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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3 给 水
4 生活排水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等生活用水。
2.1.2 生活杂用水 non-drinking water
用于冲厕、洗车、浇洒道路、浇灌绿化、补充空调循环用水及景观水体等的非生活饮用水。
2.1.3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1.4 小时变化系数 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2.1.5 最大时用水量 maximum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2.1.6 平均时用水量 average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2.1.8 背压回流 back-pressure back flow
因给水系统下游压力的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而引起的回流现象。
2.1.9 虹吸回流 siphonage back flow
给水管道内负压引起卫生器具、受水容器中的水或液体混合物倒流入生活给水系统的回流现象。
在给水系统中,管道出水口或水嘴出口的最低点与用水设备溢流水位间的垂直空间距离;在排水系统中,间接排水的设备或容器的排出管口最低点与受水器溢流水位间的垂直空间距离。
2.1.12 倒流防止器 backflow preventer
由市政管道引入至小区给水管网的管段,或由小区给水接户管引入建筑物的管段。
2.1.15 接户管 inter-building pipe
布置在建筑物周围,直接与建筑物引入管或排出管相接的给水排水管道。
2.1.17 竖向分区 vertical division zone
2.1.18 并联供水 parallel water supply
2.1.19 串联供水 series water supply
2.1.20叠压供水 pressure superposed water supply
2.1.22暗设 concealed installation,embedded installation
室内管道布置在墙体管槽、管道井或管沟等内,或者由建筑装饰隐蔽的敷设方法。
2.1.24 自备水源 self-provided water source
2.1.25 卫生器具 plumbing fixture,fixture
以某一卫生器具流量(给水流量或排水流量)值为基数,其他卫生器具的流量(给水流量或排水流量)值与其的比值。
在建筑生活给水管道系统设计时,按其供水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使用人数、用水规律在高峰用水时段的最大瞬时给水流量作为该管段的设计流量,称为给水设计秒流量,其计量单位通常以L/s表示。
建筑内部在排水管道设计时,按其接纳室内卫生器具数量、排水当量、排水规律在排水管段中产生的瞬时最大排水流量作为该管段设计流量,称为排水设计秒流量,其计量单位通常以L/s表示。
2.1.30?气压给水 pneumatic water supply
由水泵和压力罐以及一些附件组成,水泵将水压入压力罐,依靠罐内的压缩空气压力,自动调节供水流量和保持供水压力的供水方式。
2.1.31 配水点 points of distribution
循环水系统构筑物和管道内的有效水容积与单位时间内循环量的比值。
2.1.34 水质稳定处理 stabilization treatment of water qual-ity
为保持循环冷却水中的碳酸钙和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平衡状态(既不产生碳酸钙沉淀而结垢,也不因其溶解而腐蚀),并抑制微生物生长而采用的水处理工艺。
2.1.35 浓缩倍数 cycle of concentration
2.1.38 亲水性水景 hydrophilic waterscape
2.1.40 生活废水 domestic wastewater
2.1.41 生活排水 sanitary wastewater
2.1.42 排出管 building drain,outlet pipe
2.1.43 立管 vertical pipe,riser,stack
呈水平或与水平线夹角小于45°的管道。其中连接器具排水管至排水立管的管段称横支管,连接若干根排水立管至排出管的管段称横干管。
2.1.47 检查口 check hole,check pipe
带有可开启检查盖的配件,装设在排水立管上,做检查和清通之用。
器具或管段内有一定高度的水柱,防止排水管系统中气体窜入室内。
2.1.51 吸气阀 air admittance valves
只允许空气进入排水系统,不允许排水系统中臭气逸出的通气管道附件。
为使排水系统内空气流通、压力稳定、防止水封破坏而设置的与大气相通的管道。
2.1.54 专用通气立管 specific vent stack
仅与排水立管连接,为排水立管内空气流通而设置的垂直通气管道。
连接数根通气立管或排水立管顶端通气部分,并延伸至室外接通大气的通气管段。
设置在排水立管同侧,连接环形通气管和排水立管,为排水横支管和排水立管内空气流通而设置的垂直管道。
2.1.57 副通气立管 secondary vent stack,assistant vent stack
设置在排水立管不同侧,仅与环形通气管连接,为使排水横支管内空气流通而设置的通气立管。
从多个卫生器具的排水横支管上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之间接出至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的通气管段,或连接器具通气管至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的通气管段。
2.1.61 自循环通气 self-circulation venting
通气立管在顶端、层间和排水立管相连,在底端与排出管连接,排水时在管道内产生的正负压通过连接的通气管道迂回补气而达到平衡的通气方式。
设备或容器的排水管道与排水系统非直接连接,其间留有空气间隙。
2.1.63 同层排水 same-floor drainage
2.1.66 水流转角 angle of turning flow
水流在管渠中的充满程度,管道以水深与管径之比值表示,渠道以水深与渠高之比值表示。
2.1.73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nization sewage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2.1.74 污水提升装置 sewage lifting device
集污水泵、集水箱、管道、阀门、液位计和电气控制为一体,用于污水提升的成品装置。
2.1.75 换气次数 time of air change
2.1.76 暴雨强度 rainfall intensity
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工程上常用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的降雨体积计,其计量单位通常以L/(s·hm 2 )表示。
2.1.77 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经一定时间的雨量观测资料统计分析,大于或等于某暴雨强度的降雨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其单位通常以a表示。
2.1.78 降雨历时 duration of rainfall
雨水从相应汇水面积的最远点地表径流到雨水管渠入口的时间,简称集水时间。
2.1.82 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 gravity rain drainage system
2.1.83 满管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 full pressure storm sys-tem
2.1.84 雨水口 gulley,gutter inlet
2.1.85 线性排水沟 linear drainage ditch
2.1.89 径流系数 runoff coefficient
2.1.9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central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供给一幢(不含单幢别墅)、数幢建筑或供给多功能单栋建筑中一个、多个功能部门所需热水的系统。
2.1.91 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all day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2.1.92 定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fixed time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2.1.93 局部热水供应系统 local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供给单栋别墅、住宅的单个住户、公共建筑的单个卫生间、单个厨房餐厅或淋浴间等用房热水的系统。
2.1.94 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open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2.1.95 闭式热水供应系统 closed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2.1.96 单管热水供应系统 single line hot water system,tempered water supply system
2.1.97 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heat pump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2.1.98 水源热泵 water-source heat pump
2.1.99 空气源热泵 air-source heat pump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热量,如废蒸汽、高温废水(液)、高温烟气等排放的热量。
2.1.104 太阳辐照量 solar irradiation
2.1.105 燃油(气)热水机组 fuel oil(gas)hot water device
由燃烧器、水加热炉体和燃油(气)供应系统等组成的设备组合体,炉体水套与大气相通,呈常压状态。
2.1.106 设计小时耗热量 design heat consumption of maxi-mum hour
2.1.107 设计小时供热量 design heat supply of maximum hour
2.1.108 同程热水供应系统 reversed return hot water sys-tem
对应每个配水点的供水与回水管路长度之和相等或近似相等的热水供应系统。
2.1.109 第一循环系统 heat carrier circulation system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热水锅炉或热水机组与水加热器或贮热水罐之间组成的热媒或热水的循环系统。
2.1.110 第二循环系统 hot water circulation system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水加热器或贮热水罐与热水供、回水管道组成的热水循环系统。
2.1.114 管道直饮水系统 pipe system for fine drinking water
原水经深度净化处理达到标准后,通过管道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供水系统。
2.1.115 水质阻垢缓蚀处理 water quality treatment of scale inhibitor and corrosion-delay
采用电、磁、化学稳定剂等物理、化学方法稳定水中钙、镁离子,使其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形成水垢,延缓对加热设备或管道的腐蚀的水质处理。
2.1.116 太阳能热水系统 solar hot water system
利用太阳能集热器集取太阳能热能为主热源,配置辅助热源制备并供给生活热水的系统。
2.1.120 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 solar direct system
集取太阳能的热能直接加热冷水,配置辅助热源供给生活热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1.121 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 solar indirect system
集取太阳能的热能加热被加热介质(软化水或防冻液水)经水加热设施间接加热冷水,配置辅助热源供给生活热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集热器内被加热介质(冷水、软化水、防冻液水)直接通大气的集热系统。
h e1 ——循环流量通过热泵冷凝器、快速水加热器的阻力损失;
h jx ——集热系统循环流量通过循环管道的沿程与局部阻力损失;
△t——快速水加热器两侧的热媒进水、出水温差或热水进水、出水温差;
△t max ——热媒与被加热水在水加热器一端的最大温度差;
3.1.2 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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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应确保建筑给水系统在储存、加压、输送等各个环节均不能改变供水管网的水质。本条规定了用户的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所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即设计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非城镇给水管网,可以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当用户需要将城镇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镇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其进水管口最低点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间隙。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还规定,城镇供水管网“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镇给水水质无关。
3.1.3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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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当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严禁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而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存池内,且应有本标准第3.3.6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3.1.4 生活饮用水应设有防止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背压回流等污染的措施。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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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采取措施防止回流污染,造成生活饮用水管内回流的原因具体可分为虹吸回流和背压回流两种情况。虹吸回流是由于给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例如,由于附近管网救火、爆管、修理造成的供水中断。背压回流是由于给水系统下游的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等系统中。例如,锅炉的供水压力低于锅炉的运行压力时,锅炉内的水会回流入给水管道。因为回流现象的产生而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为回流污染,也称倒流污染。因此,在可能产生回流污染的情况下,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产生的技术措施,该措施一般可采用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3.1.5 在满足使用要求与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建筑给水系统应节水节能,系统运行的噪声和振动等不得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1.6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3.1.7 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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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水的损失和浪费,是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建筑给水设计时应贯彻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3.3.1 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3.2 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
3.3.4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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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明确了对于卫生器具或用水设备的防止回流污染的要求。已经从配水口流出的并经洗涤过的废污水,不得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而被吸回生活饮用水管道,使生活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这种事故必须杜绝。
3.3.5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25mm,可不大于150mm;
2 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处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3 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其进水管不受以上要求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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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本条明确了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本条空气间隙仍以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来控制。管径小于25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不能小于25mm;管径在25mm~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等于管径;管径大于150mm的进水管,经测算空气间隙可取150mm;当进水管径为350mm时,喇叭口上的溢流水深约为149mm。而建筑给水水池(箱)进水管管径大于200mm的情况较少。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采用淹没出流的目的是降低进水的噪声,但如果进水管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会产生虹吸回流,应采取进水管顶安装真空破坏器,或在进水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3.3.6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下列水池(箱)补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消防等其他非供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2 向中水、雨水回用水等回用水系统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且不应小于150mm。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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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明确了消防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的要求。当生活饮用水管网向贮存以生活饮用水作为水源的消防用水等其他非供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由于其贮水水质虽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但与本标准第3.3.4条中”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内的“液体”或“杂质”是有区别的,同时消防水池补水管的管径较大,因此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高度不应小于150mm;当生活饮用水管网向贮存以杂用水水质标准水作为水源的消防用水等贮水池(箱)补水时,应按本条第2款实施。
本条明确了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系统的清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对向中水、雨水回用水系统的清水池(箱)补水时的补水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进行了数值调整。在向不设清水池(箱)的雨水回用水等系统的原水蓄水池补水时,可采用池外间接补水方式。
3.3.7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直接连接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气压水罐、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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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系防止建筑或小区内压力设施的水倒流至市政生活饮用水管网而作的规定。
1 针对有两路进水的小区或建筑物,当城镇两路生活饮用水管道水压有差异时,容易造成一路略高水压的城镇生活饮用水管道将小区或建筑给水管道中水压至另一路略低水压的城镇生活饮用水管道,所以两路引入管上都应安装倒流防止器。
2 系针对如叠压供水系统等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
3 规定的前提是城镇给水管网直供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有温有压容器设备,如气压水罐、热水锅炉、热水机组和水加热器,这些承压设备压力高、容量大,回流至城镇给水管网可能性大,故必须在向这些设备注水的进水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当局部热水供应系统采用贮水容积大于200L的容积式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或设置有热水循环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3.3.8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 展开条文说明
3.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属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的连接。
1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出消防管道不含室外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接出的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短管。
2 小区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中抽水的消防水泵,由于倒流防止器阻力较大,水泵吸程有限,故倒流防止器可装在水泵的出水管上。
3.3.9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连接下列含有有害健康物质等有毒有害场所或设备时,必须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 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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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属于生活饮用水与有害有毒污染的场所和设备的连接。
1 本款是关于与设备、设施的连接。
2 本款是关于有害有毒污染的场所。实施双重设防要求,目的是防止防护区域内外,以及防护区域内部交叉污染。隔断水箱进水管设置空气间隙的方式可按照本标准第3.3.4条规定,隔断水箱须设在防护区外。
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级划分及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规定。
3.3.10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应设有空气间隙,且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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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中存在负压虹吸回流的可能,而解决方法就是设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消除管道内真空度而使其断流。在本条的第1款~第4款所提到的场合中均存在负压虹吸回流的可能性。家庭泳池由自来水直接接软管补水,其与给水管道连接处需设置防回流污染措施。但当不存在负压回流可能时,就不必设置防回流污染设施。
3 轻便消防水龙指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直接接出使用的一种小型简便的水灭火设备,设置要求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不含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卫生洁具 淋浴用花洒》GB/T 23447要求的淋浴用花洒,花洒本身自带防回流装置,故不应在供水管道上重复设置防回流污染设施。
对防止虹吸回流污染,除可采用真空破坏器外,还可以采用倒流防止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详见本标准附录A。
3.3.11 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11 本条规定了倒流防止设施选择原则,系参考了国外回流污染危险等级,根据我国倒流防止器产品市场供应情况确定。
防止回流污染可采取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选择防回流设施要考虑下列因素:
(1)回流性质:①虹吸回流,系正常供水出口端为自由出流(或末端有控制调节阀),由于供水端突然失压等原因产生一定真空度,使下游端的卫生器具或容器等使用过的水或被污染了的水回流到供水管道系统;②背压回流,由于水泵、锅炉、压力罐等增压设施或高位水箱等末端水压超过供水管道压力时产生的回流。
(2)回流造成的危害程度。本标准参照国内外标准基础上确定低、中、高三档:①低危险级,回流造成损害虽不至于危害公众健康,但对生活饮用水在感官上造成不利影响;②中危险级,回流造成对公众健康的潜在损害;③高危险级,回流造成对公众生命和健康的严重危害。
生活饮用水回流污染危害程度划分和倒流防止设施的选择详见本标准附录A。
