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因与 Carl Schenck AG(以下简称CSAG)对SBS Ecoclean GmbH 15%股份 交易价格存在争议, 2019年4月18日 CSAG向国际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 金额为 2,277.28万欧元及相关利息等 2019年4月29日, 你公司 收到仲裁通知。 2021年8月23日 ,国际 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你公司 应向 CSAG支付2,046.38万欧元及相关利息 2021年8月24日, 你公司 收到裁决文件。 你公司 及时就前述仲裁及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事项直至 2019年7月22日 《关于 的回复》以及 2021年10月8日 的《 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 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 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号) 二十二 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的规定。 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号) 五十九 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号) 五十二 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 认真 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 12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