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具体情形

1、 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例外: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 特殊累犯 :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的刑罚

1、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 。这是刑法第65条的规定。即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

3、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

4、累犯 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这是刑法第74条、第81条作出的明确规定。

案例中为何会错判?

韩某2011年第一次犯罪获刑时 未满18周岁 ,根据当时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犯罪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因此韩某符合累犯规定的“除外”情形;2016年第二次犯罪时 被判拘役 ,不符合累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求。

因此,韩某虽有两次犯罪前科,但 两次犯罪均不符合 累犯的构成要件。又因前两次犯罪作为韩某2017年第三次犯罪是否为累犯的 前提 ,故检察机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系累犯并从重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更正了原判对韩某累犯的错误认定,再审少判韩某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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