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歌曲重新填词翻唱,非商业用途,需要原作授权吗?或者说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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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从业者,简单回答一下。

1、著作权的基本规则是:未经授权的使用即为侵权,与商用与否没有关系。但是有例外规则,即符合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情形以及使用过了法定保护期的作品除外,这三种情形不属于侵权,但应当注意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2、音乐作品是比较特殊的作品形式,它可以是分开为词作品和曲作品,合在一起又可以整体称为音乐作品。而且词曲作品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可以为不同的作者所分别享有词曲权利。

3、基于音乐作品的这种属性,使用起来就会有不同的情况,或者是说侵权的形态也就有不同的情况。

在词曲分别为不同作者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单单使用曲来重新填词,重新填词的意思是没有借鉴原词的任何独创性表达,那么这种情况属于侵犯了曲谱的著作权以及侵犯了音乐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但是并没有侵犯词的权利, 即如果只有词作者过来找你说,你侵犯了词的权利,那这种说法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如果词曲作者一起来找你主张侵权,那是没有问题的。

在词曲作者为同一人的时候,那没啥好说的,你的这种使用确实侵权了。

如果你重新填词的行为,是在借鉴原词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也侵犯了词的权利。

独创性表达的判断,则是法院说了算。

口语中所说的“商用”,全称是“商业用途”,是一种营利行为。在法律实务中,商业用途的认定并非仅指获取金钱利益,因为在现代社会中获取利益的形式还包括吸引关注、获取粉丝等。虽然这些方式并没有直接为发布者带来经济上的收入,但这些方式给发布者带来获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所以也被划定为商业行为。

至于那些如公益广告等非商用行为,是否就可以随意使用背景音乐了呢?也不是。

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不在于使用场景,而是使用者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允许。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