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和巴勒斯坦问题

秘书长

秘书长 本人或者通过他的特使为该区域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和建设和平采取行动。秘书长也是中东问题四方中的联合国代表。 联合国中东和平进程特别协调员 在所有与和平进程有关的事项中代表秘书长。

大会

大会 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成。自1947年以来,大会一直参与寻求和平解决巴勒斯坦问题。 巴勒 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 是大会在1975年设立的。

安理会

安全理事会 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自1948年以来,安理会多次处理中东局势和巴勒斯坦问题。

人权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 在其常会和特别会议中审议巴勒斯坦局势。人权理事会与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人权状况 特别报告员 密切合作。

近东救济工程处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 近东救济工程处 )是中东迄今最大的联合国行动,工程处为约旦、黎巴嫩、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沙和西岸包括东耶路撒冷逾500万巴勒斯坦难民提供教育、医疗卫生、救济和社会服务。

停战监督组织

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 停战监督组织 )于1948年由安全理事会授权在巴勒斯坦设立,它是联合国设立的第一个维持和平行动。

中东和平进程协调员办事处

联合国中东和平进程特别协调员办事处 协调联合国向巴勒斯坦人提供的人道主义和发展援助。

利益攸关的主要问题

1993年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巴解组织)签署的《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将某些问题推迟到后来的永久地位谈判。后来在2000-2001年、2007-2008年和2013-2014年举行的几轮谈判均无结果。

以下列明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在永久地位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上的立场。

永久定居和两国解决方案

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委员会)一贯支持旨在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决议通过和平谈判结束占领和全面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所有国际努力。委员会欢迎1991年马德里和平进程,并欢迎1993年的《原则宣言》以及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随后达成的协议。2002年,委员会欢迎肯定安全理事会第1397(2002)号决议提出的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两个国家在安全和公认的边界内毗邻共存的区域设想。委员会敦促迅速实现这一目标,为此建立一个循序渐进的具体机制,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政治、经济和安全领域的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欢迎2002年3月28日在贝鲁特举行的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通过的和平倡议,并吁请以色列秉诚回报。

委员会支持由美利坚合众国、俄罗斯联邦、欧洲联盟和联合国组成的外交四方继续作出的努力,特别是为促进题为“基于表现的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永久性两国解决方案路线图”这一和平计划作出的努力。该路线图是安全理事会第1515(2003)号决议赞同的。委员会敦促四方和国际社会协助双方履行计划为其规定的义务,特别是有关安全问题和冻结定居活动的义务。

委员会认为,路线图提供了按照安全理事会第242(1967)、338(1973)、1397(2002)和1515(2003)号决议以及基于1967年边界的永久性两国解决方案的原则,全面、公正和持久地解决巴勒斯坦问题,实现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以及该区域所有国家和平、安全生活的权利的一个途径。委员会认为,为了实现两国解决方案,双方必须尊重以往所有签署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

边界

委员会完全支持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两国在相互承认的边界内和平安全毗邻共处的解决冲突方案。委员会的立场是,两国解决方案只能在1967年前的边界(“绿线”)基础上实现。委员会认为,只有通过双方谈判和达成协议才能修改1949年的停战线。委员会强调,在以全面而且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谈判解决这一问题之前,双方不得在实地单方面作出任何事实上的改变。

隔离墙

委员会已表示强烈反对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偏离1967年前的边界建造隔离墙及其配套结构和障碍,而且同时还摧毁并没收巴勒斯坦人的土地和财产,致使数千巴勒斯坦家庭流离失所。委员会欢迎2004年7月9日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其中明确认定修建隔离墙违反国际法。委员会还欢迎2004年7月20日大会通过的A/RES/ES-10/15号决议,其中认可咨询意见,要求以色列履行咨询意见中提及的法律义务。令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以色列政府以安全为由建造这一障碍,实际是为了在事实上吞并更多的巴勒斯坦土地,单方面界定未来巴勒斯坦国的边界,预先设定永久地位谈判的结果。委员会的立场是,以色列没有权利在巴勒斯坦土地上建造任何这类隔离结构。必须按照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有关决议,立即停止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及其周围地区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建墙,并拆除迄今已建成的隔离墙及其配套结构。必须废除所有通过的与建墙有关的立法和监管法案,或使其无效。以色列有义务赔偿巴勒斯坦人民因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在这方面,委员会完全支持联合国关于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造成的损失登记册的任务规定,并要求立即予以充分执行。

