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产继承指没有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遗产。
包括以下情形的遗产:
1、死者无法定继承人,也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部放弃遗赠;
3、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丧失受遗赠权。
扩展资料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取得该遗产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若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绝产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无人继承遗产
无人继承财产,也称绝产,是指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受领遗赠的遗产。
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均规定应归国库所有,但是,国家以什么名义或资格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各国理论和实践中采取两种主张:
(一)先占取得说:认为无人继承财产等同无主物,主张国家应以先占权取得这笔财产。
(二)继承取得说:主张国家作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我国没有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专门规定,但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我国也主张由国家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因为外国人不可能成为我国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
在我国,学者主张适用继承关系准据法来确定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绝产, 即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