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中国公民在入境新加坡时携带未报关香烟被新加坡海关查获,受到相应处罚。

根据新加坡《海关法》 (Customs Act) 和《货物服务税法》 (GST Act) 等相关法律规定,旅客携带 烟草(香烟和雪茄)、 酒类、 汽油、汽车 / 摩托车四类商品以空运、陆运、海运任何方式入境新加 坡必须进行申报 并缴纳关税。违反者一律构成犯罪,面临高额罚款甚至监禁处罚 [I]

为加强对漏税香烟的打击力度,新加坡海关出台了新的香烟管制条例。条例规定,自 2009 1 1 日开始,在新加坡当地售卖的每一根香烟都必须印有“ SDPC ”标识(即新加坡关税已付)。有关执法人员将随时在全岛各地巡视抽查,凡发现贩售或持有无“ SDPC 标识香烟者,将以非法持有漏税香烟罪对有关人员处以每包香烟( 20 根) 500 新元罚款 [II]

新加坡法律严明,我馆再次提醒我公民赴新前应充分了解当地有关法律并严格遵守。

[I] 新《海关法》规定,凡标有“新加坡免税品( Singapore Duty not paid )”字样的酒类与香烟只出售给出境旅客,不得携带入境新加坡。对携带 2 公斤以内漏税烟草入境的初犯者,将处以 5000 新元以下罚款;对携带 2 公斤以内烟草的再犯者,处以 5000 新元以下罚款或 2 年以内监禁,或两项并罚;对携带 2 公斤以上烟草且初犯者,处以 10000 新元以下罚款或 3 年以内监禁,或两项并罚;对携带 2 公斤以上烟草且再犯者,处以 20000 新元以下罚款或 6 年以内监禁,或两者并罚。

[II] 携香烟入境自用且已在海关纳税者,须妥善保留海关出具的纳税收据复印件,以便在受到检查时证明有关香烟的关税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