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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叶军莉 宋沁忆 张国庆 连芮桦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势头强劲,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分析,2023年1-11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842.6万辆和830.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4.5%和36.7%。 1 在此背景下,纯电动汽车的里程焦虑、碰撞起火、废旧锂电池回收处理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引发大众思考:通往未来新能源汽车终点的路,是否只有纯电动汽车这一条?
实际上,新能源汽车还包括燃料电池汽车这一“小众”产品。早在“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国家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科技专项就确立了以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三种整车技术为“三纵”,以多能源动力总成控制系统、驱动电机、动力电池三种关键技术为“三横”的“三纵三横”研发布局,全面组织启动了大规模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 2 。在各类型燃料电池研发路线中,氢燃料电池直接使用氢气(H₂)作为燃料,将氢气和氧气结合产生电能和水,整个过程无污染物排放。氢能源汽车是使用车载氢燃料电池装置作为动力源或主要动力源的汽车,有望成为“零碳排放、绿色出行”的终极解决方案。在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带动下,氢能源汽车产业(包含氢燃料电池产业)不断迎来利好政策,也吸引了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关注。本文结合我们在氢能源汽车相关领域的投融资法律服务经验,以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视角,介绍氢能源汽车行业监管法规及支持政策、法律尽调重点关注问题,希望对有意进入氢能源汽车领域的投资人有所参考。
一、氢能源汽车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简介
(一)关于氢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领域法律法规的简介
由于氢能产业为新兴战略产业,我国目前尚未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层面对氢能进行专门立法,氢能产业的发展主要依据国家层面的产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各地地方性法规及指导性文件。近年来,国家正加紧制订有关氢能的战略规划和布局。2020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将氢能列入“能源”定义范畴。
尽管目前法律及行政法规层面未针对氢能进行专门立法,但氢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企业仍需遵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遍性规定;由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氢”、“氢气”明确划分为危险化学品,氢燃料电池企业在氢能储存、使用氢气等环节需要遵守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氢能源汽车、燃料电池企业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主要内容 |
外商投资 |
1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
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274)、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277)、氢燃料电池动力(297)为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 |
2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
对燃料电池、氢能源汽车产业外商投资无特别限制。 |
|
生产资质及产品准入
|
3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
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改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改部门备案。 明确新建车用动力电池、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等投资项目的条件。 |
4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
|
5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并应当配合主管工信部门实施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
|
环境保护
|
6 |
《环境保护法》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7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
氢燃料电池制造项目属于“其他”电池制造项目中应当制作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氢能源汽车制造项目属于“汽车整车制造”中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
|
9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
10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
|
11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
对于“其他电池制造3849”实施简化管理;对于“汽车整车制造36”实施重点管理。 |
|
12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13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
|
产品责任
|
14 |
《产品质量法》 |
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
特种设备
|
15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16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主管部门办理注销。 |
|
安全生产
|
17 |
《安全生产法》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
危险化学品
|
18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该条例规定。 |
19 |
《道路运输条例》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
|
20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应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应急咨询服务。 |
(二)关于氢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领域政策的简介
1. 国家层面政策
2022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以下简称《氢能产业中长期规划》),明确到2035年实现“形成氢能产业体系,构建涵盖交通、储能、工业等领域的多元氢能应用生态”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了氢能产业在我国能源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过程中的作用,并从制、储、运和基础设施等全产业链的角度进行了统筹规划和布局,为氢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也为氢能产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家层面主要政策如下表所示:
政策文件
主要内容
1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国务院
2006年2月9日
重点研究高效低成本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经济高效氢储存和输配技术,燃料电池基础关键部件制备和电堆集成技术,燃料电池发电及车用动力系统集成技术,形成氢能和燃料电池技术规范与标准。
2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
国务院
2012年6月28日
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源产业与国际同步发展。
3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国务院
