想卖就卖吗?就算房子只归你所有,建多深、多高,外观如何,以后怎么用,你都有权自己决定吗?所有权之上,还可设置限制其使用的物权,美其名曰“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些权利某些情形下,比所有权更优越、更强大——你抵押的房子,质押的股票,拖欠工程款的房子或修理费的车子,你超过约定或法定期限不还债,这些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就能突破你的所有权,对这些客体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优先受偿。还有,你被偷了一百块,必须返还你原来那张一百元人民币?别人错拿你一瓶水,必须还回原来那瓶中的水分子,而且一个水分子都不能少?特定物和种类物有别。你被偷的车,别人从合法渠道买了,你有权无偿追回?你买了车没登记,你老婆卖给不知情的隔壁老王,你有权无偿追回?原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占有、合同都有突破所有权的情形,典型莫过于买卖不破租赁,罗马法已有。

仅所有权这些理论和制度,理性主义哲学如何解释?权利实际不是绝对的,足以对抗其他平等主体的,已经不是“所有”的了,还叫“所有权”?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言:“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180页。)所有权、主权绝对、神圣的观点,法学界普遍已弃;理性主义理性、主体绝对的观点,哲学界却庆父不死。时过境迁,所有权虽受诸多限制,却也获得其他权益,社会也更为公平;固守虚构的理性、主体,如今既不合理,也无实益。

其逻辑本身也充满矛盾:大全、ONE,就算是个筐,里边什么都能装,装什么也不一定,装进去还可以拿出来,但这就是个筐,不是“一切”——要知道这是个筐,必须有在筐外的观测者、背景、距离等,才能看到筐的外形。否则就如井底之蛙,以为井底就是“一切”,而理性主义就是这个筐,是一种本质主义,理性主义者是井底之蛙,还是筐外之人呢?

理性主义恰是基于语言相对独立于经验的一些性质建立,如语法。不论经验还是逻辑看,语言都不是先验的规范。哲学家们企图把日常语言变成形而上学的语言,如他们可以统一于理性主义这个概念之中,但他们对其中思想却无法做统一解释——理性、先验,众说纷纭。故哲学争论,总是语言争论。所以很有趣:看似理性至极的黑格尔哲学,却被叔本华、马克思等,甚至一些基督教神学,发掘出非理性主义的东西,被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称为“神谕哲学”。

价值上,如今尤其要批判理性主义。知识和权力垄断真理和话语,不仅是工具理性主义,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享乐主义和精英主义,无不是理性主义的流弊。

编辑于 2017-03-02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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