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摊违法吗?

最近的城管暴力执法有些人说:摆摊违法,就是摆摊者的不对。但是对于我这种法盲我也查不到关于摆摊违法的资料,所以想知道摆摊到底算不算违法,还有资料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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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结论,

未经许可摆地摊违法,上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接下去关于你说的摆地摊和暴力执法更不能容人哪个,我想用香港《公共卫生及市政条例》来告诉你

82条 (1)在不损害第59条条文的原则下,如任何警务人员或任何获主管当局就此授权的公职人员,觉得就任何街市内所售卖的物品或东西,或就该街市内所使用的家具或生财工具,有违反根据第80条所订规例的条文的情况,则不论是否知悉其拥有人身分或能否将其拥有人寻获,均可将该等物品、东西、家具或生财工具检取、带走和扣留,而任何因此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概由该拥有人自负:
83A条款
小贩罪行(hawker offence)指违反第83B条或违反根据第83A条所订规例的罪行;(也就是未经许可擅自摆摊在香港即是小贩罪行)
83B条款
(1)除非按照在根据第83A条所订规例下发出的牌照的规定,否则任何人均不得在街道上贩卖。 (由1973年第28号第2条代替)
84条
(1)获主管当局就此以书面授权的公职人员,可无需手令而将其合理地怀疑犯了附表所列罪行的人逮捕。
(2) 如任何人对上述人员将他逮捕的行动强行作出反抗,或企图逃避逮捕,上述人员可使用一切所需的方法执行逮捕。
(3)如上述人员在追捕所拟逮捕的人时,有理由相信该人已进入或正身处某地方,则居住于该地方或掌管该地方的人,须应上述人员的要求,准其自由进入该地方,并提供在该地方内搜寻该人的合理方便。

如任何人对上述人员将他逮捕的行动强行作出反抗,或企图逃避逮捕,上述人员可使用 一切所需 的方法执行逮捕。


关于你说的首先要明确什么叫做暴力执法?比如说城管依照法律法规暂扣你的东西,你在摆摊违法的情况下第二次违法去阻碍城管执法抢夺他扣押的物品,他与你也进行抢夺,你认为是否属于暴力执法?而你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抗法?能否一起追究?还是说你认为应该只追究城管的不追究你的责任?

另外你在违法的情况下第二次违法进行抢夺,甚至殴打城管人员,人家在遭受你明确殴打的情况下对你进行抗击,甚至反手打倒你是否属于暴力执法?

谈谈我的想法 :首先目前法律上不同意暴力执法,但我一直认为一个事情,暴力执法应该是指城管队员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对你采取的行为,而不是基于你在违法后继续抢夺,辱骂,殴打城管队员后遭到反制,以香港这个为例写的就很清楚 “任何人对上述人员将他逮捕的行动强行作出反抗,或企图逃避逮捕,上述人员可使用一切所需的方法执行逮捕。” 我认为这个模式才应该是正确的一种方式。

无照经营

食品安全法--卫生许可证

各种税法

工商管理条例--占用公共场所

西方国家一般都是禁止摆摊,但中国因为国情原因,有时打击一下,有时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