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3、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二)禁止性要求
除申请条件所列条件外,无其他。
(一)申请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之日起 7日内,向商务部报送请示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
(三)商务部经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总局)的意见,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通知申请企业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
(1)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提供所有股东的证照
(2)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超过10个的,提供持股比例前10位股东的证照
(3)企业是上市公司的,提供控股股东(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证照
(4)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
(5)股东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6)股东在申请前成立(存在)5年以上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2.4 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1)说明实际控制人与申请企业的控制关系
(2)实际控制人明确至中国大陆居民、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境内外企业、国有资产委员会、外国政府机构
(3)提供实际控制人证照
申请人自备
2.5 企业章程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2.6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证照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2.7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在合同期限内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2.8 境外投资者在境外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会计/审计机构审验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经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出具公证文书,附中文翻译件
申请人自备
2.9 外国投资者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书面声明、证明
(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1)外国投资者直接参股申请企业或实际控制申请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
(2)由投资者所在国/地区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附中文翻译件
申请人自备
(三)良好商业信誉
3.1 企业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政府部门核发
3.2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声明
(1)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提供所有股东的声明
(2)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超过10个的,提供持股比例前10位股东的声明
(3)企业是上市公司的,提供控股股东(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声明
(4)可在同一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申请人自备
3.3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1)股东是境内企业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证明
(2)股东为中国大陆居民的,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3)股东是境外企业、个人的,由当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出具相关证明,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附中文翻译件
(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3.4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声明
(1)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可在同一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政府部门核发
(四)注册资本
4.1 企业验资报告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2)注册资本多次变更的,需提供历次验资报告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五)保证金存缴
5.1 直销企业保证金专门账户管理协议
(1)保证金指定存缴银行出具
(2)存缴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5.2 保证金存款证明书
(1)保证金指定存缴银行出具
(2)存缴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六)市场计划报告书
6.1 直销经营市场计划报告书
(1)阐述对直销经营的理解,开展直销经营的设想
(2)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配套规定
申请人自备
6.2 服务网点设立方案
(1)包括设立的地区、数量、基本要求、管理制度
(2)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人自备
6.3 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人自备
6.4 推销合同样本
(1)明确直销员招募条件
(2)明确直销员计酬制度
(3)明确直销员退换货的权利
(4)明确直销员解除合同的权利
(5)明确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行为规范
(6)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配套规定
申请人自备
6.5 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
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人自备
(七)直销产品
7.1 申请直销产品目录
(1)产品名称明确规范
(2)产品类别准确
申请人自备
空表(附件7)
/
样表
7.2 产品商标注册证明
(1)商标注册证明在有效期内
(2)商标注册类别与产品类别相符
(3)商标持有人与生产企业一致;不一致的,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证明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7.3 申请企业与产品生产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
(1)产品生产企业应是申请企业本身、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2)生产企业是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母公司对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超过51%的证明,并提供了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授权申请企业销售产品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7.4 产品及生产企业合规性情况表
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认证、许可、强制性标准的清单及符合情况
申请人自备
空表(附件8)
/
样表
7.5 产品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
(1)产品是化妆品的,应提供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化妆品备案或许可证明,包括:《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产品是保健食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3)产品是净水器的,提供省级卫生部门办法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产品是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明。
(5)产品不是医疗器械但作为保健器材申请的,应提供地市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证明,或质量检验机构根据强制性标准、全国性行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检验报告。
(6)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
(7)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产品名称与申请产品名称相符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1份
7.6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
(1)生产化妆品的,提供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生产保健食品的,提供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生产GMP认证。
(3)生产餐具洗涤剂(标明作餐具及果蔬洗涤用的洗洁产品)的,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产品是压力锅的,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生产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许可证明,以及申请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许可证明。
(6)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产品名称与申请产品名称相符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1份
(八)副本
申请企业将以下材料单独装订成册,作为副本一并提交:
1.2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表;
2.1 企业营业执照;
2.3 股东证照;
2.4 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3.1 企业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3.3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2份
1.申请材料“市场计划报告书”、“服务网点方案”将服务网点与零售店铺相混淆,认为服务网点具有产品销售功能。
说明:《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服务网点的功能是提供与直销相关的服务。
