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维权,我们在路上
程晓溪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女性的地位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她们不再是男性的附庸,而是以一种新的姿态撑起了整个社会的“半边天”。而谈到女性维权,也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女性维权也早已不限制在婚姻家庭问题,由于长期以来的不平等待遇逐渐滋生各种顽疾,比如说就业歧视、职场骚扰、土地维权等等,这些不公平正在以一种潜在的、隐蔽的方式对女性的生活、家庭,乃至整个社会产生着消极的影响。那么,女性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中产生的新问题,紧跟时代的步伐成为新时代女性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 女性维权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婚姻家庭
1.家庭暴力。妇女权利受到侵害最初就是指家庭暴力的存在,由于长期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受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农村,妻子稍有不从,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常人也认为是“家务事”,别人无权管之,不少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的威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家庭暴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障碍。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其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侵害了受害者(多半为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还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极易使孩子产生恐惧、焦虑的心理,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埋下罪恶的伏笔。
2.财产分割。在现实的家庭生活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男主外,女主内”的影响,男性支配财力者居多,一些妇女没有家庭财产支配权,甚至对家庭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一旦离异,能够分割到的仅仅是摸得着、看得到的财产,而对家中的隐性资产完全丧失了分割权,且由于举证难,因而造成投诉难,司法机关处理难,致使一部分离异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在大多数妇联所处理的案件中,有关夫妻财产的咨询占了很大的比例,绝大多数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并没有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在婚姻产生危机时,女方对男方的财产并不清楚,对自己应得的财产收益更是一无所知,使得在离婚中财产分割问题更为复杂。如此一来,女性在离婚之后,生活往往得不到保障,可谓人财两空。
3.婚外情。在现代社会中通常以“小三”的形式出现,这种现象往往发生在40岁左右的女性身上,她们与丈夫相濡以沫,为丈夫事业甘做坚强的后盾,把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乃至青春岁月都消耗在无穷无尽的家庭琐事之中。然而随着日月变迁,容颜老去,自己已经赶不上社会的新变化、新潮流了,和丈夫之间的思想沟通日益减少,甚至无话可说,彼此间找不到共同的语言。而功成名就的中年男性自然而然散发出来的独有魅力,使这些已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的中年男性们还面临着重新选择配偶的众多诱惑。一旦男性没能禁得起诱惑,抛弃结发妻子,另娶他人,对于那些背后的女人又该是怎样致命的打击?
(二)职场领域
1.性别歧视。汉朝董仲舒首度提出——“惟小人与女人难养也”,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性别歧视了,在职场中,这种歧视尤为明显。近年来,在就业过程中较为常见的公开歧视现象,如今正在转向“隐性化”。举例说,“不招女性”“仅限男性”的字眼在招聘启事中越来越少见,但在实际录用时,却仍然存在男多女少的情况,这就属于隐性性别歧视。一位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如是说:“从企业的角度讲来讲,雇佣女员工不只是简单的增加一个员工的开支问题,因为她休假而导致的问题是一连串的,会产生连锁反应,导致企业流程受阻。而且她做了母亲之后根本不可能像没有结婚以前那么投入的工作,企业对员工的要求就是百分之百地投入。”也许这就是职场性别歧视的原因之一。在追求男女平等的道路上,女性也被要求成为职场女强人,然而这种潜在的性别歧视无疑是给女性就业增加了很大的难题,在现如今就业普遍偏难的情况下,女性就业更是难上加难了。
2.性骚扰。一般指的是:在一方并不情愿的情况下,另一方仗其地位、权力、工作的优势,对一方进行性暗示、性语言挑逗或者有性的举动。据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介绍,目前性骚扰已经非常普遍,影响了40%至60%的职场女性生活。其中,有40%的三资企业女性和70%的服务行业女性曾经遭受过性骚扰。而在广东的有关调查中显示,81%的当事人在遭遇到直接性骚扰(肢体动作)时会即场阻止,但会积极选择司法诉讼的当事人却非常少。一方面是因为女性认为此事非常难堪,不想声张,怕影响自己的声誉;另一方面,在来源于领导的骚扰上,广大女性更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想失去工作,对这等事件也是“三缄其口”,能躲则躲。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助长了骚扰者的嚣张气焰,受害者也是敢怒不敢言。
3.劳动保障。女性在就业、再就业中,即使能够杀出就业重围,避免骚扰,也并不一定能完全享受到应得的保护。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妇女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极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这些问题都成为女性在职场中所面临的新问题。
(三)土地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维权成为新焦点。主要是出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权益、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收益分配权和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中的受益权被限制和剥夺。土地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全国10.8%的农村妇女没有土地,在失去土地的妇女中有一半是由于婚姻变动(如离婚)造成的,有近三分之一的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部分农村妇女丧偶后,责任田被强占,其土地承包权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女性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刑法》、《婚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妇女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受到的保护。
