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 46 种)

注:氟虫胺自 2020 1 1 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 2020 9 26 日起禁止使用。 2,4- 滴丁酯自 2023 1 29 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 20 种)

  • 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 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
  •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分会)
  • 农业农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
  •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 全国畜牧总站
  •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
  • 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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