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

——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系列评论之一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的解决。这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普遍规律,检察办案同样如此。检察履职办案必须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最为关键的法律问题,筑牢高质效办案根基。

要更加注重加强证据审查。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收集的证据,按照法律程序推断确认,对于解决案件争议、实现法律诉求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事实。加强证据审查、分析、论证,根本是要以法律事实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演变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衍生的结果。实质法律关系是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案件事实、客观事实以及融于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应该是一致的,将这些方面联系起来的就是证据。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使案件事实清楚;只有案件事实清楚,才能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只有案件事实清楚,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具体办案中,如果证据本身相对稳定,关键要审查认定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合理怀疑,进而确定实质法律关系;如果证据本身存在缺失,要用好补充侦查、调查核实等法定方式,补强足以认定法律事实的关键证据,着力探寻实质法律关系。证据审查强调亲历性原则,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

要善于厘清主次矛盾。实质法律关系往往蕴含在众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中,只有分清哪些是主要矛盾、哪些是次要矛盾,把统领法律事实的实质法律关系理出来、把握住,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一些涉案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属于何种犯罪等存在争议。只有准确判断实质法律关系,才能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问题。在民事诉讼监督中,案件往往经历多轮诉讼,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从中找准实质法律关系,犹如找到线团中的线头,关键是要把握争议焦点和核心诉求,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监督中,既涉及行政行为,也涉及行政诉讼,有的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这就要求不仅判断行政行为、行政审判是否依法有据,还须厘清民事法律关系,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公益诉讼检察中,实质法律关系就是公益损害事项及其“可诉性”。只有把握好这些要求,才能切实提升办案精准性、规范性。

要坚持由表及里。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抽丝剥茧、察微析疑的过程。针对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案件,必须由表及里,加强深层次、实质性监督。比如,在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中,如果不能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就很难准确区分民事侵权、民事违约等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很难甄别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办理这类案件,既要防止把刑事犯罪当作民事纠纷处理,也要防止把民事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特别是要重点加强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实质审查是否存在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情形,抓住跨区域违法抓人、违法“查扣冻”财产等典型,依法监督纠正不当行使公权力问题。在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要善于从原案中发现深层次的虚假诉讼,依法监督纠正,同时深挖细查、依法惩治背后的虚假诉讼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最终是要做实“以事实为根据”。无论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还是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都要依靠证据确定法律事实、区分法律关系,扭住案件的关键环节和本质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夯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 刘钊颖 陆青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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