2014年6月7日
抓住能源绿色、低碳、智能发展的战略方向,明确氢能与燃料电池等20个重点创新方向。
4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
2015年4月22日
中央财政对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5
《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2016年4月7日
重点在氢气/空气聚合物电解质膜燃料电池(PEMFC)、甲醇/空气聚合物电解质膜燃料电池(MFC)等方面开展研发与攻关。
研究氢气/空气聚合物电解质膜燃料电池(PEMFC)技术、甲醇/空气聚合物电解质膜燃料电池(MFC)技术,解决新能源动力电源的重大需求,并实现PEMFC电动汽车及MFC增程式电动汽车的示范运行和推广应用。研究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技术,实现示范应用并推广。
6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
2017年4月6日
制定节能汽车、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氢能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汽车动力电池、汽车轻量化、汽车制造等技术路线图,引导汽车及相关行业自主集成现有创新资源,组建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创新平台,加大研发投入,共同开展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面向行业、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7
《2018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
工信部
2018年3月27日
充电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现行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探索研究大功率传导充电技术方案,开展无线充电互操作性测试活动和标准预研,推进电动客车接触式充电系统标准制定,推动传导放电、充电信息安全、加氢通信协议及加氢口标准预研与立项。
8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
2019年2月14日
“3.1.10 燃料电池装备制造”和“3.2.9 氢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被列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
9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2019年3月26日
根据新能源汽车规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补贴政策退坡退出的规定,降低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促进产业优胜劣汰,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地方应完善政策,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
10
《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5部门
2019年11月15日
推动氢能产业创新、集聚发展,完善氢能制备、储运、加注等设施和服务。
11
《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2020年4月23日
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争取通过4年左右时间,建立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12
《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2020年9月16日
将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攻关和示范应用给予奖励。示范期暂定为4年。示范期间,五部门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以及新车型、新技术的示范应用等,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13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国务院
2020年10月20日
力争经过15年的持续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质量品牌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充换电服务网络便捷高效,氢燃料供给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
开展先进模块化动力电池与燃料电池系统技术攻关,探索新一代车用电机驱动系统解决方案,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开发,突破计算和控制基础平台技术、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等瓶颈,提升基础关键技术、先进基础工艺、基础核心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等研发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示范运行。
14
《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2021年8月19日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城市群将启动实施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示范期为4年;对城市群示范应用工作,将按照《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考核评价规则》予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群安排奖励资金的依据。
15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国家能源局、科技部
2021年10月26日
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氢能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探索在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建立健全氢制、 储、输、用标准。
16
《“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2021年11月29日
氢能及燃料电池技术迭代升级持续加速,推动氢能产业从模式探索向多元示范迈进。攻克高效氢气制备、储运、加注和燃料电池关键技术,推动氢能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
17
《“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
国务院
2021年11月29日
强化储能、氢能等前沿科技攻关。适度超前部署一批氢能项目,着力攻克可再生能源制氢和氢能储运、应用及燃料电池等核心技术,力争氢能全产业链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推动氢能技术发展和示范应用。高效可再生能源氢气制备、储运、应用和燃料电池等关键技术攻关及多元化示范应用。
18
《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2022年3月17日
因地制宜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探索氢能技术发展路线和商业化应用路径。加快新型储能、氢能等低碳零碳负碳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围绕新型电力系统、新型储能、氢能和燃料电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能源系统数字化智能化、能源系统安全等6大重点领域,增设若干创新平台。
19
《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
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
2022年3月23日
氢能是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氢能是用能终端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载体。氢能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到2035年,形成氢能产业体系,构建涵盖交通、储能、工业等领域的多元氢能应用生态。可再生能源制氢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明显提升,对能源绿色转型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20
贯彻落实《中国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
2022年6月24日
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依托交通强国建设试点,有序开展纯电动、氢燃料电池、可再生合成燃料车辆、船舶的试点。
