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申请人的要求时,登记官须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和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
如果你并非登记资料当事人
1
、有关人士
2
或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此项网上服务并不适用于你。
1
就出生登记纪录而言,登记资料当事人指其出生纪录已备存在登记纪录内的人士。就结婚纪录而言,登记资料当事人指结婚纪录中的新郎或新娘。
2
有关人士指十八岁以下的登记资料当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
申请翻查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记纪录,或相关的核证副本
若你持有出生或死亡登记证书的正本或副本,或上一次翻查相关纪录的结果,便可凭上述文件申请有关纪录的核证副本;否则,你必须先申请翻查纪录,才能索取有关纪录的核证副本。翻查纪录可分为以下两种:
即翻查一名有明确资料人士的某一纪录(申请人须提供该名人士的确实姓名,及出生日期 [如有])。此项查册涵盖前后合共不超过
5年期
的纪录。
除非申请人作出特别声明,本处进行翻查时,会先按申请人所
提供的出生/死亡年份
(
例如1990年
)查找。如未能在
原提供的出生/死亡年份
找到对应纪录,本处会进一步翻查
该年份
前两年至后两年,合共涵盖5年的纪录 (
按上例,即1988-1992年
) 。
即翻查不属于「特定查册」类别的纪录,例如该名人士的个人资料不能确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该名人士的确实姓名及∕或确实出生日期,以供本处翻查纪录)。
如你希望索取结婚证书的核证副本,则须先申请翻查纪录(除非你在证书签发时同时索取其副本)。
网上申请翻查出生登记纪录及索取有关纪录的核证副本
网上申请翻查死亡登记纪录及索取有关纪录的核证副本
网上申请翻查结婚纪录及索取有关证书的核证副本
你不需要在电子表格上签署,但当你前来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时,则需要在表格的列印本上签署。
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视乎所需翻查或索取副本的种类而定:
「特定查册」(出生/死亡登记纪录):港币140元
「一般查册」(出生/死亡登记纪录):港币680元
索取出生/死亡登记纪录的核证副本:每份港币140元
翻查婚姻登记纪录:港币140元
索取结婚证书的核证副本:每份港币280元
申请翻查有关登记纪录所需的费用,你可以缴费灵、信用卡(VISA、万事达卡、银联和JCB)或转数快缴交。至于申领有关登记纪录或证书的核证副本的费用,则须于领取文件时,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或划线支票/银行本票缴交,抬头人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处理申请的时间
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会视乎你申请的类别而定(工作天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翻查出生或死亡登记纪录:7个工作天
领取出生或死亡登记纪录的核证副本(如无须翻查纪录):7个工作天
翻查出生或死亡登记纪录及领取相关纪录的核证副本:10个工作天
翻查结婚纪录及/或领取结婚证书的核证副本:7个工作天
至于翻查出生或死亡登记纪录的「一般查册」,则没有特定处理时间。当有结果时,入境事务处将会另行通知。
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
由于翻查纪录需时,网上不能立即显示翻查结果,你须
亲身
前往所选择的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记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证书的核证副本。
在你完成网上申请手续时,此项申请的
领证日期
会显示于「确认书」内。请列印或储存此确认书,或抄录确认书上的申请档案编号、领证日期及领证登记处。当你到达领证登记处时,你需提供确认书的列印本或申请档案编号,以便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证书的核证副本。
无人领取的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证书的核证副本将会于申请日期起计6个月后被注销。
领取核证副本时须出示的证明文件
前往入境事务处生死或婚姻登记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时,你须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游证件
网上申请确认书列印本
若你没有申请翻查出生或死亡登记纪录,则须出示登记证书的正本或副本,或上一次翻查纪录的结果
若申请人以公司名义申请,则须出示公司授权书
支援及详细资料
如你于使用网上服务时需要技术支援,请于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1时致电入境事务处电子服务热线(852) 3128 8668。
一般查询可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5时15分,星期六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852) 2824 6111,亦可传真至(852) 2877 7711或电邮至
[email protected]
查询。
请于确认书上显示的「
领证日期
」前往你所选择的领证登记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证书的核证副本。
如有任何有关此项申请的查询,请直接联络你所选择的领证登记处。
出生登记处的地址及办公时间
死亡登记处的地址及办公时间
婚姻登记处的地址及办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