一般防回流污染等级高的倒流防止设施可以替代防回流污染等级低的倒流防止设施。如本标准附录A,防止背压回流型污染的倒流防止设施可替代防止虹吸回流型污染的倒流防止设施;而防止虹吸回流型污染的倒流防止设施不能替代防止背压回流型污染的倒流防止设施。
3.3.12 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同一设置点处,不应重复设置防回流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3.12 在给水管道的同一设置点处需设置防回流设施时,应按相应防护等级要求选择设置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等一个防回流设施,不应重复设置多个。
3.3.13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 展开条文说明
3.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中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器(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采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本条与该标准协调一致,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采用普通阀门直接连接。
3.3.14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3.14 本条主要是针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重要性而提出的规定。由于有毒污染的危害性较大,有毒污染区域内的环境情况较为复杂,一旦穿越有毒污染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发生爆管、需要维修等情况,极有可能会影响与之连接的其他生活饮用水管道内的水质安全,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可采用独立明管铺设,加强管材强度和防腐蚀、防冻等级,并采取避开道路设置等减少管道损坏和便于管理的措施,重点管理和监护。
3.3.15 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与消防用水的水池(箱)应分开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3.3.15 本条规定供单体建筑生活水箱(池)与消防水箱(池)应分开设置。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执行,并应满足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
3.3.16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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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结构的要求:明确与建筑本体结构完全脱开,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不论什么材质均不应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共用池(箱)壁。两种水池(箱)壁的间距宜不小于150mm,避免池壁靠在一起,发生消防水池向生活水池渗水的事故。
3.3.17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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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 本条明确了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水处理设备、生活供水加压设备等生活给水设施应设置在有隔墙分隔的房间内,其毗邻的房间不能有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中水处理机房、雨水回用处理机房等可能会产生污染源的房间。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上方,应是洁净且干燥的用房,在其上层不能有产生、储存、处理污(废)水,及产生其他污染源的房间,不能有需经常冲洗地面的用房。在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上层即使采用同层排水系统也不可以,以免楼板产生渗漏污染生活饮用水水质。生活饮用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设在有隔墙分隔的房间内,还有利于水池配管及仪表的保护,防止非管理人员误操作而引发事故。
设置于给水机房内的仅为本机房排水用的集水井、排水泵,不属于以上所指的污(废)水泵房。
本条中“毗邻”的含义为以墙体相隔的给水机房四周的贴邻房间,本条中“上层”的含义为以楼板相隔的给水机房正上方范围内的房间。
3.3.18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2 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3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间接排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4.13条、第4.4.14条的规定;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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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 本条是贯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给水配件取水达标的要求。加强二次供水防污染措施,将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的有关要求归纳后分别列出。
1 人孔的盖与盖座之间的缝隙是昆虫进入水池(箱)的主要通道,人孔盖与盖座要吻合紧密,并用富有弹性的无毒发泡材料嵌在接缝处。暴露在外的人孔盖要有锁(外围有围护措施,已能防止非管理人员进入者除外)。
通气管口和溢流管是外界生物入侵的通道,所谓生物指蚊子、爬虫、老鼠、麻雀等,这些是造成水箱(池)的水质污染因素,所以要采取隔断等防生物入侵的措施。
2 进水管要在高出水池(箱)溢流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是为了防止进水管出现压力倒流或破坏进水管可能出现虹吸倒流时管内真空的需要。
以城镇给水作为水源的消防贮水池(箱),除本条第1款只需防昆虫、老鼠等入侵外,第2款、第5款的规定也可适用。
3.3.19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贮水更新时间不宜超过4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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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9 水池(箱)内的水停留时间超过48h,一般情况下水中的余氯已逐渐挥发完了,从水质保证上考虑,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容积不宜过大。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要求一致。可按照平均日用水量计算贮水更新时间。
3.3.20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装置。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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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质二次污染,强调加强管理,并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根据物业管理水平选择水箱的消毒方式,应首选物理消毒方式,如紫外线消毒等,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消毒装置一般可设置于终端直接供水的水池(箱),也可以在水池(箱)的出水管上设置消毒装置。
3.3.21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安装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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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这是为了防止误饮误用,国内外相关法规中都有此规定。一般做法是采取设置永久性的、明显的、清晰的标识;或采取加锁、专用手柄等措施。标识上写上“非饮用水”“此水不能喝”等字样,还应配有英文,如“NOT DRINKING WATER”或者“CAN′T DRINK”。
1 不得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
3.6.3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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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室内给水管道敷设的位置不能因为管道的漏水或结露产生的凝结水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产生重大财物损害。
遇水燃烧物质系指凡是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可燃气体,同时放出大量热量,使可燃气体温度猛升到自燃点,从而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质。遇水燃烧物质按遇水或受潮后发生反应的强烈程度及其危害的大小,划分为以下两个级别:
一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速度快,能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热量大,极易引起自燃或爆炸。如锂、钠、钾、铷、锶、铯、钡等金属及其氢化物等。
二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速度比较缓慢,放出的热量也比较少,产生的可燃气体,一般需要有水源接触,才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钙、氢化铝、硼氢化钾、锌粉等。
在实际生产、储存与使用中,将遇水燃烧物质都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在储存危险品的仓库设计中,应避免将给水管道(含消防给水管道)布置在上述危险品堆放区域的上方。
3.6.4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不应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6.5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
3.6.6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变形缝。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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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当建筑物或室外地面沉降量较大时,凡是穿越建筑的引入管和接出管均应考虑防沉降措施。
3.6.7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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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明装敷设时易受碰撞而损坏,也发生过被人为割伤的情况,尤其是设在公共场所的立管更易受此威胁,因此提倡在室内吊顶、管道井和嵌墙暗装。
3.6.8 塑料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 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0.4m的金属管段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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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是为了防止炉灶口喷出的火焰及辐射热损坏管道。燃气热水器虽无火焰喷出,但其燃烧部位外面仍有较高的辐射热,所以不应靠近。
塑料给水管道不应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以防炉体或加热器的过热温度直接传给管道而损害管道,一般应经不少于0.4m的金属管过渡后再连接。
3.6.9 室内给水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宜装设在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
3.6.10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净距不得小于1m。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0.50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6.11 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优先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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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 给水管道因温度变化而引起伸缩,必须予以补偿,在给水管道采用塑料管时,塑料管的线膨胀系数是钢管的7倍~10倍。因此必须予以重视,若无妥善的伸缩补偿措施,将会导致塑料管道的不规则拱起弯曲,甚至断裂等质量事故。常用的补偿方法就是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变形来补偿温度变形。
3.6.12 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层或者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做防结露绝热层,防结露绝热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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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 给水管道的防结露计算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它与水温、管材的导热系数和壁厚、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绝热层的材质和导热系数等有关。如资料不足时,可借用当地空调冷冻水小型支管的绝热层做法。
在采用金属给水管出现结露的地区,塑料给水管同样也会出现结露,仍需做绝热层。
3.6.13 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 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可敷设在吊顶、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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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 给水管道不论管材是金属管还是塑料管(含复合管),均不得直接埋设在建筑结构层内。如一定要埋设时,必须在管外设置套管,这可以解决在套管内敷设和更换管道的技术问题,且要经结构工种的同意,确认埋在结构层内的套管不会降低建筑结构的安全可靠性。
小管径的配水支管,可以直接埋设在楼板面的垫层内,或在非承重墙体上开凿的管槽内(当墙体材料强度低不能开槽时,可将管道贴墙面安装后抹厚墙体)。这种直埋安装的管道外径,受垫层厚度或管槽深度的限制,一般外径不宜大于25mm。
直埋敷设的管道,除管内壁要求具有优良的防腐性能外,其外壁还要具有抗水泥腐蚀的能力,以确保管道使用的耐久性。
采用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的交联聚乙烯管,铝塑复合管,为了避免直埋管因接口渗漏而维修困难,故要求直埋管段不应中途接驳或用三通分水配水,应采用软态给水塑料管,分水器集中配水,管接口均应明露在外,以便检修。
给水管嵌墙敷设时,墙体预留的管槽应经结构设计,未经结构专业的许可,不得在墙体横向开凿宽度超过300mm的管槽。参见《建筑给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154-2011第4.4.7条。
可拆卸的连接方式:如卡套式、卡环式。
3.6.14 管道井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间距、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确定。需进人维修管道的管井,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和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6.15 给水管道穿越人防地下室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要求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6.16 需要泄空的给水管道,其横管宜设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3.6.17 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2 穿越屋面处;
3 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底板连接管道时。
3.6.18 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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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8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时,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3.6.19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冻地区应做绝热层,绝热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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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9 室外明设的管道,在结冻地区无疑要做保温层,在非结冻地区亦宜做保温层,以防止管道受阳光照射后管内水温高,导致用水时水温忽热忽冷,水温升高管内的水受到了“热污染”,还给细菌繁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室外明设的塑料给水管道不需保温时,亦应有遮光措施,以防塑料老化缩短使用寿命。
3.6.20 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地下室及管井、管沟等处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3.6.21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卫生器具的冷水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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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1 本条明确为卫生器具进水接管时,冷水的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
3.10.1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的规定。
3.10.2 举办重要国际竞赛和有特殊要求的游泳池池水水质,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0.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3.10.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10.4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10.7 循环水应经过滤、消毒等净化处理,必要时应进行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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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 在过滤、消毒等处理过程中,应视处理方案辅以加药等措施。
3.10.8 循环水的预净化应在循环水泵的吸水管上装设毛发聚集器。
3.10.9 循环水净化工艺流程应根据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用途、水质要求、游泳负荷、消毒方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0.10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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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滑道表面供水的目的是起到润滑作用,避免下滑游客因无水而擦伤皮肤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10.11 循环水过滤宜采用压力过滤器,压力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的滤速应根据泳池的类型、滤料种类确定;
2 过滤器的个数及单个过滤器面积,应根据循环流量的大小、运行维护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
3 过滤器宜采用水进行反冲洗或气、水组合反冲洗。过滤器反冲洗宜采用游泳池水;当采用生活饮用水时,冲洗管道不得与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的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3.10.12 循环水在净化过程中应根据滤料、消毒剂品种、气候条件和池水水质变化等情况,投加混凝、消毒、除藻、水质平衡等药剂。
3.10.1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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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消毒是游泳池水处理中极重要的步骤。游泳池池水因循环使用,水中细菌会不断增加,必须投加消毒剂以减少水中细菌数量,使水质满足卫生要求。消毒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0.14 消毒剂和消毒方式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使用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造成水和环境污染,不应改变池水水质;
2 应对人体健康无害;
3 应对建筑结构、设备和管道无腐蚀或轻微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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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4 由于消毒剂选择、消毒方法、投加量等应根据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使用性质确定。如公共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的人员构成复杂,有成人也有儿童,人们的卫生习惯也不相同;而家庭游泳池和家庭及宾馆客房的按摩池人员较单一,使用人数较少。两者在消毒剂选择、消毒方法等方面可能完全不同。本标准仅对消毒剂选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3.10.15 使用臭氧消毒时,臭氧应采用负压方式投加在过滤器之后的循环水管道上,并应采用与循环水泵联锁的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严禁将氯消毒剂直接注入游泳池。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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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具有非常强的广谱杀菌功能,在正常流量下可以不投加混凝剂。臭氧还具有增加水中溶解氧、分解水中一定的尿素、抑制藻类生长、改善水的pH值、提高水的透明度使其呈湛蓝色等功能。因此,臭氧被广泛用于游泳池、游乐池等池水的消毒。为保证消毒效果,减少臭氧投加量、降低运行成本,将臭氧投加在滤后水中是一种有效方式。
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且半衰期短,不宜贮存,只能现场制备和应用,一旦发生泄漏,当其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0.25mg/m3时,就会对人会产生强烈的刺激性,造成呼吸困难;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25%时,遇热会发生爆炸。故在游泳池、游乐池中采用臭氧消毒时一定要采用负压系统,即负压制备臭氧、负压投加臭氧。
臭氧的制备一般采用高压放电式臭氧发生器,使用一定频率的高压电流制造高压电晕电场,使电场内或电场周围的氧分子发生电化学反应,从而制造臭氧。臭氧投加系统由水射器(文丘里管)、加压水泵和在线管道混合器组成。负压投加臭氧就是通过文丘里管造成负压将臭氧送入并与水混合防止臭氧的外泄漏,然后将混合后水送入紊流较高的管道混合器充分混合,达到90%以上的臭氧溶解率。确保设备系统的操作者健康、安全。由于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投加系统实现全自动控制:臭氧发生器的产量应是可调的型式以适应随游泳负荷的变化,投加量不断变化的要求;投加控制装置应设在线监测监控运行,确保安全可靠;为防止臭氧过量进入泳池池水中,当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臭氧投加系统应同时停止运行,不再向系统投加臭氧,以防止出现安全事故,故臭氧投加装置应与循环水泵联锁。从臭氧反应装置排出的尾气中可能含有一定量的臭氧,如果直接排入大气,会造成空气环境污染,应采取尾气消除或回收技术措施。
氯消毒剂制品直接倒入池内,会造成消毒剂局部浓度偏高,以及部分氯消毒剂遇湿热气体后急速扩散,严重时发生爆炸。采用氯消毒时,应采用湿式投加方式:将片状、粉状消毒剂先溶解成液体,再用计量泵抽吸将其送入水净化设备加热工艺工序后的循环水管道内与水充分混合后送入游泳池内;氯的投加应采用全自动投加,加氯所用管道、阀门和附件均应为耐氯腐蚀材质;氯的投加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及急救防护装置。
3.10.16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设计温度,应根据池的类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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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6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设计温度可按表3确定。
表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设计温度(℃)