21
《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8月24日
加快制氢、氢燃料电池电堆等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加强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长距离管道输氢技术攻关。
22
《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
国家能源局
2022年9月20日
开展氢制备、氢储存、氢输运、氢加注、氢能多元化应用等技术标准研制,支撑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发展。重点围绕可再生能源制氢电氢耦合、燃料电池及系统等领域,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建立健全氢能质量、氢能检测评价等基础标准。
23
《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
2023年1月3日
加快高效制氢技术攻关,推进储氢材料、储氢容器和车载储氢系统等研发。加快氢、甲醇、天然气等高效燃料电池研发和推广应用。突破电堆、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膜电极材料等燃料电池关键技术。支持制氢、储氢、燃氢等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及应用。
24
《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蓝皮书(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1月6日
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研发先进固态储氢材料,着力突破大容量、低成本、高效率电氢转换技术装备,开展大规模氢能制备和综合利用示范应用。充分发挥氢能作为二次能源的优势,推动可再生能源制取“绿氢”,研发质子交换膜和高温固体氧化物电解制氢等关键技术,开展氢储运/加注关键技术、燃料电池设备及系统集成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实现氢能制备利用关键技术完全国产化,研发纯氢气燃气发电机组。
25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改委
2023年3月16日
“4.1.12 燃料电池装备制造”和“4.2.9 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被列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
26
《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2023年4月6日
加快培育能源新模式新业态。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城市小区、大型公共服务区,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综合能源站和终端储能。积极推广地热能、太阳能供热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支持纤维素等非粮燃料乙醇生产核心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研究推动生物燃料多元化利用。积极推动氢能应用试点示范,探索氢能产业发展的多种路径和可推广的经验。
2. 地方层面政策
近年来,全国多个省市在其“十四五及2035远景规划”中列入氢能发展的相关内容,初步建立了各地氢能产业发展的政策框架,特别是自2022年《氢能产业中长期规划》出台后至今,多个省市进一步发布了支持氢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领域产业发展的政策,抓住产业链下游氢燃料电池和氢能源汽车的发展机遇,成为各地驱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壮大的新动能。各地主要政策如下表所示:
|
省市 |
政策文件 |
主要内容 |
1 |
北京 |
《北京市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11日 |
支持示范推广应用:支持车辆推广运营。以省际间专线货运、城市重型货物运输、城市物流配送、城市客运等场景为重点,积极推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对纳入并完成我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整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营企业以及核心零部件企业,按照一定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
2 |
上海 |
《上海市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2-2035年)》 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多部门 2022年5月8日 |
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依托上海汽车产业基础,提高催化剂、质子交换膜、碳纸等关键材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耐久性,提升电堆设计、系统集成的工艺技术水平,形成全链条关键技术的自主化和产业化,打造具有综合竞争力的燃料电池整车品牌。 加快在交通领域的商业应用:全面推广氢燃料电池在重型车辆的应用,拓展氢燃料电池客车、货车、叉车、渣土车、环卫车及大型乘用车市场空间,建立燃料电池汽车与纯电动汽车互补的发展模式。 建设嘉定氢能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区:以嘉定氢能港、新能港、环同济大学科技园为载体,鼓励区域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龙头企业,聚焦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研发、产学研孵化及生产制造,打造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创新引领区。建设氢燃料电池汽车计量测试国家级平台、燃料电池汽车及加氢站数据监测市级平台、搭建国内外氢能产业交流沟通平台。推动燃料电池乘用车及公交车智能网联模式创新,面向长三角区域,建立城市级商业运营示范。 |
《上海交通领域氢能推广应用方案(2023-2025年)》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经信委 2023年7月8日 |
积极推进燃料电池汽车在交通领域的商业化示范应用,重点发展重卡、公交、冷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用场景,到2025年,力争实现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总量超过1万辆。 通过试点不断提升燃料电池汽车的产品性能和可靠性能,围绕不同领域燃料电池汽车或装备运营的实际需要,持续提升氢堆功率和系统稳定性、可靠性、耐久性,不断提升电堆功率和使用寿命,降低故障率。 |
||
3
|
广东 |
《广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7日 |
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催化剂、碳纸、膜电极等燃料电池关键设备国产化研制。 多渠道扩大氢能应用市场,聚焦氢能核心技术研发和先进设备制造,加快培育氢气制储、加运、燃料电池电堆、关键零部件和动力系统集成的全产业链。 利用低温氢燃料电池产业区域先发优势,形成广州-深圳-佛山-环大湾区核心区燃料电池产业集群。 |
《广东省加快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 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工信厅等多部门 2022年8月11日 |
目标:到示范期末,实现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八大关键零部件技术水平进入全国前五,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并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实现推广1万辆以上燃料电池汽车目标。 (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提升产业链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水平。重点支持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八大关键零部件企业以及制氢、加氢、储运设备企业在省内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建设高水平自主化生产线,加快相关技术成果在省内形成产业化能力。 (二)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开展燃料电池八大关键零部件技术创新和提升产业化能力。“十四五”期间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等重点专项继续安排支持氢能及燃料电池前沿技术研发,增强技术储备。 (五)推动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推广应用。加快重载货运和工程车辆电动化,积极推广使用燃料电池汽车。推动冷链物流车电动化。加快整车推广应用。 |
||
4
|
江苏 |
