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保护我市少数民族文化,继承优秀文化传统,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3月上旬至4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侨台委会同市政协民宗委、市民宗局、文化局、文物局对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视察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罗源霍口乡福湖畲族村、连江小沧乡七里畲族村和长乐琴江满族村,实地察看了解民族村落、民居、古厝、风俗、礼仪、传统等特色民族文化,听取当地县(市)、乡、村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汇报并进行座谈。调研组还实地察看了位于城区的于山九仙观牌廊(重修珠玛祖庙牌、穆图善记功牌)、朱紫坊萨家大院、福州清真寺、伊斯兰教圣墓等少数民族文物。市人大常委会陈树雄副主任、市政协何宜刚副主席参加了视察调研。
一、我市少数民族文化基本概况
我市有43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总人口6.59万人,其中畲族人口4.8万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73%。目前,全市有2个民族乡(畲族)、83个民族行政村、436个民族自然村。83个民族行政村中,畲族村77个,回族村5个,满族村1个,主要分布在罗源、连江、晋安、永泰、福清、平潭、长乐等县(市)区。在长期的民族迁徙和历史演进中,畲、回、满等民族完成了与汉族的民族融合和文化渗透,从而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民族文化基本架构,其文化渊源和历史经历所浓缩或转化为的民俗风情,既丰富了我国民族大家庭的文化内涵,也凝炼了民族文化所特有的精髓。
在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中仍保留和凸显自身特色的主要有畲族文化和满族文化。畲族文化的内容主要包括语言、民歌、故事、音乐、舞蹈、服饰、古民居、民族工艺、民族习俗、医药和武术等。长乐琴江作为我省唯一的满族聚居村,其满族文化主要包括:军事文化、名人文化、建筑文化和民俗文化等。
二、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情况
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在加快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步伐的同时,加强了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抢救和挖掘工作,做到在民族文化保护工作中既尊重和继承传统文化,又促进文化发展,做到在继承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使之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1、领导重视,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深入连江、罗源等民族地区开展调研,指导工作,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福州市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福州市文化强市建设纲要》,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福州市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为我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以及建立少数民族生态保护区,提供了工作依据。
2、搞好评选和申报工作,推动和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保护。
2007年,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经组织评选认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有38个项目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少数民族地区的项目占8项,分别是:长乐琴江满族村台阁戏、罗源和连江畲族山歌、畲族苎布织染缝纫技艺、畲族服饰、畲族婚礼、畲族三月三乌饭节、连江滩涂泥撬等。同年,经市政府批准,我市选送的畲族山歌、畲族苎布织染缝纫技艺、畲族传统服饰、畲族传统医药、八井拳、琴江台阁等6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省政府批准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保护继承。其中,畲族传统服饰、畲族传统医药等2个项目被推荐申报国家级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选。目前公示期已结束,有望于6月份正式获批。
以评选市级“文化艺术之乡”与申报省级“文化艺术之乡”为契机,对历史悠久、民族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和群众基础广泛的区域,进行评选命名,实施整体保护。目前,经组织评选,市政府命名的市级“文化艺术之乡”有长乐航城街道琴江满族村、连江小沧畲族乡、连江潘渡乡仁山村、罗源霍口乡福湖村、罗源飞竹镇飞竹居委会、罗源松山镇八井村、罗源起步镇潮格村等7个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之乡。其中长乐航城街道琴江满族村、罗源松山镇八井村、罗源飞竹镇飞竹居委会、连江潘渡乡仁山村、连江小沧乡等5个少数民族文化乡(村),被省文化厅列入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实施整体性保护传承。琴江满族村还被评为福建省十大最美乡村之一。
3、开展文化展示和文艺演示,扩大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
我市各级各相关部门积极采集民族文化遗产,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丰富性,着力提高全社会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认知、认同感和保护意识。福州市在市群众艺术馆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厅,在市博物馆设立了民俗展厅;罗源县成立了畲族中草药研究所,在县博物馆设立民俗展厅,在县文化馆设立畲族舞蹈培训基地;连江县创办了民族服饰加工厂,展示畲族特色文化;长乐市投入巨资建成了琴江八旗文化博物馆等等。这些重要的平台和窗口,较好地展示了民族特色文化,使之得以更好地传承。
此外,我市通过“福建省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福建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日活动”、“福州市民族民间文艺展演专场晚会”、畲族三月三乌饭节等一系列文艺活动,扩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地位。
4、投入专项经费,少数民族文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抢救、保护和修复。
