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余宗斐,
绰号“土匪”,
男性,2002年
**
月
**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200211
********
,
**
,初中
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
及现住地为
奉新县
**
镇
**
村
**
组
**
号
**
。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于
2023年2月13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
本院批准
,于2023年2月2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涂昌望,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200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号**栋*单元***室。2022年1月4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3年2月15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2月28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
靖安县公安局
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余宗斐、涂昌望涉嫌聚众斗殴
罪
,于
2023年4月27日
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
于2023年4月27日及4月28日
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6月6日,被告人余宗斐与邓某某(已判决)、赵某(已判决)等人在靖安县马尾山庄吃晚饭,饭后邓某某、赵某等人开始赌博,期间被告人涂昌望跟随朋友达到达马尾山庄围观赌博,余宗斐则在另一间房间打游戏。晚上21时许,邓某某等人得知一伙靖安人持械欲到马尾山庄闹事,遂与在场众人一起寻找器械意图反击,余宗斐找到一把镰刀及一把菜刀,涂昌望找到一把锄头。当靖安方面人员驾驶车辆行至马尾山庄门口前的山坡时,余宗斐双手持械与邓某某、赵某等人一起对靖安方面的车辆进行砍砸,赵某手上的铁勺因砸车脱手后从余宗斐手中接来菜刀继续砍砸;涂昌望则手持镰刀跟其他人一起继续往山坡下面走。当靖安方面人员持械反击时,余宗斐及涂昌望分别往马尾山庄后的山上逃跑,再各自叫朋友开车接回奉新。
经鉴定,
上述事件造成一名靖安方面人员轻微伤,邓某某重伤二级,现场共四辆汽车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邓某某、赵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宗斐、涂昌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宜丰光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光大中心【2022】临鉴字第1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靖安县县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靖县域经发字【2022】14号文件;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7、赣AJ****及赣CK****两辆车的行车记录仪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宗斐、涂昌望伙同邓某某、赵某等人积极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宗斐、涂昌望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涂昌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靖安县人民
法
院
检 察 官 聂文祥
检察官助理
熊
群
2023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