定居点

委员会的立场是,以色列在被占领的西岸和东耶路撒冷保持和建造的定居点违反国际法,违背以色列根据路线图承担的义务,并对和平进程构成严重障碍。《日内瓦第四公约》第49条严格禁止这种殖民化,规定“占领国不得将其本国平民之一部分驱逐或移送至其所占领之领土”。安全理事会第465(1980)号决议重申了这一立场,其中确定以色列将其部分人口和新来移民移居到1967年以来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和其他阿拉伯领土的政策和措施悍然违反《公约》。委员会已呼吁以色列根据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并按照路线图和《安纳波利斯共同谅解》(其中明确要求停止扩大定居点,包括所谓的“自然增长”),立即而且彻底冻结定居活动。以色列政府执行这一要求与否是其有否政治意愿就所有永久地位问题恢复认真谈判最终实现冲突的两国解决方案的重要标志。

耶路撒冷

委员会不承认以色列声称整个耶路撒冷城都是其首都的说法。在这方面,人们公认东耶路撒冷是以色列自1967年以来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的有机组成部分。委员会认为,谈判解决耶路撒冷地位并在其中考虑各方的政治和宗教关切问题是解决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和在整个地区实现持久和平的一个先决条件。解决方案应该包括国际保障条款,以确保耶路撒冷居民的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并确保巴勒斯坦人民以及各宗教和各民族的人民永久、自由、不受阻碍地进入圣地。不把东耶路撒冷作为未来巴勒斯坦国首都的任何协议都不会最终实现以色列-巴勒斯坦的可持续和平。委员会重申,东耶路撒冷是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一部分;占领国以色列受制于包括“日内瓦第四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条款的全面约束。以色列吞并东耶路撒冷不曾也不会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委员会的立场是:政府批准建造定居点、迁移定居者、拆毁房屋、驱逐巴勒斯坦居民和其他旨在改变或意欲改变耶路撒冷城的法律地位、实际和人口特征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必须停止和废除。

巴勒斯坦难民

巴勒斯坦难民问题是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的一个关键要素。在大会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号决议的基础上公平而公正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巴勒斯坦-以色列和平和区域和平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委员会认为,持久解决巴勒斯坦难民问题的唯一途径在于巴勒斯坦人重返过去几十年背井离乡失去的家园和财产这一不可剥夺的权利。委员会认为,为巴勒斯坦难民和整个巴勒斯坦人民争取正义也包括公正赔偿和追索他们在占领下受到的侵害。难民固有的脆弱性及其流落他乡的悲惨状况要求在国际法原则基础上公正、持久地加以解决,并借鉴从世界其他地区解决冲突的成功事例中汲取的经验教训。多年来提出的各种难民安置和补偿计划以及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近东救济工程处)为难民提供援助和照顾的辛勤工作向来只意欲作为临时措施,不能代替重返权。

安全

委员会支持为实现冲突的两国解决方案所作的一切努力,使一个独立、有生存能力、领土毗连的巴勒斯坦国在1967年前的边界基础上和平安全地与以色列毗邻共存。该方案强调必须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使该地区所有平民获得安全、保护和福祉。委员会谴责一切暴力行为,无论是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军事入侵和逮捕活动,还是来自加沙地带的巴勒斯坦火箭弹。委员会要求立即全面停止一切暴力行为,包括军事打击、破坏和恐怖行为。委员会对包括东耶路撒冷和加沙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继续发生的安全方面的危险事件感到关切。这些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多数是巴勒斯坦平民。以色列定居者的野蛮行为、普遍破坏巴勒斯坦人的公共和私人财产及基础设施、对遗产和文化场所造成的不可挽回的破坏、境内流离失所的平民、持续逮捕巴勒斯坦人的行动、对巴勒斯坦平民进行集体惩罚、巴勒斯坦人民的社会经济和人道主义状况严重恶化令委员会越来越感到不安。由于封锁,加沙的社会经济和人道主义状况尤其严重。委员会赞扬巴勒斯坦权力机构为改革和加强其安全机构所作的努力。委员会呼吁各方继续在安全部门开展合作,以建立信心,使双方获益。

委员会强调,正如联合国大会2016年12月21日第71/247号决议重申的,巴勒斯坦人民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完全支持大会的要求,即占领国以色列必须停止开采、破坏、损耗或用尽或危害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自然资源。委员会反对以色列限制巴勒斯坦人在他们自己的土地上获得水资源却向其本国公民包括被占领西岸和东耶路撒冷的定居者提供大量水资源的歧视性政策。任何永久地位协议均应遵守国际法,在人均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从而分享和分配地下和地表的水资源,避免重大伤害,并在开展可能影响邻居水分配的重大项目之前,遵守事先通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