我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加快城乡建设的同时,加强民族文物保护,弘扬民族文化。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少数民族文物中有1处国家级文物、5处市级文物、4处县(市)区级文物,以及1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市财政在每年划拨文物工作经费的基础上,还投入大量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修复了国家级文物“萨氏民居”、市级文物“福州清真寺”等少数民族文物。相关县(市)区也投入资金,对民族文物进行保护,如长乐市投入150多万元,相继修复建成了琴江八旗文化博物馆、八旗广场、八旗水师兵营等,完成了首里街等遗址的保护规划方案,通过建设改变了琴江村的村容村貌,增加了旅游景点;连江县保护并修缮了小沧乡七里村古畲寨探花府、东风龙宫庙等,并将其列为县级文物。
三、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保护经费投入不足,抢救、保护工作难以全方位开展。目前我市民族、文化、文物、财政等部门都安排有一定经费投入到民族地区的社会文化事业,但没有专门的民族文化保护经费,使民族文化保护、抢救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多数县(市)区年度预算亦都没有安排此项专门工作经费,一些保护工作几近停止。一些乡村因经费缺乏,民物文化实物的展示场所极其简陋,非常不利于长期保存、展示。
2、民族服饰、民族技艺日趋消竭。如畲族服饰由于较为昂贵(女性常服约800元左右,礼服至少2~3千元,甚至更贵),并且民族服饰“不休闲”、“不时尚”,畲民除了在传统节庆、大型活动时穿着外,平时在畲族村寨已少有人穿戴。虽然畲族服饰以色彩艳丽、织工精细著称,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畲民外出务工作增多,民间技艺难以传承,创新、发展更是后继乏人,使该项宝贵的服饰文化和技艺日趋消竭。
3、民族民间艺术濒临失传,后继乏人。畲族没有反映本民族语言的文字,且长期与汉族混居,处于汉族强势文化氛围之中,在社会交往中受到汉语的不断影响,面临失传的危险。多年来,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编辑了民间故事、歌谣和谚语“三集成”,以及舞蹈、戏曲等文学艺术资料,但缺乏传承人员,传统文化濒临失传。
4、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不容乐观。市级文物福州清真寺内早年建有的“市民族招待所”,由于管理不善、年久失修,2001年成为危房,至今荒废长达8年,成为卫生死角,影响清真寺的整体形象和文物价值。同时,由于历史原因,该寺的大部分房产被私人占住,目前寺内仍有5户人家生活居住,给寺院的管理和活动造成极大的影响和冲突。市级文物“福州伊斯兰教圣墓”位于福州回民公墓内,由于公墓失于管理,多年延续下来的回汉混葬状况越来越严重,侵害了伊斯兰教规教律,亦对圣墓的保护造成不利影响。另外,一些有一定文物价值的民族建筑,由于鉴定保护工作的滞后,在当地开发、建设中损毁严重,甚至被拆除,如晋安区健康村的民族古建筑“蓝氏大厝”就因开发、建设被拆除,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一些少数民族文物单位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如连江县级文物单位小沧乡七里探花府,电路布线、电器开关极不规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对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几点建议
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维系一个民族生存、延续的灵魂,是民族发展繁荣的动力与活力的源泉。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对于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后劲,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必须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1、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乡村经济。民族乡村经济比较落后,但文化资源比较丰富,而且这个文化资源同时是大多民族乡村的优势资源。经济发展是个基础,只有大力发展民族经济,才能更好地为民族文化保护发展提供有利的物质保障;同时,积极利用民族文化这个优势资源,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民族乡村经济发展和文化保护发展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积极培养民族文化优秀人才。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民族乡村及民族学校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民族乡土教材采编、宣传和挖掘工作,努力培养出一批民族文化的研究人才;积极引进一批民族民间文化专业人士,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培养通晓民族民间文化专业知识和市场经济运作的经营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开拓民族文化的展演、商品和旅游市场,发扬光大民族优秀文化。
3、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投入力度。财政应适当加大资金投入,使之成为民族文化保护经费的主要来源。少数民族聚居地应将民族文化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切实保护民族文化,推动民族文化发展。
4、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协调机构。要结合实际,吸收民族、文化、文物、财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成立市、县(市)区两级民族文化保护协调机构,统一协调和指导本区域内的民族文化的普查、抢救和保护工作;聘请有关民族、民俗、考古、文物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具体负责对全市民族文化抢救和保护规划的制定、项目评估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定民族乡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时,要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在少数民族文化形态比较完整、文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少数民族文化博物馆。
5、做好民族文物的普查和保护工作。各级民族部门应积极配合文物部门认真做好少数民族文物的普查工作,不遗漏有价值的文物;经鉴定有一定文物价值的民族文物,各级政府应及时公布,切实加以保护。对于此次调研中发现的一些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依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整改和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展现文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