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从那时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的确,近代中国曾饱受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被迫签订了大量不平等条约,严重冲击了近代中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其中一些不平等条约甚至贻害至今。而修改和废除不平等条约是中国官方和民间的共同企盼,并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不平等条约”的判定标准应该包含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在缔约程序上,缔约一方通过实施欺诈或通过武力使用及武力胁迫,迫使缔约另一方并非出于自愿而签约;在条约内容上,缔约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一方独享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另一方则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或少享有权利。 对于近代以来究竟有过多少不平等条约,学界有不同的说法。王铁崖先生编的《中外旧约章汇编》囊括了1182个旧约章。张振鹍先生认为其中真正属于不平等条约的大概有三四百个,其中条件苛刻的较重大不平等条约大约有100个。高放先生则考证称,我国历届政府同22个外国签订了745个不平等条约。侯中军教授则认为不平等条约总数应是343个。 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形成与扩展,大致可以分为五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840年鸦片战争至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这是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初步形成时期,中国被迫同列强签订了以中英《南京条约》为代表的12个不平等条约;第二个时期是从1856年至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这是不平等条约体系的确立期,中外缔结的不平等条约大约有90个左右;第三个时期是从1894年至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这是不平等条约的扩展期,中国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为55个;第四个时期是从1900年至1914年一战爆发,这是不平等条约体系更加完整化的时期,期间中外缔结的不平等条约70个左右;第五个时期是从一战爆发到一战结束,期间中外缔结不平等条约40个左右,这一时期的突出特点是日本的独占期。 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侵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领土割让。英国通过《南京条约》和《北京条约》分别割占了香港和九龙半岛南端;《马关条约》把辽东半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和澎湖列岛割给了日本;葡萄牙通过《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得到了对澳门的永久管理权;沙俄则凭借《瑷珲条约》《北京条约》等占据了中国156万平方公里的领土。二是强占势力范围、租借地、租界,在华驻军。三是经济领域的强开商埠、对外赔款、协定关税、外国人把持海关并插手沿海与内河贸易运输等。四是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条款。 清朝末年,随着国家民族危机的加剧和社会矛盾的尖锐化,救亡图存、反对外来侵略的社会情绪不断高涨,维新派和革命党都提出了修改或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主张。清政府在要求修约、收回权益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但收效甚微。民国初建,政局和中外关系的特殊性使废约问题被束之高阁。一战的爆发为中国突破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束缚提供了契机。1914年3月,总统黎元洪宣布与德国断交并随即取消了德国根据不平等条约所获部分特权。8月14日,北京政府对德奥宣战,并宣布依据国际公法及惯例,此前与两国订立的所有条约以及国际协议中与中德、中奥有关系者一律废止。 一战之后,北洋政府代表在巴黎和会上提出了希望废除外国在华势力范围、撤退外国军队、撤销领事裁判权、停止外国在华邮政电报、归还租借地、归还租界、关税自主等七项要求。这是自不平等条约产生以来,中国政府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取消列强在华特权的要求,但最终无功而返。在两年后召开的华盛顿会议上,中国再次全面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使列强不得不花很长时间进行讨论,并在有关中国问题的《九国公约》的第一条即明确宣示:“各国须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 (作者为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