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约定,一般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缴纳。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自行管理,也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全部或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给...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用于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及承租家庭档案资料保存、住户接待、人员...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多个产权单位共同持有的,应由持有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产权单位牵头,会同其他产权...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协议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交付后的物业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可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暂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本市相关管理规...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持有的地下空间,应按照本市规定合理使用,面向承租家庭提供各类服务。管理区域范围内...
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应坚持居住属地管理为主,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各政府职能...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用房,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接收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承租家庭成员基本户籍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中的本市失业人员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到承租房屋所在...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主动为承租家庭中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
社区配套商业服务项目和社区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满足承租家庭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方便居民为宗旨,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