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由申请人的帐户发出(该帐户须於香港持牌银行开设),并
列印有申请人姓名
;
(b) 载有一位申请人的签名(须与申请书的签署相同);
(c) 抬头写上「宝盛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及
(d) 数额不少於 10,000 港元。
填写并
签署
表格 W-9
(只适用於美国纳税人)
( 註 3 )
如您是美国人士,便须填写
「表格 W-9」
(PDF)
以证明您的美国纳税人身份。
( 註 4 )
註 3:「美国人士」(U.S. Person)是指:美国公民或居民、美国绿卡持有人、通过实质居住测试的人士,或任何其他不是非美国人士的人士。另外,按公司内部手则,宝盛证券不会向任何美国人士提供美股交易服务。
註 4:根据「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FATCA)的规定,外国金融机构(例如宝盛证券)须向美国国税局申报您在宝盛证券帐户持有的资產。
将已签署的开户表格及上述文件
邮寄
至:
宝盛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北角电气道183号友邦广场25楼2501室
当完成审批后,您的宝盛证券交易帐户便会啟动。届时,您会以电邮方式收到:
在目睹申请公司於开户表格第41项签署后,在开户表格
第42项签署作实
;及
在目睹主要人士於「甲部:主要人士资料」第19项签署后,在该页
第20项签署作实
;及
核证
所有相关开户文件為
「经核实之真实副本」
。
註1:
见证人核证所有签署及申请文件:
认可的见证人包括宝盛证券僱员 ∕ 太平绅士 ∕ 持牌银行分行经理 ∕ 律师 ∕ 执业会计师 ∕ 执业特许秘书 ∕ 公证人 ∕ 隶属其他中介团体之证监会持牌或註册人士。
在开户申请表格上作出任何签署前,每位签署人士须向见证人出示其身份证或护照正本以作其身份之根据。而本表格上的所有签署及公司印章的盖印,均必须在见证人面前签订。
所有随开户申请表格递交的文件(包括主要人士及担保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均须由见证人签署并註明為「经核实之真实副本」。
如非香港註册成立之公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or Registered Agents Certificate
#
经核实之真实副本;及
(须在最近六个月内发出)
「董事证书」(证明现任董事资料)
#
经核实之真实副本;及
「股东证书」(证明现任股东资料)
#
经核实之真实副本。
表格 W-9(申报美国纳税人身份)
如申请公司為美国人士(包括美国公司或企业、美国註册基金),便须填写表格 W-9 以证明该公司的美国纳税人身份。根据「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FATCA)规定,外国金融机构(例如宝盛证券)须向美国国税局申报该公司在宝盛证券帐户持有的资產。另外,按公司内部守则,宝盛证券不会向任何美国人士提供美股交易服务。
表格 W-9(适用於美国企业)
(PDF)
宝盛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牌可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中央编号為AEF808。
同时為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