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本府得公告特定區域內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依內政
部營建署公告之智慧建築設計技術參考規範,提出智慧建築設計
送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
前項公告應包含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並由都市發展局
會商經濟發展局定之。
第一項之一定規模由都市發展局訂定並經臺中市議會審議通
過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應採紙錢集中燃燒之規定,處
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宗教場所設置之環保金爐未能有效處理而造成污染,依環境保護
法規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規定,
第一次施以警告,第二次違反者,處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
代表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至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所定辦法及未訂定或未符合自主管理計畫
內容,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工或命其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