《关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6日 |
建设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培育具有品牌影响力的生态主导型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整车企业,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培育氢能与储能未来产业集群。着力推进氢能“制运储用”全链条发展,加快氢能低成本高效制备、低温和高温燃料电池堆、关键材料等技术攻关,推动制氢和氢能储输设备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积极推动氢能检测服务及应用示范。 |
5
|
浙江 |
《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7日 |
推广氢能等新能源应用。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城市公交、港口、城际物流等领域应用,到2025年规划建设加氢站近50座。用好全省工业副产氢等资源,探索开展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制氢试点。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研发电、热、冷、储、氢等多能流运行的区域能源管理系统,推动大规模高效储能、氢能燃料电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重大科技项目,开展智慧综合能源服务。 |
6
|
辽宁 |
《辽宁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5日 |
积极推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推动氢燃料电池乘用车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积极促进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形成氢能汽车研发联合体,带动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建设自主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生产基地。 加快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推广应用,鼓励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试点应用。 |
《辽宁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3 2022年8月 |
燃料电池:1、燃料电池电堆:近期(2021-2025年),重点发展低成本,大功率的燃料电池电堆及规模化生产;远期(2026-2035年),重点发展高功率密度、大功率输出、长寿命运行、低成本制造的燃料电池电堆。2、燃料电池辅助系统:近期(2021-2025年),重点发展基于气浮轴承的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回氢引射装置等;远期(2026-2035年),重点发展涡轮增压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等。 燃料电池汽车:近期(2021-2025年),重点发展燃料电池公交车、客车、物流车、环卫车、重卡、牵引车、工程作业车、叉车等商用车,前瞻布局乘用车,推动燃料电池整车供氢系统、动力系统以及电机系统、电控系统、电驱系统的研发与制造;远期(2026-2035年),重点发展燃料电池轿车、SUV/MPV等乘用车及智能网联燃料电池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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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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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天津市加快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7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2日 |
加快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推进滨海新区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建设,搭建氢能科技成果展示与体验中心,打造氢能示范产业园。推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与整车企业在氢燃料电池产业和场景等领域开展合作,加快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在津落地。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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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河南省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2—2035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6日 |
以燃料电池为重点,以交通领域应用为突破口,推动氢能应用加速落地。 到2025年,氢能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制造领域取得突破,产业链基本完备,产业链相关企业达到100家以上,氢能产业年产值突破1000亿元。氢能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交通领域氢能替代初具规模,推广各类氢燃料电池汽车5,000辆以上,车用氢气供应能力达到3万吨/年,氢气终端售价降至30元/公斤以下,绿色低碳比例不断提高,建成3—5个绿氢示范项目。郑汴洛濮氢走廊基本建成,郑州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示范应用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成氢能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1日 |
依托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郑州城市群,重点发展燃料电池载货车、客车,加快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强、产业化水平高、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应用领先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 抢抓郑州城市群和“郑汴洛濮氢走廊”建设机遇,大力发展燃料电池客车。 依托骨干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强燃料电池系统技术攻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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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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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关于加快推动清洁能源装备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工信厅、河北省发改委等多部门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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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发展氢燃料发动机系统。加快推进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系统集成的技术突破,增强电解槽、电堆、膜电极、质子交换膜、催化剂、双极板、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氢气引射器、增湿器等关键环节的自主产业化能力,有效提升燃料电池功率、耐久性以及综合效率等产品性能。
研发氢储能/燃料电池等新型电池。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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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山东省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0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7日 |
