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 录像厅 、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全国哀悼活动”决定的紧急通知》,公共娱乐活动包含:
  1. 全国所有文化娱乐场所的一切娱乐活动(文娱场所参考上述“公共娱乐场所”规定);
  2. 各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棋牌室等场所以及文化馆(宫、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一切演出、娱乐、放映、棋牌等相关活动;
  3. 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切游戏、音乐、影视等相关娱乐活动;
  4. 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一切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影视等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