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顾培东、禄正平译)一书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者梅里曼教授的力作,成书于1969年。该书以一个普通法系学者的视角,以最富可读性和最简练的语言展示了大陆法系的全貌,以深刻而富于启发性的思维考察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与实践,从历史、政治、社会等方面生动地概述了大陆法系思想。该书虽然篇幅不长,但是内容极为丰富,可以说,这是一本了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司法以及法律思维的著作,其影响深远。
大陆法系之所以称得上历史悠久,从其历史渊源中就可见一斑。在大陆法系三个组成部分中,最古老的部分当属罗马法。罗马法其实是一个统称,包括人法、家庭法、继承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等,其内容直接来自于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第二个部分是罗马天主教会的教会法,是教会为其自身管理和调整教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展起来的。第三个部分是商法,随着商业的发展,商法很快具有了国际性。梅里曼认为,从历史渊源角度而言,上述三个组成部分是现代大陆法系各国大部分私法、程序法以及部分刑法中的概念、制度和程序的主要渊源,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基本法典的主要历史渊源。
梅里曼采用比较学方法,通过对两大法系相关内容的比较,以达到介绍大陆法系全貌的目的。谈到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梅里曼认为,法规数量的多少、权威的大小、有无法典存在,均不是区分两大法系的依据。两大法系的真正差异在于法典编纂的思想、法典系统化和概念化程度以及对待法典的态度等不同。梅里曼将众多区别分为法律职业和法律部门的区别。
关于法律职业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官地位。在普通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例,被任命或选举为法官,常被看成是一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也是对其尊敬和威望在形式上的承认。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仅是普通文官,其地位、待遇、形象等远不如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
法学家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官员以及律师均受到法学家思想的影响,“法学家把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法律条文溶于法律制度的模式之中,传授给学生们,并著书立说加以论证。立法者和法官接受了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和概念,在立法和执法中加以运用。”与此相比,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官所言即为法律。”普通法被称为“法官法”。
法院系统的构建。与普通法系仅有一个统一的法院系统不同,大陆法系通常具有两个独立的法院体系,它们各自有其司法管辖权、审级、法官和程序制度,同时并存于同一个国家之中。这两种法院体系通常被称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前者与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后者与行政权有关。
不同法律职业的境况。在美国,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会到不同部门见习,之后再决定从事什么工作。美国的律师在一生中往往可能从事多种法律工作,律师在不同行业部门之间调换工作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年轻的大学法科毕业生必须及时作出从事何种职业的决定,这种决定将影响其一生。大陆法系的法官制度或许可以为法律职业的境况提供一个鲜明而有力的佐证。一个大学法科学生从学校毕业、进入司法职业层后,“一般来说,他将会被分配到国家边远地区的基层法院开始他的职业生涯,今后的升迁沉浮都取决于个人的资历和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
从法律部门的角度看,梅里曼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大陆法系:
第一,大陆法系民法的一般原理。要想了解和掌握大陆法系民法中所谓的“一般原理”,最好的办法是将一本权威著作中的“总则”部分作为考察实例。考察之后,梅里曼的总结是,“民法总则部分的条文都是理论上的条文,完全出自法学家们的创造。”这与普通法系截然不同。
第二,法律的分类。大陆法系中传统的法律划分方法的一个最显著特征是,十分强调和相信形式上的定义以及定义之间差别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普通法系法学家则一般把法律的划分视为历史诸因素混合的产物。顺着这种思路,在大陆法系中,法律主要分为公法和私法,以及随后产生的兼有公、私要素的混合法,比如劳动法。但是,对于普通法系法学家而言,这种划分既不准确,也无必要。
第三,民事诉讼程序。作为大陆法系程序法的核心,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地位。总体来看,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程序与普通法系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一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一个民事诉讼程序分为几个独立的阶段,比如预备阶段、取证阶段、判决阶段,这就导致一个案件不可能通过一次开庭就解决,而普通法系由于实行陪审团制度,就要求审判程序必须一次完成。二是对待证人证词的程序不同。由于在集中性、直接性和言辞性上的标准不同,普通法系采取“听审—裁定—聆听证人证词”的方式来决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而在大陆法系,梅里曼调侃道:“此种程序将延绵数周甚至数月:原告律师请求法官传唤证人;被告律师提出异议并简要说明理由;原告律师再进行答辩,然后由法官予以裁定,最后由等候在法庭的证人出庭作证。”三是证据制度上。普通法系由于陪审团参加,设置了一系列的排除规则,最突出的例子是“传闻规则”,大陆法系仅有从“法定证据”演化而来的“推定事实不容辩驳”的规定。四是执行程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类似普通法系的“民事藐视法庭罪”,仅要求违反法庭命令的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负有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第四,刑事诉讼程序。一般而言,虽然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程序有所融汇,但是以下认识仍有正确之处: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的诉讼程序,而普通法系则采用“控诉式”的诉讼程序。当然,随着欧洲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改变了“纠问式”的固有不足,已经朝着更为正当和人道的方向发展,“其主要进步是通过对刑事诉讼的调查和预审阶段进行改革来实现的。”
需要说明的是,该书自1969年出版发行以来,大陆法系已发生了诸多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陆法系也在逐渐吸收普通法系的规则,特别是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其改变较多。即便如此,梅里曼以其独特的视角对两大法系区别的梳理,对于比较法学研究来说,仍大有裨益。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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