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
(
塞尔维亚语,文本日期:1995年
)
1995年11月签署《代顿和平协议》,波黑战争结束。波黑根据《代顿和平协议》制定宪法。宪法规定:波黑正式名称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黑由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两个实体组成。议会分为两院:人民院和代表院,拥有立法权。议会宪法法院拥有波黑全国最高司法权,是裁决两实体之间以及两实体内部各机构间纠纷的唯一法律授权机构,其决定是终审决定。两个实体分设波黑联邦最高法院和塞族共和国最高法院。
波黑宪法
目录:
>
第一条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第二条 人权与基本自由
>
第三条 波黑各机构与实体的职责和关系
>
第四条 议会
>
第五条 总统
>
第六条 宪法法院
>
第七条 中央银行
>
第八条 金融
>
第九条 一般规定
>
第十条 宪法修订
>
第十一条 过渡条款
>
第十二条 生效
1、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波黑概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波黑概况,内容包括波黑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2、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波黑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波黑立法状况,内容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民法、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人权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波黑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波黑立法,内容包括波黑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主要立法、实施细则和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波黑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法规文本有波什尼亚语、克罗地亚语、塞尔维亚语,还提供了部分法规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也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