燃料电池系统:坚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自主研发技术并举的原则,立足现有产业基础,以青岛、潍坊、淄博市为重点,布局建设燃料电池及动力系统规模化生产基地,大力推进燃料电池核心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动力系统产业化、规模化。加快培育发展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炭纸等关键材料及工艺,提高双极板、膜电极、电堆及其核心零部件生产技术水平,提升空压机、氢气循环泵、燃料电池辅助系统等产品品质。 燃料电池整车集成与控制系统。以市场为导向,做优做强燃料电池客车、物流车,积极研发重型卡车,前瞻布局乘用车。围绕提升整车耐久性、可靠性、经济性等要求,优化燃料电池电堆、发动机及动力总成集成与控制技术,全面提升整车设计、制造水平。发挥我省骨干企业优势,以济南、青岛、聊城等城市为重点,着力发展8-12米燃料电池公交车、4.5-7.5吨物流车、市政环卫专用车等,全力突破40吨以上燃料电池重型卡车关键技术,逐步实现批量生产能力。远期随着燃料电池技术的成熟和成本的下降,逐步推动在乘用车领域的应用,形成多车型、多规格、系列化的产品体系,建设国内领先的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生产基地和产业集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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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贵州省“十四五”氢能产业发展规划》 4 2022年7月 |
以焦化副产氢为核心,可再生能源制氢为辅的多种氢源供氢总产能超过1万吨/年。示范运营燃料电池重卡、物流车、环卫车、大巴车、公交车及特种车辆超1,000辆。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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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重庆市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2—2030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 |
加强燃料电池系统短板攻关,加快高可靠燃料电池电堆及其关键材料研发。 创建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扩容成渝“氢走廊”,提升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的支撑能力。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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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 2022年11月10日 |
到2025年基本实现燃料电池车辆规模化应用。 到2025年氢燃料电池重卡保有量500辆以上,完成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创建任务;氢能装备及氢能汽车零部件加工等配套产业有序发展。 展望2030年,可再生能源制氢能力达到30万吨以上,形成较为完备的氢能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可再生能源制氢及供应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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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山西省氢能产业链2023年行动方案》 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工信厅 2023年4月21日 |
在可再生能源制氢、氢气储运、燃料电池等领域开展氢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有序开展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在太原、吕梁、临汾、朔州等地运营强度大、行驶线路固定的工业园区(矿区),开展氢燃料电池重卡运输示范应用。在太原市、吕梁、大同等地,开展城市公交车、物流配送车等燃料电池商用车试点。 充分发挥山西焦炉煤气富氢优势,鼓励就近消纳,降低工业副产氢供给成本。 |
《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
有序推动氢燃料重卡生产、氢燃料电池生产、氢能关键零部件制造等多产业结合的氢能产业集群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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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
《青海省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青海省发改委、青海省能源局 2022年12月9日 |
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 推广氢燃料汽车应用,鼓励各市州在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等方面优先使用氢燃料汽车,鼓励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减免停车费。鼓励大中型企业购置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落实国家对氢燃料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从上述地方政策可以看出,各省市近年来对氢能源产业发展普遍持积极态度,制定了近期和远期的发展目标,但结合各省市经济发展、资源优势等实际情况的不同,各地政策也各有侧重,例如:部分地区(例如北京)着重强调“后端应用”,推动氢能源汽车在交通领域的示范应用;部分地区(例如青海)发力“前端制氢”,更多强调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
二、氢能源汽车行业公司法律尽调重点关注问题
(一)关于氢燃料电池相关问题
氢能源汽车的关键零部件包括燃料电池系统、车载储氢系统、整车控制系统等,其中,氢燃料电池系统是核心。除专注于氢燃料电池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外,氢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也往往涉足氢燃料电池领域。近年来燃料电池赛道活跃,继亿华通(688339.SH、02402.HK)上市之后,国鸿氢能(09663.HK)也于2023年12月5日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吸引了行业内及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就氢燃料电池业务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产品责任等方面提示如下关注事项:
1. 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燃料电池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样离不开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障。在我国现有监管体系下,氢气主要被纳入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范畴。在《氢能产业中长期规划》中,氢能被明确为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多次反复提及安全,把安全作为氢能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提升全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氢能利用安全可控。
(1)危险化学品管理
根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示的一则关于氢气、天然气使用规定的问答:“我厂准备试用两台燃料电池发电装置,其中一台用氢气发电,另一台用天然气发电。需要存放购买的氢气瓶5瓶左右,天然气采用管道供应。1.是否需要申请什么许可证?2.氢气存放需要建仓库吗?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5
市应急管理局答复:氢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相关要求参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三章:使用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列示如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一条(通信、报警装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防丢失或者被盗)、第二十七条(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通常不涉及生产危险化学品,但其在生产或试验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使用氢气,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并核查企业储存、使用氢气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例如企业是否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等。
(2)特种设备使用
