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因与
Carl Schenck AG(以下简称CSAG)对SBS Ecoclean GmbH
15%股份
的
交易价格存在争议,
2019年4月18日
,
CSAG向国际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
金额为
2,277.28万欧元及相关利息等
。
2019年4月29日,
你公司
收到仲裁通知。
2021年8月23日
,国际
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你公司
应向
CSAG支付2,046.38万欧元及相关利息
。
2021年8月24日,
你公司
收到裁决文件。
你公司
未
及时就前述仲裁及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事项直至
2019年7月22日
的
《关于
的回复》以及
2021年10月8日
的《
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
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
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号)
第
二十二
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的规定。
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号)
第
五十九
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号)
第
五十二
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
认真
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