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取得OLA的标准和技术资源以及与OLA其他成员单位合作的优先权;
(七)在OLA政策和项目允许的范围内,参与OLA标准规范的制定;
(八)参与OLA规范制定中的测试验证、OLA规范的符合性测试验证以及测试工具相关的项目;
(九)使用OLA授权标识和商标; 理事单位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力:
(一)参加理事会,参与本团体重大事项的讨论和表决,参与审议、修订联盟章程;
(二)围绕OLA发展的重点行业、领域享有规划、协调、组织开展创新活动的权利;
(三)在OLA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副理事长单位 副理事长单位还享有以下权力:
(一)代表OLA出席会议活动;
(二)OLA所组织活动的优先主办权或承办权;
(三)可以调动OLA资源牵头成立物联网协同创新项目;
(四)发起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常务副理事长单位 常务副理事长单位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常务理事会,参与讨论和表决OLA发展规划、重大政策、管理制度;
(二)推荐专委会主席/副主席。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全力维护OLA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七)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完成OLA委托的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八)对OLA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透露;
(九)未经OLA书面许可,联盟会员单位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理事单位除履行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义务外,还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带头参与OLA活动;
(二)推动OLA成员之间的优势互补,技术成果相互转移和推广应用;
(三)积极协助OLA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1、专业委员会发起单位在此领域需具备领先的技术/标准能力、成熟的产品商用能力、一定的产业生态聚合能力等;
2、由发起单位根据业务情况填写OLA专业委会员申请表;
3、将电子件和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给OLA技术产业委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