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 处理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并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

受案民警

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 记表文号为 X 公( )受案字〔 号)。

你(单位)可通过 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联系人、联系方式

受案单位(印)

你于 日向

报称的 一案,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 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特此告知。

公安机关(印)

我单位于 日受理的

一案(受案登记表文号 )。经审查,根据案件管辖分工,该案属于你单位管辖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现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证据清单

移送单位(印)

因你 单位)涉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现传唤你于 分前到

接受询问。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法强制传唤。

时间

询问 / 讯问人(签名) 工作单位

记录人(签名) 工作单位

被询问 / 讯问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是 否人大代表

现住址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口头传唤 被扭送 自动投案的被询问 / 讯问人 分到达, 分离开,本人签名 )。

办案民警或者勘验、检查人

当事人、辨认人或者见证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现调取与 一案 有关的下列证据:

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将受法律追究。

为了查明 一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特聘请你(单位)对

进行鉴定。请于 前将书面鉴定意见送交我(分)局。

现住址及联系方式

因调查 一案,

根据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扣留 / 延长扣押、扣留 日( 日至 )。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场所、设施、 财物予以查封/延长查封 日( 日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 证据保全清单中的 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日(自

日至 日),保存地点为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决定对下列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

规定,决定对 证据保全清单中的 物品予以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证据保全清单

公安机关(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

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要求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定于 分在

一案举行听证会,请按时出席。听证申请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的,终止听证。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印)

时间 分至

地点 举行方式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听证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

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听证内容记录(可加页)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

主持人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 的处罚。

执行方式 :□当场训诫 □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人民警察

□附:收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X 公( )不罚决字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 予以收缴,对 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 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违法行为人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 .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 .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 (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 .法律依据;

4 .处罚种类及幅度 (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5 .执行方式及期限 (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

6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 .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

8 .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 / 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及决定日期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X 公( )行罚决字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单共

公安机关(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物品持有人

­­­ 的下 列物品予以收缴 / 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 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予以改正

□立即停

日前改正 或者 整改完毕,并将结果函告我单位。在期限届满之前,你(单位)必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

违法行为人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 款第 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

日至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 (自 日至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 接收人员

接收单位(印)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文号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 日至

经诊断评估,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情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 日至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康复 年(自 日至 日)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 / 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 社区康复。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 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 / 社区康复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社区戒毒 / 社区康复人

社区戒毒 / 社区康复决定书文号

社区戒毒 / 社区康复期限自 日至

因社区戒毒 / 社区康复执行期限届满,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 / 第四十条之规定,现予解除。

特此通知。

执行地公安机关(印)

等证据证实。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收容教育

(自 日至 日)。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收容教育人延长收容教育 (自 日至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收容教育所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收容教育人

被收容教育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被 决定收容教育 (自 日至 日)( 决定书文号 )。在收容教育期间被依法提前解除或者延长收容教育至 日。

现期限届满,予以解除。

收容教育所(印)

□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嫌疑

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嫌疑人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 日(自 日至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执行场所及地址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违法嫌疑人

国籍 / 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拘留审查决定书文号

拘留审查期限自 日至 日。

□案件处理完毕 □不应当拘留审查

□被限制活动范围 □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解除拘留审查。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被拘留审查人

□未满十六周岁 □已满七十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嫌疑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 日至

日。在此期间,其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不得离开

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年  月  日

违法嫌疑人

□非法居留 □非法就业

□其他需要遣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遣送出境, 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 年内不准入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 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

日作出的

行政决定,决定书文号为

(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印)

地址及联系方式

因你(单位)经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公安机关于

日作出的 行政决定(决定书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条第

□其他法律

之规定,决定于 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

地址及联系方式

因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公安机关于

作出的 行政决定

(决定书文号 )中的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由

代履行。

代履行方式

代履行费用预算 元(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由你(单位)承担。

公安机关(印)

人民法院:

我局于 日作出 的行政处理决定(决定书文号 ,经依法催告(催告书文号 公( )催字〔 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对以下事项强制执行:

附: 1 、行政处理决定书 2 、当事人的意见

3 、催告书 4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印)

公安机关负责人

X 公( )缓拘决字〔

经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 决定对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原决定书文号 )。

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印)

担保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职业

现住址 联系电话

与被担保人关系

我愿担任违法行为人(被担保人) 的担保人,保证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

1 .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3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 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人知晓、理解并愿意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分)局

(分) 局决定退还保证金交纳人

日交来的保证金

(大写 )。

特此通知,请予以办理。

因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人

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没收保证金交纳人

日交来的保证金

(大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

公安(分)局:

根据你(分)局 号决定书,被执行人 已于 日入所。

执行期限 (自 日至

日)。

投送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