3.10.17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加热方式宜采用间接式,并应优先采用余热和废热、太阳能、热泵等作为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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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7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加热,在技术合理、经济可行的条件下,应积极采用节能技术,包括:太阳能加热、空气源热泵加热、水(地)源热泵加热、除湿热泵余热利用等技术。
3.10.18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城镇给水条件等确定,游泳池不宜超过48h,水上游乐池不宜超过72h。
3.10.19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补充水量根据游泳池的类型和特征计算确定,每日补充水量占池水容积的比例可按表3.10.19确定。
表3.10.19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补充水量

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最小补充水量应保证一个月内池水全部更新一次。
3.10.20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应考虑水量平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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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0 池水采用逆流式或混合流循环时,应设置均衡水池;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平衡水池:
(1)顺流式池水循环水泵从池底直接吸水时,吸水管过长影响循环水泵汽蚀余量时;
(2)多座水上游乐池共用一组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系统时;
(3)循环水泵采用自吸式水泵吸水时。
3.10.21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进水口、回水口的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设置位置应使游泳池内水流均匀、不产生涡流和短流。
3.10.2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应配设格栅盖板,格栅间隙宽度不应大于8mm。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对人体造成伤害的负压。通过格栅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2m/s。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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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格栅间隙的宽度是考虑防止游泳者手指、脚趾被卡住造成伤害;控制回(泄)水口流速是为了避免产生负压造成幼儿四肢被吸住,发生安全事故。池底回(泄)水口应具有防旋流、防吸入的功能。
3.10.23 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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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3 为保证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不被污染,防止池水产生传染病菌,必须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入口处设置浸脚消毒池,使每一位游泳者或游乐者在进入池子之前,对脚部进行洗净消毒。
3.10.24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管道、设备、容器和附件,均应采用耐腐蚀材质或内壁涂衬耐腐蚀材料。其材质与涂衬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卫生的规定。
3.10.25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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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跳水池的水表面利用人工方法制造一定高度的水波浪,是为了防止跳水池的水表面产生眩光,使跳水运动员从跳台(板)起跳后在空中完成各种动作的过程中,能准确地识别水面位置,从而保证空中动作的完成和不发生被水击伤或摔伤等现象。
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相关规定。
3.13.1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的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3.13.2 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的小区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13.4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应按本标准第3.7.4条、第3.7.5条计算管段流量;
2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标准第3.7.6条、第3.7.8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
3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
1 小区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13.4条、第3.13.5条的规定计算,并应考虑未预计水量和管网漏失量;
2 不少于2条引入管的小区室外环状给水管网,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能保证不小于70%的流量;
3.13.8 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管径不得小于100mm。
1 小区生活用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生活用水调节量和安全贮水量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水调节量应按流入量和供出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小区加压供水系统的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的15%~20%确定;
2)安全贮水量应根据城镇供水制度、供水可靠程度及小区供水的保证要求确定;
3)当生活用水贮水池贮存消防用水时,消防贮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3 小区贮水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二次供水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3.13.11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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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中规定:“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本条与该标准协调一致。
3.13.12 小区采用水塔作为生活用水的调节构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塔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
2 有结冻危险的水塔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3.13.13 小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宜靠近用水大户。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3.13.14 小区的给水加压泵站,当给水管网无调节设施时,宜采用调速泵组或额定转速泵编组运行供水。泵组的最大出水量不应小于小区生活给水设计流量,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道系统还应按本标准第3.13.7条以消防工况校核。
3.13.15 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的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应少于2条。
3.13.16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3.13.17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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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7 居住小区室外管线要进行管线综合设计,管线与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或乔木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以及管线交叉敷设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当小区内的道路宽度小,管线在道路下排列困难时,可将部分管线移至绿地内。
3.13.18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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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8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18第7.4.9条的规定,并根据小区道路狭窄的特点,钢套管伸出与排水管交叉点的长度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确定。
3.13.19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3.13.20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3.13.21 生活给水管道不应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13.22 小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等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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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2 埋地的给水管道,既要承受管内的水压力,又要承受地面荷载的压力。管内壁要耐水的腐蚀,管外壁要耐地下水及土壤的腐蚀。目前使用较多的有塑料给水管,球墨铸铁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当必须使用钢管时,要特别注意钢管的内外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常见的有衬塑、涂塑或涂防腐涂料。需要注意:镀锌层不是防腐层,而是防锈层,所以镀锌钢管也必须做防腐处理。
3.13.23 室外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宜设置分段阀门;
3 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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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3 除本条规定以外,还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对于环状管段设置阀门间距,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修维护能力和投资等因素综合考虑。
3.13.24 室外给水管道阀门宜采用暗杆型的阀门,并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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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4 室外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道上阀门的选型和设置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3.13.25 室外贮水池配置管道、阀门和附件可按本标准第3.8.6条的规定设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4.3.1 卫生器具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卫生陶瓷》GB 6952和《非陶瓷类卫生洁具》JC/T 2116的规定。
4.3.2 大便器的选用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且均应选用节水型大便器。
4.3.4 地漏的构造和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漏》CJ/T 186的规定。
3 食堂、餐饮业厨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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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直饮水设备系指可以将生活饮用水管网的水经水质深度处理成直接饮用水的处理装置,装置中有定期反冲洗水自动排出。
3 事故排水地漏不宜设水封,连接地漏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4.3.7 地漏应设置在易溅水的器具或冲洗水嘴附近,且应在地面的最低处。
4.3.8 地漏泄水能力应根据地漏规格、结构和排水横支管的设置坡度等经测试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4.3.8确定。
4.3.9 淋浴室内地漏的排水负荷,可按表4.3.9确定。当用排水沟排水时,8个淋浴器可设置1个直径为100mm的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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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本条中淋浴器系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卫生器具?淋浴用花洒》GB/T 23447规定的最大流量0.15L/s~0.20L/s确定。
4.3.10 下列设施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2 其他设备的排水口或排水沟的排水口。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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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是建筑给排水设计安全卫生的重要保证,必须严格执行。
排水管道运行状况证明,存水弯、水封盒、水封井等的水封装置能有效地隔断排水管道内的有害有毒气体窜入室内,从而保证室内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心健康,防止中毒窒息事故发生。
4.3.11 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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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存水弯水封必须保证一定深度,考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管道内气压波动等因素,国外规范均规定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为50mm~100mm。
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的规定是依据国际上对污水、废水、通气的重力排水管道系统(DWV)排水管内压力波动不至于把存水弯水封破坏的要求。在工程中发现以活动的机械活瓣替代水封,这是十分危险的做法,一是活动的机械活瓣寿命问题,二是排水中杂物卡堵问题。据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研究中心烟雾测试证明,活动的机械活瓣保证不了“可靠密封”,为此以活动的机械活瓣替代水封的做法应予以禁止。钟式结构地漏的扣碗易被移动、丢弃而水封丧失,美国规范早已将钟式结构地漏划为禁用之列,在本标准2009版中也已明确禁止使用钟式结构地漏。
4.3.12 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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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两个不同病区或医疗室的空气通过器具排水管的连接互相串通,以致可能产生致病菌传染。
4.3.13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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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 双水封会形成气塞,造成气阻现象,排水不畅且产生排水噪声。如在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设置了水封,又在排出管上加装水封,卫生器具排水时,会产生气泡破裂噪声,在底层卫生器具产生冒泡、泛溢、水封破坏等现象。
3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5 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
6 排水管、通气管不得穿越住户客厅、餐厅,排水立管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8 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易受机械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 塑料排水管不应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0.4m;
4 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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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住宅的卧室、旅馆的客房、医院病房、宿舍等是卫生、安静要求最高的空间部位。排水管道、通气管不得穿越卧室空间任何部位,包括卧室内壁柜、吊顶。室内埋地管道不受本条制约。
2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生活饮用水水质因生活排水管道渗漏、结露滴漏而受到污染。
3 本款中的遇水燃烧物质系指凡是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可燃气体,同时放出大量热量,使可燃气体温度猛升到自燃点,从而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质,都称为遇水燃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按遇水或受潮后发生反应的强烈程度及危害的大小,划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速度快,能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热量大,极易引起自燃或爆炸,如锂、钠、钾、铷、锶、铯、钡等金属及其氢化物等。
二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的速度比较缓慢,放出的热量也比较少,产生的可燃气体,一般需要有水源接触,才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钙、氢化铝、硼氢化钾、锌粉等。
在实际生产、储存与使用中,将遇水燃烧物质都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在储存危险品的仓库设计中,应避免将排水管道布置在上述危险品堆放区域的上方。
4 排水横管可能渗漏和受厨房湿热空气影响,管外表易结露滴水,造成污染食品的安全卫生事故。因此,在设计方案阶段就应该与建筑专业协调,避免上层用水器具、设备机房布置在厨房间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
4.4.3 住宅厨房间的废水不得与卫生间的污水合用一根立管。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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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第8.2.7条编制。本条仅指厨房间废水不能接入卫生间生活污水立管,不含卫生间的废水立管、排出管以及转换层的排水干管。
4.4.4 生活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在地下或楼板填层中埋设,或在地面上、楼板下明设;
2 当建筑有要求时,可在管槽、管道井、管窿、管沟或吊顶、架空层内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3 在气温较高、全年不结冻的地区,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敷设;
4 管道不应敷设在楼层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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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生活排水管道敷设在楼层结构层或结构柱内如管道渗漏无法维修更换,同时生活污水腐蚀损坏结构,影响结构安全。
4.4.5 当卫生间的排水支管要求不穿越楼板进入下层用户时,应设置成同层排水。
4.4.6 同层排水形式应根据卫生间空间、卫生器具布置、室外环境气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住宅卫生间宜采用不降板同层排水。
4.4.7 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漏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3.4条~第4.3.9条的规定;
2 排水管道管径、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5.5条、第4.5.6条的规定;
3 器具排水横支管布置和设置标高不得造成排水滞留、地漏冒溢;
4 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不宜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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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本条规定了同层排水的设计原则。
1 同层排水不论是不降板、降板还是架空楼板,其设置地漏空间有限,故应设置既能保证足够的水封深度,又能有自清功能的地漏。
2 排水通畅是同层排水的核心,因此排水管管径、坡度、设计充满度均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文规定,刻意地为少降板而放小坡度,甚至平坡,将会为日后管道埋下堵塞隐患。
3 卫生器具排水性能与其排水口至排水横支管之间落差有关,过小的落差会造成卫生器具排水滞留。如洗衣机排水排入地漏,地漏排水落差过小,则会产生泛溢;浴盆、淋浴盆排水落差过小,排水会滞留积水。
4 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接口应严密,不得渗漏且能经受时间考验,应推荐采用粘接和熔接的管道连接方式。胶圈密封在填层中受压变形易产生渗漏,同时在垫层中管道无须“可曲挠”。
4.4.8 室内排水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器具排水管与排水横支管垂直连接,宜采用90°斜三通;
2 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宜采用顺水三通或顺水四通和45°斜三通或45°斜四通;在特殊单立管系统中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可采用特殊配件;
3 排水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或90°变径弯头;
4 排水立管应避免在轴线偏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宜用乙字管或两个45°弯头连接;
5 当排水支管、排水立管接入横干管时,应在横干管管顶或其两侧45°范围内采用45°斜三通接入;
6 横支管、横干管的管道变径处应管顶平接。
4.4.9 粘接或热熔连接的塑料排水立管应根据其管道的伸缩量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宜设置在汇合配件处。排水横管应设置专用伸缩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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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埋地塑料管道在埋层中受混凝土或夯实土包覆,不会产生伸缩位移,因此可不设伸缩节。
4.4.10 金属排水管道穿楼板和防火墙的洞口间隙、套管间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塑料排水管设置阻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墙两侧管道上设置;
2 高层建筑中明设管径大于或等于d n 110排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在楼板下侧管道上设置;
3 当排水管道穿管道井壁时,应在井壁外侧管道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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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 建筑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设置阻火装置的目的是防止火灾蔓延。
2 本款规定塑料排水立管穿越楼板设置阻火装置的条件:①在高层建筑中的排水管;②明设的,而非安装在管道井或管窿中的塑料排水立管;③塑料管的外径大于或等于dn110mm。这三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存在。这是根据我国模拟火灾试验和塑料管道贯穿孔洞的防火封堵耐火试验成果确定。
3 本款的规定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穿管道井壁防火分隔要求确定的,“管道井”是设有检修门,可进人或不进人的穿越管道的空间,而不是管窿。
塑料排水管采用阻火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管道阻火圈》GA 304的规定。
4.4.11 靠近生活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4.11的规定。
表4.4.11 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最小垂直距离(m)

