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制定,供参与分配案件中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不服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时用。 2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