2.申请材料“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包括《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
说明:“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应当符合《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3.申请材料“推销合同样本”规定直销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仅规定,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4.申请材料“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规定,产品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换货的,需要符合仍在保质期内、不影响二次销售等条件。
说明:《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直销员、消费者即可按规定办理退换货。
1.市场计划报告书必须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不得做出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不完整,或是扩大、限制法定权利义务的规定。
2.申请材料应标注页码,编制目录,按照附件1的目录顺序排序,选择轻薄、环保纸张,尽可能双面印制,装订成册。申请书、申请表、申请直销声明应当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申请材料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或整体加盖企业印章(骑缝章)。
3.商务部受理申请材料后,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http://zxgl.mofcom.gov.cn
)填报申请企业和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
4.《直销经营许可证》无需年检。
5.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立服务网点,并根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于 6个月内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报商务部备案。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被批准企业不得开展直销活动。
6.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通过组织业务培训、考试招募直销员,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的直销员方可开展直销活动。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在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没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经营状况正常;
2、服务网点的设立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禁止性要求
除申请条件所列条件外,无其他。
(一)申请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之日起 7日内,向商务部报送请示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
(三)商务部经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总局)的意见,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信息表
分支机构指已批准开展直销经营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自备
空表(附件13)
/
样表
6.直销经营许可证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1份
1.申请企业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开展直销经营。分支机构之间没有隶属管理关系的,开展直销经营前均应向商务部申请批准;分支机构之间有隶属管理关系的,具有管理职能的最上级分支机构开展直销经营前应向商务部申请批准。
2.申请企业可以将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主体申请开展直销经营,也可以将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作为主体申请开展直销经营。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获得批准后,申请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通过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3.申请企业提交服务网点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时,服务网点尚未建立的,提交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已建立的,提交已建立服务网点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经服务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4.申请材料应标注页码,编制目录,按照附件 2的目录顺序排序,选择轻薄、环保纸张,尽可能双面印制,装订成册。申请书应当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申请材料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或整体加盖企业印章(骑缝章)。
5.商务部受理申请材料后,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http://zxgl.mofcom.gov.cn
)填报申请事项相关信息。
6.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无需年检。
7.已建立服务网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商务部将在批准申请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时,对服务网点予以备案,申请企业可在备案后开展直销经营。仅提交服务网点方案的,申请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获得批准后,还应当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立服务网点,并根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于 6个月内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报商务部备案。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企业不得开展直销活动。
(一)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之日起 7日内,向商务部报送请示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
(三)商务部经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总局)意见后,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企业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更换《直销经营许可证》。
3.2 变更后的股东证照
(1)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应提供所有变更后股东的证照
(2)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超过10个的,仅在持股比例前10位股东发生变更时,提供变更后股东的证照
(3)企业是上市公司的,仅在控股股东(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发生变更时,提供变更后股东的证照
(4)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
(5)股东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3.3 变更后的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声明、证明。
(1)涉及多个股东的,可在同一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2)股东是境内企业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证明
(3)股东是大陆居民的,当地公安机关/公证机构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4)股东是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不需要提供证明
(5)股东是境外企业、个人的,由当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出具相关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3.4 外国投资者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书面声明、证明
(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1)变更后的股东是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直接参股申请企业或实际控制申请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
(2)由投资者所在国/地区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附中文翻译件
政府部门核发
(四)变更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变更前、变更后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申请人自备
(五)变更直销员推销合同
变更前、变更后的直销员推销合同。
申请人自备
(六)直销经营许可证
(1)不需换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提供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2)需要换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提供原件
申请人自备
1.申请企业应当在相关事项变更前向商务部提出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将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2.申请材料应标注页码,编制目录,按照附件 3的目录顺序排序,选择轻薄、环保纸张,尽可能双面印制,装订成册。申请书、申请表、申请直销声明应当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申请材料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或整体加盖企业印章(骑缝章)。
3.商务部受理申请材料后,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http://zxgl.mofcom.gov.cn
)填报申请企业和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
4.直销企业重大事项变更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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