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工人俱乐部

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散装食品、农副产品、水果、床上用品、文化用品、鞋帽、珠宝首饰、通信器材、钟表、眼镜、皮具、儿童玩具、五金、日用百货销售;柜台租赁服务。

2017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共军、田忠保与市局执法人员殷先华在益阳市大通湖区富万家购物广场千山红店开展春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位于超市饮料区第二货架第二层(上方)靠右区域共计13瓶的旺仔牛奶(调制乳)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旺仔牛奶(调制乳)进行拍照取证并扣押,制作了现场笔录。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其经营的相关情况。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具体时间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货物时,供应商(沅江市二轻店,营业执照注册号:430981600012135)赠送旺仔牛奶(调制乳)给当事人,共19件,每件24瓶,2016年11月当事人退回给经销商18件,留有1件,由于当事人对该批牛奶未建立进货台账,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至2017年1月11日检查时该件旺仔牛奶(调制乳)(净含量:145ml,委托方:长沙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厂:安庆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9.11,保质期:15个月)剩下13瓶摆放在货架销售。由益阳市大通湖区富万家购物广场千山红店主管黄慧陈述:由于24瓶旺仔牛奶(调制乳)分成11瓶和13瓶分别摆放在两层货架销售,柜台主管清理时只发现了11瓶过期旺仔牛奶(调制乳),因此只下架处理11瓶(处理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剩下13瓶旺仔牛奶(调制乳)继续摆放在货架销售,销售价格为2.8元/瓶,案值金额为36.4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13瓶旺仔牛奶(调制乳)进行扣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相关证明

1、益阳市大通湖区富万家购物广场千山红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经营者宋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益阳市大通湖区富万家购物广场千山红店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情况表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了大通湖区富万家购物广场千山红店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二)物证的相关证据

5、2017年1月11日本局采取扣押措施的《大通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

6、2017年1月11日被扣押的过期食品物证以及益阳市大通湖区富万家购物广场千山红店主管黄慧(经营者宋军妻子)签字的过期食品照片五张;

7、扣押物品清单(益食药监[2017]第3号)一份;

8、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问题交办函一份;

上述证据证明了大通湖区富万家购物广场千山红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及本局对过期食品采取的措施。

(三)食品经营相关证据

9、2017年1月11日由益阳市大通湖区富万家购物广场千山红店主管黄慧(经营者宋军妻子)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

10、2017年1月19日当事人宋军询问笔录一份;

11、2017年1月24日益阳市大通湖区富万家购物广场千山红店主管黄慧(经营者宋军妻子)询问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证明了大通湖区富万家购物广场千山红店经营了上述食品的情况以及及时调查处理等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对于本局予以采信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当事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旺仔牛奶(调制乳)的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本局于2017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食药监(2)听告字[2017] 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旺仔牛奶(调制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并参照《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旺仔牛奶(调制乳)13瓶;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益阳市大通湖支行营业部,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