2 当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
3 排水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应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
4 下列情况下底层排水横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1)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要求时;
2)在距排水立管底部1.5m距离之内的排出管、排水横管有90°水平转弯管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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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根据国内外的科研测试证明,污水立管的水流流速大,而污水排出管的水流流速小,在立管底部管道内产生正压值,这个正压区能使靠近立管底部的卫生器具内的水封遭受破坏,卫生器具内发生冒泡、满溢现象,在许多工程中都出现上述情况,严重影响使用。立管底部的正压值与立管的高度、排水立管通气状况和排出管的阻力有关。为此,连接在立管上的最低横支管或连接在排出管、排水横干管上的排水支管应与立管底部保持一定的距离,本条表4.4.11是参照国外规范数据并结合我国工程设计实践确定的。最低横支管单独排出是解决立管底部造成正压影响最低层卫生器具使用的最有效的方法。另外,最低横支管单独排出时,其排水能力受本标准第4.7.1条的制约。
2 本款只规定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最低要求。
4 本款第2项系新增内容。根据对排水立管通水能力测试,在排出管上距立管底部1.5m范围内的管段如有90°拐弯时增加了排出管的阻力,无论伸顶通气还是设有专用通气立管均在排水立管底部产生较大反压,在这个管段内不应再接入支管,故排出管宜径直排至室外检查井。
立管底部防反压措施有:立管底部减小局部阻力,如采用本标准第4.4.8条第3款的连接管件和放大排出管坡度;设有专用通气立管的排水系统可按本标准第4.7.7条第3款,将专用通气立管的底部与排出管相连释放正压,或底层排水横支管接在90°拐弯后的排出管管段上。
4.4.12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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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参阅美国、日本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的要求,对采取间接排水的设备或容器作了规定。间接排水系指卫生设备或容器排出管与排水管道不直接连接,这样卫生器具或容器与排水管道系统不但有存水弯阻隔气体,而且还有一段空气间隙。在存水弯水封可能被破坏的情况下,卫生设备或容器与排水管道也不至于连通,污浊气体进入设备或容器。采取这类安全卫生措施,主要针对贮存饮用水、饮料和食品等卫生要求高的设备或容器的排水。空调机冷凝水排水虽排至雨水系统,但雨水系统也存在有害气体和臭气,排水管道直接与雨水检查井连接,造成臭气窜入卧室,污染室内空气的工程事例不少。
4.4.13 设备间接排水宜排入邻近的洗涤盆、地漏。当无条件时,可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漏斗或容器。间接排水的漏斗或容器不得产生溅水、溢流,并应布置在容易检查、清洁的位置。
4.4.14 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应按表4.4.14确定。
表4.4.14 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mm)

