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 、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2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目录》等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 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2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申报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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