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1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18〕42号)要求,杭州市进行了第四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全市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这次普查,既摸清了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了全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也掌握了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了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顺利通过了国务院经普办和省经普办开展的事后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现将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5.41万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4.87万个,增长72.4%;产业活动单位38.88万个,增加15.61万个,增长67.1%;个体经营户39.09万个(详见表1-1)。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1.15万个,占31.5%;制造业4.94万个,占14.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74万个,占13.4%。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2.48万个,占57.5%;住宿和餐饮业5.66万个,占14.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49万个,占8.9%(详见表1-2)。
表1-1 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
单位数(万个)
|
比重(%)
|
|
一、法人单位
|
35.41
|
100
|
|
企业法人
|
33.07
|
93.4
|
|
机关、事业法人
|
0.63
|
1.8
|
|
社会团体
|
0.42
|
1.2
|
|
其他法人
|
1.28
|
3.6
|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38.88
|
100
|
|
第二产业
|
6.71
|
17.3
|
|
第三产业
|
32.17
|
82.7
|
|
三、个体经营户
|
39.09
|
100
|
|
第二产业
|
4.21
|
10.8
|
|
第三产业
|
34.88
|
89.2
|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
法人单位(万个)
|
体经营户(万个)
|
|
合 计
|
35.41
|
39.09
|
|
采矿业
|
0.01
|
…
|
|
制造业
|
4.94
|
3.46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0.06
|
…
|
|
建筑业
|
1.49
|
0.82
|
|
批发和零售业
|
11.15
|
22.48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68
|
1.51
|
|
住宿和餐饮业
|
0.91
|
5.66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98
|
0.05
|
|
金融业
|
0.37
|
―
|
|
房地产业
|
1.36
|
0.04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74
|
0.64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47
|
0.15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19
|
0.01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85
|
3.49
|
|
教育
|
0.81
|
0.16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30
|
0.08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98
|
0.53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10
|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个体经营户数为清查时的个体经营户数。
2018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33.07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14.19万个,增长75.2%。其中,内资企业32.73万个,占99.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0.15万个,占0.5%;外商投资企业0.19万个,占0.6%。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0.05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2%;私营企业30.21万个,占91.4%(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
比重(%)
|
|
合 计
|
33.07
|
100
|
|
内资企业
|
32.73
|
99.0
|
|
国有企业
|
0.05
|
0.2
|
|
集体企业
|
0.08
|
0.2
|
|
股份合作企业
|
0.02
|
0.1
|
|
联营企业
|
…
|
…
|
|
有限责任公司
|
2.14
|
6.5
|
|
股份有限公司
|
0.23
|
0.7
|
|
私营企业
|
30.21
|
91.4
|
|
其他企业
|
…
|
…
|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0.15
|
0.5
|
|
外商投资企业
|
0.19
|
0.6
|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24.65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33.41万人,增长5.7%。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307.33万人;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317.32万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为110.86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建筑业162.71万人,占26.0%;制造业142.48万人,占22.8%;批发和零售业69.81万人,占11.2%。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9.19万人,占44.4%;住宿和餐饮业21.17万人,占19.1%;制造业19.97万人,占18.0%(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万人)
|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万人)
|
|
合 计
|
624.65
|
110.86
|
|
采矿业
|
0.25
|
0.01
|
|
制造业
|
142.48
|
19.97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04
|
…
|
|
建筑业
|
162.71
|
2.52
|
|
批发和零售业
|
69.81
|
49.19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7.93
|
2.97
|
|
住宿和餐饮业
|
15.89
|
21.17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9.88
|
0.16
|
|
金融业
|
7.38
|
―
|
|
房地产业
|
24.08
|
0.13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9.99
|
1.58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5.45
|
0.43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5.16
|
0.04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7.35
|
10.69
|
|
教育
|
24.93
|
0.45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5.79
|
0.25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6.50
|
1.28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7.00
|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不含铁路运输业。金融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不含证券、保险等行业。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为清查时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98828.75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13.0%,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87.0%。法人单位负债合计82963.63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18.3%,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81.7%。
2018年,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71318.37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31.8%,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68.2%。(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
|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
|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
|
合 计
|
198828.75
|
82963.63
|
71318.37
|
|
采矿业
|
69.47
|
44.83
|
24.31
|
|
制造业
|
18964.12
|
10584.38
|
15892.99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398.97
|
829.44
|
1163.38
|
|
建筑业
|
5413.76
|
3758.35
|
5585.49
|
|
批发和零售业
|
15378.01
|
11565.91
|
28290.48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112.34
|
1927.22
|
1541.16
|
|
住宿和餐饮业
|
672.92
|
494.58
|
402.73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9910.95
|
5305.67
|
7179.25
|
|
金融业
|
63686.76
|
★★
|
2387.96
|
|
房地产业
|
28885.24
|
21767.45
|
3591.69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9891.86
|
15921.09
|
2472.73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5450.54
|
2781.87
|
1418.47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7842.19
|
4755.21
|
664.05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73.87
|
102.88
|
133.09
|
|
教育
|
1867.02
|
290.93
|
85.78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955.04
|
345.84
|
154.07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475.91
|
450.88
|
329.64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3675.79
|
2035.54
|
―
|
注:1.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不含铁路运输业数据。
3.由于金融部门不反馈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负债合计分地区数据,所以不发布金融业负债数据,以“★★”表示。
四、高技术制造业
2018年末,全市共有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法人单位646个,比2013年末增长13.7%;占规模以上制造业的比重为12.1%,比2013年末提高2.9个百分点。
2018年,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法人单位研究与试验发展(R&D,下同)经费支出135.16亿元,比2013年增长1.2倍;占规模以上制造业的比重为50.7%,比2013年提高13.0个百分点;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为4.2%,比规模以上制造业平均水平高2.3个百分点。
2018年,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专利申请量7941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3979件,分别比2013年增长86.7%和1.3倍;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重为50.1%,比规模以上制造业平均水平高15.0个百分点。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8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93.4%,比重比2013年末提高1.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8%,下降1.2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8%,下降0.3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91.4%,提高0.7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7.3%,基本持平;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从业人员占1.3%,下降0.7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8.3%,比重比2013年末下降9.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1.7%,提高9.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9.2%,比2013年末下降9.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50.8%,提高9.4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按照《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中R&D投入强度相对高的制造业行业,包括: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等6大类。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表中数据不足最小计量单位的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