4.4.15 室内生活废水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有盖的排水沟排除:
1 废水中含有大量悬浮物或沉淀物需经常冲洗;
2 设备排水支管很多,用管道连接有困难;
3 设备排水点的位置不固定;
4 地面需要经常冲洗。
4.4.16 当废水中可能夹带纤维或有大块物体时,应在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设置格栅或带网筐地漏。
4.4.17 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室外生活污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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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于生活废水如厨房、公共浴室内排水很多情况采用明沟排水,但这些排水不能排入室外雨水管道,而应排入室外生活污水管。人们往往忽视隔绝室外管道中有害有毒气体通过明沟窜入室内,污染室内环境。有效的隔绝方法,就是在室内设置存水弯或在室外设置水封井。对于不经常排水的地面排水沟应采取防水封干涸的措施,一般根据气候条件采取定时往排水沟内间接排水(补水)方法。
4.4.18 排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4.4.19 当建筑物沉降可能导致排出管倒坡时,应采取防倒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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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 根据在结构封顶后设计控制的沉降量,排出管的坡度设计应附加该房屋建筑的沉降量,使房屋建筑的沉降后排出管不至于形成平坡或倒坡。
4.4.20 排水管道在穿越楼层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立管与排水横管转弯处也应设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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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 本条规定排水立管底部架空设置支墩等固定措施。由于金属排水立管穿越楼板设套管,属于非固定支承,层间支承也属于活动支承,管道有相当重量作用于立管底部,故必须坚固支承。虽然塑料排水立管每层楼板处固定支承,但在地下室立管与排水横管90°转弯,属于悬臂管道,立管中污水下落在底部水流方向改变,产生冲击和横向分力,造成抖动,故需支承固定。立管与排水横干管三通连接或立管靠外墙内侧敷设,排出管悬臂段很短时,则不必支承。
4.5 排水管道水力计算 4.5.1 卫生器具排水的流量、当量和排水管的管径应按表4.5.1确定。 表4.5.1 卫生器具排水的流量、当量和排水管的管径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4.7.1 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根据排水系统的类型,管道布置、长度,卫生器设置数量等因素设置通气管。当底层生活排水管道单独排出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通气管:
2 公共建筑无通气的底层生活排水支管单独排出的最大卫生器具数量符合表4.7.1规定时。
表4.7.1 公共建筑无通气的底层生活排水支管单独排出的最大卫生器具数量
4.7.2 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当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设置下列通气方式:
1 宜设置侧墙通气时,通气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的规定;
2 当本条第1款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9条、第4.7.10条的规定;
4.7.3 除本标准第4.7.1条规定外,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4 特殊单立管偏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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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本条第1款所指“卫生器具”包含大便器。
4.7.4 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4.7.5 建筑物内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7.6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1 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在横支管上设环形通气管时,应在其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之间接出,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线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45°连接;
2 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敷设与通气立管连接;
4 结合通气管宜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与主通气立管连接;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5 当采用H管件替代结合通气管时,其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上与排水立管连接;
6 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结合通气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通气立管底部分别以斜三通与污废水立管连接;
4.7.9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专用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端应在最高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采用2个90°弯头相连;
2 通气立管宜隔层按本标准第4.7.7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与排水立管相连;
3 通气立管下端应在排水横干管或排出管上采用倒顺水三通或倒斜三通相接。
4.7.10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环形通气管与排水横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立管的顶端应按本标准第4.7.9条第1款的规定连接;
1 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2 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当屋面通气管有碍于人们活动时,可按本标准第4.7.2条规定执行;
5 在全年不结冻的地区,可在室外设吸气阀替代伸顶通气管,吸气阀设在屋面隐蔽处;
4.7.13 通气管最小管径不宜小于排水管管径的1/2,并可按表4.7.13确定。
注:1 表中通气立管系指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
1 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长度在50m以上时;
4.7.15 通气立管长度不大于50m且2根及2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1根通气立管相连时,通气立管管径应以最大一根排水立管按本标准表4.7.13确定,且其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
4.7.17 伸顶通气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以下0.3m处将管径放大一级。
2 管道中心线据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m,管道不应布置在乔木下面;
4 干管应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布置在连接支管较多的路边侧。
4.10.2 小区生活排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生活排水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1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渠衔接处,排出管的设计水位不应低于市政管渠的设计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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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 本条第1款规定摘自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4.10.5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小时排水流量计算,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排水流量应按住宅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的85%~95%确定;
4.10.6 小区埋地排水管的水力计算,应按本标准式(4.5.4-1)和式(4.5.4-2)计算。
表4.10.7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
4.10.9 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当井内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4.10.10 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有导流槽或顺水构造。
1 排水温度高于40℃时,应优先考虑热量回收利用,当不可能或回收不合理时,在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排入口检测井处水温度高于40℃应设降温池。
2 降温宜采用较高温度排水与冷水在池内混合的方法进行。冷却水宜利用低温废水;冷却水量应按热平衡方法计算。
1)间断排放时,有效容积应按一次最大排水量与所需冷却水量的总和计算;
1)有压高温废水进水管口宜装设消音设施,当有二次蒸发时,管口应露出水面向上并应采取防止烫伤人的措施;当无二次蒸发时,管口宜插进水中深度200mm以上,并应设通气管;
2)冷却水与高温排水混合可采用穿孔管喷洒,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做冷却水时,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4.10.13 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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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系根据原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二次供水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版修订时此内容纳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一般是远离城市的厂矿企业、农村、村镇,不在城市生活饮用水管网供水范围,且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普遍存在。化粪池一般采用砖或混凝土模块砌筑,水泥砂浆抹面,防渗性差,对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而言也属于污染源。
4.10.14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3 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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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4 污水在化粪池厌氧处理过程中有机物分解产生甲烷气体,聚集在池上部空间,甲烷浓度5%~15%时,一旦遇到明火即刻发生爆炸。化粪池爆炸导致成人儿童伤亡的事故几乎每年发生。设通气管将化粪池中聚集的甲烷气体引向大气中散发是降低甲烷浓度是有效办法。通气管可在顶板或顶板下侧壁上引出,通气管出口应设在人员稀少的地方或远离明火的安全地方。
4.10.15 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 w ——化粪池污水部分容积(m 3 );
V n ——化粪池污泥部分容积(m 3 );
q w ——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按表4.10.15-1取用;
t w ——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h),应根据污水量确定,宜采用12h~24h;
q n ——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人·d)],按表4.10.15-2取用;
t n ——污泥清掏周期应根据污水温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3~12)个月;
b x ——新鲜污泥含水率可按95%计算;
b n ——发酵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计算;
M s ——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宜取0.8;
1.2——清掏后遗留20%的容积系数;
m f ——化粪池服务总人数;
b f ——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可按表4.10.15-3确定。
表4.10.15-1 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

