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
肯尼亚实行总统内阁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根据现行宪法,总统由选民投票选举产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代表政府向议会负责。总统可以国家元首身份在议会发表讲话,也可以内阁首脑和议员身份参加议会会议。总统可在任何时候解散议会。
二、议会选举制度
肯尼亚议会实行一院制。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是全国最高立法机构,每5年选举一次,与总统选举、地方市政议员选举同时举行,即选举当天每个选民同时投3张选票,以上人员每届任期均为5年,但若期间总统解散议会,则应立即举行新的大选。议会由224名议员组成,其中有210名民选议员(每个选区1名)、12名委任议员(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各党派当选议员比例分配,总统根据各党派提名委任),2名当然议员(议长和总检察长)。
议长、副议长候选人由各党从本党议员中提名,由全体议员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按规定,议员当选议长后即为当然议长,其选区议席自动空缺,通过补缺选举方式填补。议长须脱离原政党,成为无党派人士,但副议长不受此限制。第十届议会于2007年12月底选举产生,其中女性议员18名,各党派席位情况如下:
议会下设四类委员会:1全体委员会,由全体议员组成;2会议委员会,共7个:会务、审计、公共投资、议长、议事规则、联络、权力与特权等;3部门委员会,共8个:农业、土地和自然资源,能源、通讯与公共工程,教育、研究与技术,卫生、住房、劳动和社会福利,行政、国家安全与地方政府,财政、计划和贸易,司法与法律事务,国防与外交关系;4议会还视情设立特设委员会就某一事项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四、议会职权与立法程序
根据宪法规定,国民议会有立法、审计财政计划、审议和通过政府财政预算、监督政府事务等职责,并有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及弹劾内阁成员或政府的权力。一般议案由与会议员(至少30名)通过简单多数表决即可;个别重大事项,如宪法修正案、对总统不信任案等须获得65%议员支持,并经三读后才能通过。议会通过的议案须经总统批准,并以政府公报(GOVERNMENT GAZZETE)形式刊出后方能生效。
五、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会议一般为每年3月中旬召开,2009年为第十届议会第三次会议。每次议会会议一般分段召开,开会时间为每周二、三、四。如2008年(第十届议会第二次会议)分为三段,分别为3月中旬至5月中旬、6月中旬至7月底、10月初至12月底,期间为休会时间。
六、议会党团
执政党议员团领袖由总统指定,现为副总统穆西约卡(ODMK领袖)。由于大部分党派均参与了联合政府,反对党议员团人数不足宪法规定的30人以上,肯议会目前无官方反对党(Official Opposition)及反对党领袖。
七、议会办事机构
肯议会办事机构为议会事务委员会(the Parliamentary Service Commission ,PSC),议长为委员会主席。议长所任命的秘书长(Clerk)负责议会日常事务,是PSC的负责人,下设若干副秘书长及助理秘书长,均由秘书长任命。PSC由公共关系办公室(负责新闻、对外交往)、人力资源部、采购部、会计部、财政部(负责议会活动相关预算)等部门组成。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