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
检察官惩戒
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检察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检察官。当事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检察官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检察官调离检察业务岗位: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三)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四)因违纪违法不适合在检察业务岗位工作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任何干涉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为人的责任。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检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
人民检察院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检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
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熊红文检察官
检察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检察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调整机制。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
检察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检察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检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
的
养老金
和其他待遇。
检察官帮教“到家门”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律规定的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对检察官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
依法追究其责任。
198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制作检察徽章。84式检察制服帽徽为铝合金质国徽图案,肩章为红底镶金黄呢质长方形硬肩章,正中加一枚铝合金质圆形徽章。肩徽图案为
五星红旗
,外镶麦穗、齿轮。1991年换装增加了检察领花,整体图案由五角星、宝剑、松叶组成。2000式检察制服采用国际通行的胸徽作为执法标志。目前使用的检徽,基本图案由盾牌、五颗五角星、天安门、长城和橄榄枝图形构成。检察徽章的“前世今生”,折射出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从一个特殊角度记录了我国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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