表4.10.15-2 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

表4.10.15-3 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百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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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5 本条规定了化粪池有效容积计算公式。生活污废水合流的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按本标准第3.2.1条、第3.2.2条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乘以0.85~0.95;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是根据人员在建筑物中逗留的时间长短确定。有住宿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旅馆、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有住宿)等,人员逗留时间大于4h并小于或等于10h的建筑物,如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工业企业生活间;人员逗留时间小于或等于4h的建筑物,如职工食堂、餐饮业、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和其他场所。化粪池在计算有效容积时,不论污水部分容积还是污泥部分容积均按实际使用人数确定,表4.10.15-3中根据建筑物性质列出了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其中职工食堂、餐饮业、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和其他场所化粪池使用人数百分数,人员多者取小值,人员少者取大值。
4.10.16 小区内不同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内有不同生活用水定额等设计参数的人员,其生活污水排入同一座化粪池时,应按本标准式(4.10.15-1)~式(4.10.15-3)和表4.10.15-3分别计算不同人员的污水量和污泥量,以叠加后的总容量确定化粪池的总有效容积。
4.10.1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深度(水面至池底)不得小于1.30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0m;
2 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
3 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4 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
5 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6 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防止渗漏;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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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7 化粪池的构造尺寸理论上与平流式沉淀池一样,根据水流速度、沉降速度通过水力计算就可以确定沉淀部分的空间,再考虑污泥积存的数量确定污泥占有空间,最终选择长、宽、高三者的比例。从水力沉降效果来说,化粪池浅些、狭长些沉淀效果更好,但这对施工带来不便,且化粪池单位空间材料耗量大。某些建筑物污水量少,算出的化粪池尺寸很小,无法施工。实际上污水在化粪池中的水流状态并非按常规沉淀池的沉淀曲线运行,水流非常复杂。故本条除规定化粪池的最小尺寸外,还规定化粪池的长、宽、高应有合适的比例。
化粪池入口处设置导流装置,格与格之间设置拦截污泥浮渣的措施,目的是保护污泥浮渣层隔氧功能不被破坏,保证污泥在厌氧的条件下腐化发酵,一般采用三通管件和乙字弯管件。化粪池的通气很重要,因为化粪池内有机物在腐化发酵过程中分解出各种有害气体和可燃性气体,如硫化氢、甲烷等,及时将这些气体通过管道排至室外大气中去,避免发生爆炸、燃烧、中毒和污染环境的事故发生。故本条规定不但化粪池格与格之间应设通气孔洞,而且在化粪池与连接井之间也应设置通气孔洞。
4.10.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回用或排放要求确定。
4.10.19 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2 建筑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 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10.20 生活排水调节池的有效容积不得大于6h生活排水平均小时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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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0 生活排水调节池起污水量贮存调节作用。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污水在集水池停留时间过长产生沉淀腐化。
4.10.21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超越管。
4.10.22 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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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2 除臭装置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和影响。除臭装置使用后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 243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4.10.23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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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3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生物接触氧化,鼓风曝气。鼓风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高达100dB左右,因此,设置隔声降噪措施是必要的。一般安装鼓风机的房间要进行隔声设计,特别是进气口应设消声装置,才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中规定的数值。
4.10.24 污水泵站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执行。
4.10.25 小区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小区最大小时生活排水流量选定。
4.10.26 小区污水水泵的扬程应按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另附加1.5m~2.0m流出水头计算。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6.3.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并应按下列顺序选择:
1 采用具有稳定、可靠的余热、废热、地热,当以地热为热源时,应按地热水的水温、水质和水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处理满足使用要求;
2 当日照时数大于1400h/a且年太阳辐射量大于4200MJ/m 2 及年极端最低气温不低于-45℃的地区,采用太阳能,全国各地日照时数及年太阳能辐照量应按本标准附录H取值;
4 在地下水源充沛、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并能保证回灌的地区,采用地下水源热泵;
6.3.3 升温后的冷却水,当其水质符合本标准第6.2.2条规定的要求时,可作为生活用热水。
6.3.4 当采用废气、烟气、高温无毒废液等废热作为热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5 采用蒸汽直接通入水中或采取汽水混合设备的加热方式时,宜用于开式热水供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加热时应采用消声混合器,所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1 宾馆、公寓、医院、养老院等公共建筑及有使用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居住小区,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2 小区集中热水供应应根据建筑物的分布情况等采用小区共用系统、多栋建筑共用系统或每幢建筑单设系统,共用系统水加热站室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0m;
3 普通住宅、无集中沐浴设施的办公楼及用水点分散、日用水量(按60℃计)小于5m3的建筑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
4 当普通住宅、宿舍、普通旅馆、招待所等组成的小区或单栋建筑如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宜采用定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6.3.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分区及供水压力的稳定、平衡,应遵循下列原则:
1)闭式热水供应系统的各区水加热器、贮热水罐的进水均应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专管供应;
2)由热水箱和热水供水泵联合供水的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供水泵扬程应与相应供水范围的给水泵压力协调,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
3)当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的措施。
2 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向闭式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器、贮热水罐补水的冷水补水管上装有倒流防止器时,其相应供水范围内的给水管宜从该倒流防止器后引出。
3 当给水管道的水压变化较大且用水点要求水压稳定时,宜采用设高位热水箱重力供水的开式热水供应系统或采取稳压措施。
4 当卫生设备设有冷热水混合器或混合龙头时,冷、热水供应系统在配水点处应有相近的水压。
4)成组淋浴器的配水管的沿程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50Pa;配水管不宜变径,且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
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当设有专用热源站时,水加热设备机房与热源站宜相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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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本条规定了水加热设备机房的设置要点,以利于减少管道,经济、节能和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6.3.9 老年人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中为特殊人群提供沐浴热水的设施,应有防烫伤措施。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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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等均以弱势群体为主体的建筑,沐浴者自行调节控制冷热水混合水温的能力差,为保证沐浴者不被热水烫伤,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防烫伤措施。监狱的热水供应亦需采取此措施是为了防止犯人自残、自杀。
6.3.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s,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0s;
2 应合理布置循环管道,减少能耗;
3 对使用水温要求不高且不多于3个的非沐浴用水点,当其热水供水管长度大于15m时,可不设热水回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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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 本条对采用干管和立管循环的集中供应系统的建筑做出规定。
1 本款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相应条文编制,其中热水配水点水温系指单开热水龙头时的出水温度。
3 本款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对使用水温要求不高的非淋浴用水点指洗手盆、厨房洗涤池等。
6.3.11 小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回水总管和总循环水泵保证供水总管的热水循环,其所供单栋建筑的热水供、回水循环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3.12条的规定。
6.3.12 单栋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回水管和循环水泵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
6.3.13 采用干管和立管循环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当系统布置不能满足第6.3.10条第1款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支管应设自调控电伴热保温;
2 不设分户水表的支管应设支管循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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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 本条第2款设分户水表计量的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别墅及酒店式公寓不宜设支管循环,其理由:一是支管进、出口要分设水表,容易产生计量误差,并引起计费纠纷;二是循环管道及阀件太多难以维护管理,循环效果难以保证;三是住宅相对公建,易采取节水措施;四是能耗大;五是当支管敷设在垫层时,施工安装困难。另外,经设支管电伴热的工程测算:采用支管自调控电伴热与采用支管循环比较,虽然前者一次投资大,但节能效果显著,如居住建筑的支管采用定时自调控电伴热,每天伴热按6h计比支管循环节能约70%,运行2年~3年节能节省的能源费可抵消增加的一次性投资费用,并且还基本解决了以上支管循环的各种问题,但采用支管自调控电伴热,支管宜走吊顶,如敷设在垫层时,垫层需增加厚度。
6.3.14 热水循环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循环效果:
1 当居住小区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各单栋建筑的热水管道布置相同,且不增加室外热水回水总管时,宜采用同程布置的循环系统。当无此条件时,宜根据建筑物的布置、各单体建筑物内热水循环管道布置的差异等,在单栋建筑回水干管末端设分循环水泵、温度控制或流量控制的循环阀件。
2 单栋建筑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宜根据配水点的分布布置循环管道:
1)循环管道同程布置;
2)循环管道异程布置,在回水立管上设导流循环管件、温度控制或流量控制的循环阀件。
3 采用减压阀分区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5.10条、第3.5.11条的规定外,尚应保证各分区热水的循环。
4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循环管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6.1条第6款的规定。
5 设有3个或3个以上卫生间的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等共用热水器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宜采取下列措施:
1)设小循环泵机械循环;
2)设回水配件自然循环;
3)热水管设自调控电伴热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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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 本条对热水循环系统做出规定。
1、2 这两款对如何保证小区和单栋建筑内的热水循环系统的循环效果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是“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循环效果的保证措施-热水循环系统的测试与研究”课题,通过对温控循环阀、流量平衡阀、导流三通、大阻力短管在多种热水循环系统工况下的测试研究成果。
3 本款对减压阀在热水循环系统的应用提出了要求。当减压阀用于热水系统分区时,除满足本标准第3.5.10条、第3.5.11条要求之外,其密封部分材质应按热水温度要求选择,尤其要注意保证各区热水的循环效果。图5为减压阀安装在热水系统的三个不同图示。