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氢气储藏瓶等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在使用特种设备之前,使用单位应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此外,部分省市针对氢能产业相关设备的使用管理出台了专门的管理规定,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对氢能产品生产、存储、运输、充装、使用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气瓶,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和《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GB/T35544)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定期检验。”因此,尽调过程中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标的公司所在地的特殊规定,核查该等特种设备是否按要求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定期检验,是否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2. 环境保护问题
(1)环评影响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类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若企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氢燃料电池制造项目属于“电池制造”项目中的“其他”电池制造项目,应当制作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此,尽调过程中应当核查企业在氢燃料电池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是否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还应根据标的公司的业务介绍、产品种类、产线分布等情况判断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当办理而“遗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
(2)排污许可管理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企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而氢燃料电池制造行业属于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因此,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至少需取得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同时还需根据标的公司的其他业务判断是否涉及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业务。
3. 产品责任问题
据新浪财经网报道,2022年4月,现代汽车宣布在美国召回其生产的54辆Nexo氢燃料电池汽车,召回原因为可能会泄露氢气,引起火灾,这批车辆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12月17日。 6 根据我们的尽调经验,部分标的公司还可能存在产品质量及可靠性不稳定的问题,通常的原因包括前期研发时间不足、供应商切换及新供应商质量验证不充分等。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我们建议应当关注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客户投诉、产品质量纠纷等情形。若燃料电池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缺陷的产品,还存在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在审阅标的公司与其供应商的合作协议时,也应关注双方之间就产品质量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晰,是否可能产生纠纷。
(二)关于氢能源汽车相关问题
由于氢能源汽车归属于新能源汽车大类,因此氢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受汽车行业监管法规及政策的规制。就氢能源汽车生产相关的问题,我们从行业现状、汽车生产资质及生产模式合规方面提示如下关注事项:
1. 氢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现状
氢能源汽车根据车辆类型划分,主要包括氢能源乘用车、氢能源商用车、氢能源专用车。《氢能产业中长期规划》中提出“到2025年,燃料电池车辆保有量约5万辆,部署建设一批加氢站”的发展目标,各地政府也在扶持政策方面持续发力。
据央广网报道,截至2022年底,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达到12,682辆,氢能从关键技术研发逐步转向产业发展阶段。 7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2023年11月汽车工业产销情况》,2023年1-11月,燃料电池汽车的累计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48.9%,累计销量同比增长了56.9%。 8 从前述信息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氢能源汽车虽产销不断增长,但车辆保有总量相较于燃油车或纯电动汽车仍处于较低水平,加之车辆成本较高 9 、加氢站建设成本昂贵且数量较少等原因,导致上下游协同效应有限,制约了氢能源汽车实现大规模推广,行业发展整体仍处于起步阶段。
2. 氢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及产品准入规则
在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获取过程中,发改部门和工信部门是两个重要的监管和审批部门。发改部门主要通过《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工信部门主要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管理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及整车生产资质。发改部门负责备案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工信部门负责审批企业是否符合生产及产品准入条件。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工信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建汽车(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通过工信部门的技术审查,工信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生产企业准入公告;当生产企业研制的车型试制成功并取得了工信部的产品准入公告,相关车型即取得了上市销售的许可。因此,尽调过程中应当关注标的公司是否已取得生产准入,车辆是否已取得产品准入,对此可在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http://app.miit-eidc.org.cn/miitxxgk/gonggao_xxgk/index.html)中核查。
3. 生产模式
(1)资质获取途径
造车新势力跨越生产资质“门槛”通常有三种途径,包括委托有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加工生产、收购有资质的车企和自主独立申请资质,其中独立申请资质是最理想,但周期相对较长的一种方式。收购有资质车企路径涉及取得发改部门和工信部门关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或备案问题 10 ,限于篇幅原因在此不展开讨论,本文重点讨论委托有资质的车企加工生产模式的合规性问题。
早期阶段,以蔚来、理想、小鹏为代表的造车新势力大多选择了委托具备生产资质的传统整车厂生产的模式。在蔚来独立获取资质前,其与江淮委托生产的合作模式一直被业内视为委托生产的典型案例。
(2)蔚来与江淮委托生产分工方案
根据江淮汽车(600418.SH)于2016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与蔚来汽车合作的进展公告》 11 ,江淮汽车与蔚来汽车(09866.HK)就新能源汽车制造合作方面进行了商讨,并于2016年5月18日签署了《制造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模式主要为:蔚来汽车将授权江淮汽车使用其商标和相关技术,生产商定之新能源汽车车型,江淮汽车负责进行合作车型的生产。双方主要义务如下:
蔚来
江淮
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以支持江淮汽车按照项目时间计划完成生产准备并生产满足蔚来汽车提出并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和工艺要求的合作车型
为江淮汽车提供生产合作车型所需的零部件和物料,以支持江淮汽车按照双方同意的商业计划生产合作车型
完成合作项目项下合作车型的公告目录申请等相关报批工作
协助蔚来汽车进行合作车型的产品投产,协助样车试制,并提供样车试制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确保合作车型量产的顺利完成