1.妇女享有政治方面的权益。1992年月4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法,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如在各级人大内女代表的人数需要达到法定比例、各级政府要培养女干部)等
2.女性享有文化教育方面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全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妇女享有劳动权益。第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三、休息休假的权利;第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第八、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民主管理企业等权利。
4.妇女享有财产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妇女的土地权益。
5.妇女享有人身权利。《民法通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保障妇女的相关权利,比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贞操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6.妇女享有婚姻家庭权利。主要是妇女作为婚姻家庭一方,依法享有财产权,依法享有参与家庭事务,管理家庭事务的权利,依法享有教育子女的权利,以及在处理婚姻问题当中,妇女所特有的权利。
三、有关女性维权的建议
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产生,同时,女性维权工作的开展也需要各部门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国家、政府、社会和个人都在其中扮演者重要角色。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使维权有法可依
应该从实际出发,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和法律结构,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拓宽妇女权益保护的领域,使之真正成为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法律。具体有以下建议:
1.针对妇女权益易受侵害的不同方面进行专门立法,大致可包括婚姻家庭、职场就业等其他方面,使法律法规具体化、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使女性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准确及时的找到法律定位,获得相关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细化法律法规,将一些抽象笼统的条文具体化,也就是明确规定女性的权利或其他人的义务。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此条中,法律可以明确指出可以列出可以有性别要求的行业,使女性可以就业的领域得以清晰。
3.规范举证责任,适当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于妇女目前仍处于弱势群体,在许多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举证难的情形,而且,女性维权应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适当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约束和规范相关义务人的行为,减少对女性造成的侵害。例如,在就业中,如果女性主张用人单位有歧视妇女的行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就为何不录用原告以及其相关的用人标准作以说明,并对此承担败诉风险。
(二)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救助体系
有关单位应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旧观念,积极介入调解,帮助受虐待妇女选择合法渠道和手段有效地保护自己。同时,各级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对那些屡教不改,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触犯《刑法》的施暴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切不可把它当做“家庭矛盾”,大事化小,等闲视之。此外,在各政府建立综合性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相关责任主体、内容、程序、补救办法和责任承担都必须清楚明确,必要时可设立法规规章加以确定。
(三)社会——提供法律援助,呵护心灵健康
维护妇女权益,是发展和保障人权是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当女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社会作为一个大集体,其责任也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要以宣传“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和“家庭成员地位平等”的家庭理念为主线,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宣传。例如借助新闻媒体报道和宣扬女性维权的事例,灌输维权思想。其次,临时救济与司法救济并举。临时救济是为受害者提供避难场所,使女性在受到侵害后,问题解决前有一个可以栖身的场所;司法救济是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可设立专业社会救助小组,帮助受害者行使诉权。再次,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体可以披露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谴责和要求有关部门介入。
(四)个人——拒绝忍气吞声,增强维权意识
这主要是针对权益受侵害的广大女性同胞而言,寻求调解是大多数女性的第一选择,选用这种比较温和的方式,主要还是受到“家庭私事”或者“丑不外扬”等观念的影响,希望在家庭或职场内部就能解决,只有少部分人真正拿起法律武器。被打的妇女往往逆来顺受,受害后也不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作伤情鉴定;受到骚扰的职业女性为保全工作或面子也忍气吞声。因此妇女遭遇暴力或骚扰,首先要打破沉默,只有敢于公开事实,才能获得帮助。反暴力的最大阻力是观念,所以,妇女同胞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打破传统观念,对于存在暴力的家庭和骚扰的职场,妇女都应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日新月异,新问题层出不穷,历史走到今天,尽管尊重女性受到了全社会重视,但我们在生活中还是能看到女性的一些权益依然得不到保障。女性是伟大的,我们歌颂女性,我们赞美女性,我们尊敬女性,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为女性维权切实做些具体事,真正让女性的天空更加灿烂,让女性与男性的天空一同灿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