图5 减压阀设置
图5(a)为高低两区共用一加热供热系统,是一错误系统图示,因分区减压阀设在低区的热水供水立管上,这样高低区热水回水汇合至图中“A”点时,由于低区系统经过了减压其压力将低于高区,即低区管网中的热水就循环不了。
图5(b)为高低区分设水加热器的系统,两区水加热器均由高区冷水高位水箱供水,低区热水供水系统的减压阀设在低区水加热器的冷水供水管上。这种系统布置与减压阀设置形式是比较合适的。
图5(c)为高低区共用一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减压阀均设在分户支管上,不影响立管和干管的循环。与图5(a)、图5(b)相比,其优点是系统不需要另外采取措施就能保证循环系统正常工作。缺点是低区一家一户均需设减压阀,减压阀数量多,要求质量可靠。此系统应控制最低用水点处支管减压阀前的静压小于0.55MPa。
5 本款规定设有3个或3个以上卫生间的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因热水管道长,需设循环管道,机械循环或自然循环,也可采取热水供水管设自调控(定时)电伴热措施,其适用范围:①卫生间非竖向同位置布置者可用带智能控制的小热水循环泵机械循环;②卫生间竖向同位置布置者可采用专用回水配件自然循环;③室内热水管道采用非埋垫层敷设时,可采用自调控定时电伴热措施。
6.5.1 水加热设备应根据使用特点、耗热量、热源、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生活热水侧阻力损失小,有利于整个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1 当采用自备热源时,应根据冷水水质总硬度大小、供水温度等采用直接供应热水或间接供应热水的燃油(气)热水机组;
2 当采用蒸汽、高温水为热媒时,应结合用水的均匀性、水质要求、热媒的供应能力、系统对冷热水压力平衡稳定的要求及设备所带温控安全装置的灵敏度、可靠性等,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间接水加热设备;
3 当采用电能作热源时,其水加热设备应采取保护电热元件的措施;
4 采用太阳能作热源的水加热设备选择应按本标准第6.6.5条第6款确定;
1 选用设备应综合考虑热源条件、建筑物性质、安装位置、安全要求及设备性能特点等因素;
2 当供给2个及2个以上用水器具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带有贮热调节容积的热水器;
6.5.6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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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特别强调采用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的安全问题。国内发生过多起燃气热水器漏气中毒致人身亡的事故,因此,选用这些局部加热设备时一定要按其产品标准,相关的安全技术通则,安装及验收规程等中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住宅的燃气热水器应设置在厨房或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6.5.7 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 jr ——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m 2 );
Q g ——设计小时供热量(kJ/h);
K——传热系数[kJ/(m 2 ·℃·h)];
ε——水垢和热媒分布不均匀影响传热效率的系数,采用0.6~0.8;
△t
j
——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按本标准第6.5.8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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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本条规定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的计算公式,该公式是计算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的通用公式。
式(6.5.7)中ε是考虑由于水垢等因素影响传热系数K值的附加系数。从调查资料看,水加热器结垢现象比较严重,在无简单、行之有效的水处理方法的情况下,加热管束要避免水垢的产生是很困难的,结垢的多少取决于水质及运行情况。由于水垢的导热性能很差[水垢的导热系数为2.2kJ/(m
2
·℃·h)~9.3kJ/(m
2
·℃·h)],因而水加热器往往受水垢的影响导致其传热效率的降低。因此,在计算水加热器的传热系数时应附加一个系数。
ε取值为0.6~0.8是引用国外的资料。
6.5.8 水加热器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式中:t mc 、t mz ——热媒的初温和终温(℃);
t c 、t z ——被加热水的初温和终温(℃)。
2 快速式水加热器、半即热式水加热器:

式中:△t max ——热媒与被加热水在水加热器一端的最大温度差(℃);
△t
min
——热媒与被加热水在水加热器另一端的最小温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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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本条规定了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的计算公式。
1 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计算温度差是采用算术平均温度差计算的。因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和半容积式水加热器中的水温是逐渐、均匀地升高,即加热盘管设置在加热器的底部,冷水自下部受热上升,经传导、对流循环使水加热器内的水全部加热,同时这两种水加热器均有一定的调节容积,计算温度差粗略一点影响不大。
2 快速式水加热器、半即热式水加热器的计算温度差是采用平均对数温度差的计算公式。因快速式水加热器主要是靠对流换热,换热时水在加热器内是不停留的、无调节容积,因此,加热器的计算温差应较精确计算。
对快速水加热器计算式(6.5.8-2)的说明:快速水加热器有逆流式和顺流式两种换热工况,前者比后者换热效果好,因此生活热水采用的快速水加热器或半即热式水加热器基本上均采用如图6所示的逆流式换热。
式(6.5.8-2)中的△t
max
(热媒与被加热水在水加热器一端的最大温度差)与△t
min
(热媒与被加热水在水加热器另一端的最小温度差)如图6所示。

图6 快速水加热器水加热工况示意
当采用低温热媒水换热时,有可能式(6.5.8-2)中的△t
max
≈△t
min
,此时△t
j
≈0,即F
jr
为无限大,显然不合理,可按式(6.5.8-1)计算△t
j
,最终计算的F
jr
值才能基本满足要求。
6.5.9 热媒的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媒为饱和蒸汽时的热媒初温、终温的计算:
1)热媒的初温t mc :当热媒为压力大于70kPa的饱和蒸汽时,t mc 应按饱和蒸汽温度计算;压力小于或等于70kPa时,t mc 应按100℃计算;
2)热媒的终温t mz :应由经热工性能测定的产品提供,可按 t mz =50℃~90℃。
2 热媒为热水时,热媒的初温应按热媒供水的最低温度计算;热媒的终温应由经热工性能测定的产品提供;当热媒初温t mc =70℃~100℃时,可按终温t mz =50℃~80℃计算。
3 热媒为热力管网的热水时,热媒的计算温度应按热力管网供回水的最低温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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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本条规定了热媒的计算温度。热媒的初温和终温是决定水加热器加热面积大小的主要因素之一,从热工理论上讲,饱和蒸汽温度随蒸汽压力不同而相应改变。
当蒸汽压力(相对压力)小于或等于70kPa时,蒸汽压力和蒸汽温度变化情况见表6。
表6 蒸汽压力和蒸汽温度变化表

[蒸汽压力(相对压力)≤70kPa时]
当蒸汽压力大于70kPa时,蒸汽压力(相对压力)和蒸汽温度变化情况见表7。
表7 蒸汽压力和蒸汽温度变化表

[蒸汽压力(相对压力)>70kPa时]
从以上数据可知,当蒸汽压力小于70kPa时,其温度变化差值不大,而且在实际应用时,为了克服系统阻力将蒸汽送至用汽点并保证一定的压力,一般蒸汽压力都要保持在30kPa~40kPa,这时的温度为106.56℃和108.74℃,与100℃的差值仅为6℃~8℃,对水加热器的影响不大。为了简化计算,统一按100℃计算。
当蒸汽压力大于70kPa时,蒸汽温度应按饱和蒸汽温度计算,因高压蒸汽热焓值高,若也取100℃为计算蒸汽温度,则计算加热面积偏大造成浪费。
当热媒为热力管网的热水,应按热力管网供、回水的最低温度计算的规定,是考虑最不利的情况,如北京市的热力网的供水温度冬季为70℃~130℃;夏季为40℃~70℃。
本条对热媒初温、终温的计算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本条中推荐的热媒为饱和蒸汽与热水时的热媒初温、终温的参数,来源于RV系列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HRV系列半容积式水加热器、SW和WW系列浮动盘管半即热式水加热器等产品经热工性能测定的实测数据,可在设计计算中采用。
6.5.10 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加热水箱(罐)等的容积附加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贮热水箱(罐)的计算容积的附加系数应按本标准式(6.4.?3-1)中的有效贮热容积系数η计算;
2 当采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带有强制罐内水循环水泵的水加热器或贮热水箱(罐)时,其计算容积可不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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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0 水加热设备设置贮存调节容积是为了保证系统达到设计小时流量与设计秒流量用水时均能平稳供给所需温度的热水。即系统的设计小时流量与设计秒流量是由热媒在这段时间内加热的热水量与贮热容器已贮存的热水量两者联合供给的。不同结构型式和加热工艺的水加热设备,其有效贮热容积部分大致可以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1)U型管式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如图7所示),在U型盘管外有一组导流装置,初始加热时,冷水进入水加热器的导流筒内被加热成热水上升,继而迫使水加热器上部的冷水返下形成自然循环,逐渐将水加热器内的水加热。随着升温时间的延续,当水加热器上部充满所需温度的热水时,自然循环即终止。此时,位于U型管下部的水虽然经循环已被加热,但达不到所需要的温度,按热量计算,容器的有效贮热容积约为80%~90%。

图7 导流装置的容积式水加热器工作原理示意图
(2)半容积式水加热器实质上是一个经改进的快速式水加热器插入一个贮热容器内组成的设备。它与容积式水加热器构造上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的加热与贮热两部分是完全分开的,而后者的加热与贮热连在一起。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工作过程是:水加热器加热好的水经连通管输送至贮热容器底部,贮热容器内贮存的全是高于系统回水温度的热水,计算水加热器容积时不需要考虑附加容积。没有冷温滞水区能有效保证热水水质,这是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核心点,经调查国内有的名为“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产品达不到此要求。因此设计应经调研选用。
浮动盘管为换热元件的立式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的盘管靠底布置时,有效贮热容积约为90%~95%。
6.5.11 水加热设施贮热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置加热盘管的加热水箱、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贮热量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表6.5.11 水加热设施的贮热量