负责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批量生产满足蔚来汽车提出并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和工艺要求的合作车型
江淮汽车应确保生产工厂的生产安全,并且满足环保、消防、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3)委托生产的合规性
2023年10月20日,江淮汽车发布公告,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部分资产,交易标的拟分三个资产包进行,一包涉及乘用车公司三工厂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二包涉及乘用车公司三工厂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三包涉及乘用车公司新桥工厂构筑物和设备。该公告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据21世纪经济报道转发,“江淮汽车45亿资产转让涉及的两家工厂,实际是江淮与蔚来合作的两座工厂:江淮蔚来先进制造基地和蔚来第二先进制造基地,即蔚来F1工厂和蔚来F2工厂。蔚来或将收购上述江淮汽车资产,并进一步谋求独立生产资质。”2023年12月4日,据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显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出现在“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生产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塔路299号。2023年12月6日,江淮汽车发布《关于公开挂牌转让部分资产的进展公告》,“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成为资产一包、资产三包受让方。”
进入车辆生产企业名录并受让江淮汽车相关代工厂的资产包,证实蔚来已独立获得生产准入资质并成功跨越了造车资质“门槛”,其与江淮汽车的委托生产模式或将成为历史。
据公开报道,工信部在2022年发布的《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委托生产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装函[2021]296号)中规定,对于进入新能源汽车产品委托生产试点工作的企业,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均需具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即“双资质”要求。2022年10月28日,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的描述。后续,我们也将持续跟进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动态。
综合“双资质”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删去“允许委托生产”条款和造车新势力蔚来独立获取生产资质等因素,我们理解现阶段监管部门存在收紧委托生产的趋势。因此,若无生产准入资质的企业采取委托生产的模式,在监管领域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应提示标的公司委托生产模式的合规风险问题。
(4)“合作研发”或“联合开发”的合规性
根据我们的尽调经验,实践中还存在未获得生产准入资质的研发型企业或燃料电池零部件制造企业与整车生产企业签订相关协议,采取“合作研发”或“联合开发”的生产模式,约定了各方在新车型具体产品的立项、开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分工及职责。未获得生产准入资质的一方通常负责或主导前期的立项及开发工作,而生产制造阶段的执行及申请产品准入公告等工作则由整车生产企业负责,并由整车生产企业承担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等,与产品准入公告等上传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一致。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我们理解,实际组织车辆生产并承担产品一致性责任的主体是汽车生产行业的核心监管对象,若未获得生产准入资质的一方实际主导并深度参与产品的组织生产环节(例如底盘制造环节),并可通过协议的方式绑定或实际控制整车生产企业的零部件采购和产品销售环节,则该类型的合作模式将可能导致生产主体与产品一致性责任承担主体分离,存在被认定为“委托生产”甚至“擅自生产”的风险。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相关合作模式落地实施之前,应当与主管部门沟通确认:首先,该等合作模式不构成《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委托生产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委托生产”;其次,该等合作模式不会影响整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准入及产品准入资质,不会导致委托方或无资质一方被认定为“擅自生产”。
(三)知产(核心专利)核查问题
1. 知识产权核查范围
鉴于氢能源汽车和燃料电池产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对标的公司核查的过程中应当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专利)予以重点关注。
我们就知识产权核查工作的关注要点简要提示如下:
核心技术
是否对第三方存在依赖性,例如核心技术系受让取得、授权许可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发;
核心技术、产品是否存在纠纷或诉讼风险,以及该等风险是否会对企业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核心技术保护方式是否周全;
核心技术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为高校在职人员、是否在高校担任领导职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保密协议;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涉及将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带入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稳定,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技术合作开发
如存在技术合作开发,合作双方对研究成果权利归属、所获收益的分配方式是否约定清晰,是否会产生争议。
2. 甄别核心知识产权的方法
实践中氢能源企业通常持有较多数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标的公司的核心知识产权进行重点核查。结合我们过往项目经验,在标的公司专利数量量级较大的情况下,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大致圈定标的公司的核心知识产权:
向标的公司了解其核心知识产权的使用情况,根据标的公司的回复圈定其核心知识产权范围。
实践中标的公司出于融资目的可能会与债权人签署借款、融资合同并为担保该等债权而将公司部分核心知识产权出质,该等情况下律师可以通过查阅质押合同以及质押知识产权清单确认公司核心知识产权的范围。
国家和各地政府均陆续发布了支持氢燃料电池、氢能源汽车领域产业发展的政策并在该等政策中对该领域核心技术予以明确并给予政策支持,律师在核查过程中可以参考该等政策文件提及的技术范围筛选标的公司的核心知识产权。
就核心专利进行专利侵权风险分析(FTO),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可以通过更加丰富的途径圈定核心知识产权范围。
3. 知识产权核查重点关注事项
(1)职务发明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关注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员工(尤其是核心技术人员)将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带入标的公司的情形。《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构成员工在原单位职务发明的前提是发明人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临时工作关系。核查是否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应优先核查相关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若无书面合同,则应采取访谈等方式在了解实际用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如涉及从原单位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应重点关注前述发明专利与员工在原单位工作的相关性。
(2)高校院所转让或许可使用专利
高校院所在驱动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实践中不乏企业受让高校院所专利或高校院所向企业许可使用专利的案例。针对企业受让高校院所专利的情形,律师在尽调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相关专利转让的背景、转让对价的公允性;转让流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高校院所的内部管理规定,尤其是国资监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等。针对高校院所向标的公司许可使用专利的情形,应当重点关注:该等专利是否应用于标的公司产品;是否涉及核心技术;是否为独占/排他许可等。
(3)境外专利相关事项
根据国际能源署(IEA)与欧洲专利局(EPO)2023年1月10日发布的《实现清洁能源未来的氢能专利分析》报告 12 ,全球氢能专利活动由欧洲和日本主导,其中约28%的氢能国际专利由欧洲国家申请;日本、美国分别贡献了24%和20%的国际专利;中国氢能国际专利申请数量有限,仅为4%,这是由于中国企业专利布局主要集中在国内,海外布局严重不足。
基于上述情况,如标的公司持有境外专利数量较多或实际在境外使用该等专利技术开展业务,有必要针对相关境外专利开展专利侵权风险分析(FTO)以判断标的公司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风险。
如标的公司存在引进境外专利的情形,我们提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法律问题:(1)引进的专利在境内是否存在相似的在先权利;(2)引进的方式(通过纸质材料寄送、跨境电子数据传输等方式)是否可能违反相关国家的出口管制法规;(3)权利方是否存在被相关国家列入“制裁”清单的情形。
三、氢能汽车行业公司法律尽调常规关注问题
除本文第二章所述重点关注事项外,氢能汽车行业公司常规法律尽调应当全面核查标的公司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激励、业务合规性、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劳动社保、税务等方面。就历史沿革、股权激励、重大债权债务和劳动社保等方面,我们简要提示如下关注事项:
(一)历史沿革
1. 股权代持及对赌协议
尽调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标的公司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代持股的情形,核查方法除访谈确认外,还可通过核查股东出资时点、获取分红时点前后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水,或通过审阅标的公司提供的各类协议中“鉴于”部分的内容等多种途径,核查标的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的线索。此外,若标的公司存在对赌协议,关于对赌协议在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详见 《君合法评丨对赌协议在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及案例观察》 13 。
2. 债转股评估问题
部分标的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债转股事项,就债转股事项是否必须履行评估程序,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对于投资者前期先以现金出借给标的公司,后续在一定条件下将借款转换为向标的公司的投资这种情形下,是否必须对作为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鉴于投资者往往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同转换为对标的公司的投资,就利息作为出资是否公允,我们理解应通过评估判断。若未就此进行评估,则该次出资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解决措施通常可以考虑由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交割后限期补充评估,将债转股瑕疵事项引起的风险作为对投资者的特殊赔偿事项等。
(二)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
应核查标的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的实施情况与制度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已制定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预留股权及预留比例,股权激励发放情况,员工对价支付情况,出资是否来源于借款,员工持股平台设立及递延纳税备案情况等。
(三)重大债权债务
标的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核查方面,我们重点提示应当全面核查标的公司的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除审阅标的公司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融资合同内容完备性外,还应当审阅前述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标的公司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注册资本变动等事项的条款。若存在相关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还应当就该等重大事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债权人或取得债权人同意。
(四)劳动社保
劳动社保方面的核查内容通常包括创始团队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履历,员工是否与标的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协议,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情况。此外,我们重点提示还应当关注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劳动争议及拖欠员工薪酬的情况,前述事项往往是标的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风向标”或“晴雨表”。
结 语
“舟遥遥以轻飏,风飘飘而吹衣。问征夫以前路,恨晨光之熹微。”目前氢能源汽车行业在国内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上下游协同联动效果有限,但氢能行业的总体发展势头向好,在政策的持续引导和支持下,氢能源汽车行业未来市场前景广阔。当前,我国仍需加大氢能源汽车行业的技术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此外,上下游企业还应协同推进,并可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进一步提升氢能源汽车行业的商业化程度。
1.https://mp.weixin.qq.com/s/HyGO102OffU113TRq-1Ffg,访问日期:2023年12月12日。
2.有关“三纵三横”的含义参考科学技术部于2006年2月20日发布的《“十五”电动汽车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https://most.gov.cn/kjbgz/200602/t20060219_28821.html);《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里将“网联化与智能化技术”增加为“三横”之一。
3.参见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参见:http://www.ccedia.com/news/6676.html)。
4.参见人民融媒体(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8953442000510395&wfr=spider&for=pc)。
5. https://www.beijing.gov.cn/hudong/xinxiang/yjglj/sindex/bjah-index-dept!detail.action?originalId=AH14091100180,访问日期:2023年12月12日。
6.http://finance.sina.com.cn/jjxw/2022-04-19/doc-imcwipii5189783.shtml,访问日期:2023年12月12日。
7. https://finance.cnr.cn/jjgd/20230916/t20230916_526422002.shtml,访问日期:2023年12月12日。
8.https://mp.weixin.qq.com/s/HyGO102OffU113TRq-1Ffg,访问日期:2023年12月12日。
[9.例如根据氢能观察公众号报告,东风日产下属启辰品牌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了启辰首款氢燃料电池乘用车,售价99.88万元,上市后将率先于广州花都区开启商业化示范运营,未来逐步向私人用户开。参考https://mp.weixin.qq.com/s/V5aTBef8ucwr3TrRhQ_6rQ,访问日期:2023年12月12日。
10.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所在的省份、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11.https://doc-dl.rongdasoft.com/file/2016/2016-05-20/1202330350.PDF,访问日期:2023年12月12日。
12.https://www.iea.org/reports/hydrogen-patents-for-a-clean-energy-future
13. https://mp.weixin.qq.com/s/LwmpJoCBGPPsQSEAW_z4z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