注:1 燃油(气)热水机组所配贮热水罐,贮热量宜根据热媒供应情况按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确定。
2 表中Q h 为设计小时耗热量(kJ/h)。
2 半即热式、快速式水加热器,当热媒按设计秒流量供应且有完善可靠的温度自动控制及安全装置时,可不设贮热水罐;当其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设贮热水罐;贮热量宜根据热媒供应情况按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确定。
3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器、集热水箱(罐)的有效容积可按本标准式(6.6.5-1)、式(6.6.5-2)计算确定,水源、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的贮热水箱(罐)的有效容积可按本标准式(6.6.7-2)计算确定。
4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利用低谷电制备生活热水时,其贮热水箱总容积、电热机组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高温贮热水箱贮热、低温供热水箱供热的直接供应热水系统时,其热水箱总容积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 1 ——高温贮热水箱总容积(m 3 );
V 2 ——低温(供水温度,t γ =60℃)供热水箱总容积(m 3 );
1.1——总容积与有效贮水容积之比值;
T 2 ——高温热水贮水时间,T 2 =1d;
T 3 ——低温热水贮水时间,T 3 =0.25~0.30h;
t h ——贮水温度(℃),t h =80℃~90℃;
Q γh ——设计小时热水量(L/h)。
2)采用贮热、供热合一的低温水箱的直接供应热水系统时,热水箱总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 3 ——贮热、供热合一的低温贮热水箱(供水温度t r =60℃)的总容积(m 3 )。
3)采用贮热水箱贮存热媒水的间接供应热水系统时,贮热水箱总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 4 ——热媒水贮热水箱总容积(m 3 );
△t m m ——热媒水间接换热被加热水时,热媒供、回水平均温度差;一般可取热媒供水温度t mc =80℃~90℃,△t m m =25℃。
4)电热机组的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电热水机组功率(kW);
T 4 ——每天低谷电加热的时间,T 4 =6h~8h;
M——电能转为热能的效率,M=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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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 本条规定了水加热设施的贮热量。
1 水加热设施的贮热量,理应根据日热水用水量小时变化曲线设计计算确定。由于目前很难取得这种曲线,所以设计计算时应根据热源品种,热源充沛程度、水加热设备的加热能力,以及用水均匀性、管理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 本标准表6.5.11划分为以蒸汽和95℃以上的热水为热媒及以小于或等于95℃热水为热媒两种换热工况,分别计算贮热量。
(1)汽-水换热的效果要比水-水换热效果优越得多,相同换热面积的条件下,其换热量前者可为后者的3倍~9倍。当热媒水温度高时与汽-水换热差距小一点,当热媒水温度低时(如有的热网水夏天供70℃左右的水),则与汽-水换热差距大于10倍。在这种热媒条件差的条件下,本标准表6.5.11中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贮热量值已为最低值。
(2)从传统型容积式水加热器的升温时间及国内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实测升温时间来看(见表8),本标准表6.5.11中“小于或等于95℃”热水为热媒时贮热量参数是合理的。
表8 水加热器升温时间

此外,从表8可看出,传统的容积式水加热器(采用两行程U形管为换热元件的容积式水加热器)的换热能力远低于其他三种设备,由于它传热效果差,耗能、耗材、占地大,因此此次本标准全面修编时将其删除。
3 本款为非传统热源(太阳能、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的贮热量计算方法。
6.5.12 设有高位加热贮热水箱连续加热的热水供应系统,宜设置高位冷水供水箱供水和补水。高位冷水水箱的设置高度(以水箱最低水位计算)应保证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
6.5.13 闭式热水供应系统的冷水补给水管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3.7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补给水管的管径应按热水供应系统总干管的设计秒流量确定;
2 有第一循环的热水供应系统,当第一循环采用自然循环时,冷水补给水管应接入贮热水罐,不应接入第一循环的回水管、热水锅炉或热水机组。
6.5.14 热水箱应加盖,并应设溢流管、泄水管和引出室外的通气管。热水箱溢流水位超出冷水补水箱的水位高度应按热水膨胀量计算。泄水管、溢流管不得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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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 该条对热水箱配件的设置作了规定。热水箱加盖板是防止空气中的尘土、杂物污染水体,并避免热气四溢。泄水管是为了在清洗、检修时泄空,将通气管引至室外是避免热气溢在室内。
6.5.15 水加热设备和贮热设备罐体,应根据水质情况及使用要求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在钢制罐体内表面衬不锈钢、铜等防腐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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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 水加热设备、贮热设备贮存有一定温度的热水,水中溶解氧析出较多,当其采用钢板制作时,氧腐蚀比较严重,易恶化水质和污染卫生器具。这种情况在我国以水质较软的地面水为水源的南方地区更为突出。因此,水加热设备和贮热设备宜根据水质条件采用耐腐蚀材料(如不锈钢、铁素体不锈钢、不锈钢复合板)等制作或衬不锈钢、铜等防腐面层。当水中氯离子含量较高时宜采用钢板衬铜,或采用316L不锈钢、444铁素体不锈钢。衬面层时应注意两点,一是面层材质应符合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二是衬面层工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证面层与母体结合密实牢固。
6.5.16 水加热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流型容积式、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侧向或竖向应留有抽出加热管束或盘管的空间;
2 导流型容积式、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一侧应有净宽不小于0.7m的通道,其他侧净宽不应小于0.5m;
3 水加热器上部附件的最高点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应满足检修的要求,并不得小于0.2m,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6.5.17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机房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或贴邻,并应设对外的安全出口;
2 机房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并靠外墙布置其前方应留不少于机组长度2/3的空间,后方应留0.8m~1.5m的空间,两侧通道宽度应为机组宽度,且不应小于1.0m。机组最上部部件(烟囱除外)至机房顶板梁底净距不宜小于0.8m;
3 机房与燃油(气)机组配套的日用油箱、贮油罐等的布置和供油、供气管道的敷设均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6.5.18 设置锅炉、燃油(气)热水机组、水加热器、贮热水罐的房间,应便于泄水、防止污水倒灌,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6.5.19 在设有膨胀管的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中,膨胀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热水系统由高位生活饮用冷水箱补水时,可将膨胀管引至同一建筑物的非生活饮用水箱的上空,其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 1 ——膨胀管高出高位冷水箱最高水位的垂直高度(m);
H 1 ——热水锅炉、水加热器底部至高位冷水箱水面的高度(m);
ρ 1 ——冷水密度(kg/m 3 );
ρ r ——热水密度(kg/m 3 ),膨胀管出口离接入非生活饮用水箱溢流水位的高度不应少于100mm。
2 当膨胀管有结冻可能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3 膨胀管的最小管径应按表6.5.19确定。
表6.5.19 膨胀管的最小管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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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9 本条对膨胀管的设置作了具体规定。
设有高位冷水箱供水的热水系统设膨胀管时,不得将膨胀管返至高位冷水箱上空,目的是防止热水系统中的水体超温膨胀时,将膨胀的水量返至生活用冷水箱,引起该水箱内水体的热污染。解决的办法是将膨胀管引至其他非生活饮用水箱的上空。因一般多层、高层建筑大多有消防专用高位水箱,有的还有中水水箱等,这些非生活饮用水箱的上空都可接纳膨胀管的泄水。
为防止热水箱的水因受热膨胀而流失,规定热水箱溢流水位超出冷水补给水箱的水位高度h
1
应按式(6.5.19)计算,其设置如图8所示。

图8 热水箱与冷水补给水箱布置
6.5.20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 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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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膨胀管上严禁设置阀门是确保热水供应系统的安全措施。
6.5.21 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泄压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日日用热水量小于或等于30m 3 的热水供应系统可采用安全阀等泄压的措施。
2 最高日日用热水量大于30m 3 的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膨胀罐的总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 e ——膨胀罐的总容积(m 3 );
ρ f ——加热前加热、贮热设备内水的密度(kg/m 3 ),定时供应热水的系统宜按冷水温度确定;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宜按热水回水温度确定;
ρ r ——热水密度(kg/m 3 );
P 1 ——膨胀罐处管内水压力(MPa,绝对压力),为管内工作压力加0.1MPa;
P 2 ——膨胀罐处管内最大允许压力(MPa,绝对压力),其数值可取1.10P 1 ,但应校核P 2 值,并应小于水加热器设计压力;
V s ——系统内热水总容积(m 3 )。
3 膨胀罐宜设置在水加热设备的冷水补水管上或热水回水管上,其连接管上不宜设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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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 本条式(6.5.21)中水加热器属于压力容器,它的各部件均是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来设计计算的,其设计压力等级为0.6MPa、1.0MPa、1.6MPa、2.5MPa。按式(6.5.21)计算V
e
时,P
2
值应小于水加热器的设计压力,如P
2
=0.60MPa时应选设计压力为1.0MPa的水加热器。
V
s
指系统内热水总容积包括水加热设备的贮热水容积。
C.0.1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U o =1.0、1.5、2.0、2.5)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表[U(%):q(L/s)]
C.0.2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U o =3.0、3.5、4.0、4.5)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表[U(%);q(L/s)]
C.0.3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U o =5.0、6.0、7.0、8.0)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表C.0.3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表[U(%);q(L/s)]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J.0.1 当计算管段上饮水水嘴数量n 1 不大于24个时,同时使用数量m可按表J.0.1取值。
表J.0.1 计算管段上饮水水嘴数量n1不大于24个时的m值表(个)
J.0.2 当计算管段上饮水水嘴数量n 1 大于24个时,同时使用数量m可按表J.0.2取值。
式中:α 1 ——水嘴同时使用经验系数,住宅楼取0.22,办公楼、会展中心、航站楼、火车站、客运站取0.27,教学楼、体育馆取0.45,旅馆、医院取0.15;
n 1 ——水嘴数量(个),当n 1 值与表中数据不符时,可用差值法求得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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