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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三中院的网络直播。北京三中院召开服务保障首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消费纠纷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审判白皮书,总结三中院审理的涉消费纠纷案件类型特点,通报相关工作举措,并精选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探索新形势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路径。
    [09:29:05]
  •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和网友们对于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消费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也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直观需求。2021年7月,国务院批准包括北京市在内的五个城市率先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北京三中院地处消费活跃圈,辖区内有国贸商圈、三里屯商圈、蓝色港湾国际商区等众多消费地标,消费要素集聚、商业活跃度高。近年来,三中院主动响应党中央政策号召,融入首都发展大局,结合辖区特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举措,保障与推动首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北京三中院服务保障首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消费纠纷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审判白皮书,总结三中院审理的涉消费纠纷案件类型特点,通报相关工作举措,并精选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探索新形势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路径。
    [09:29:56]
  •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出席此次新闻发布会的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立案庭副庭长邓青菁,立案庭法官郑吉喆。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分为三项议程。
    第一项议程是薛强副院长介绍三中院2013年至2023年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态势。
    第二项议程是邓青菁副庭长通报三中院服务保障首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司法举措。
    第三项议程是郑吉喆法官发布三中院服务保障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第四项议程是媒体互动。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薛强副院长介绍三中院消费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09:30:41]
  • [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薛强]: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介绍三中院2013年至2023年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态势。
    (一)案件数量上升趋势明显 群众消费需求日益增长
    北京三中院自2013年8月正式成立以来,共审结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7024件,整体而言,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数量波动式增加,自2018年以后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反映出近年来我国消费市场稳步增长,以及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及普法力度的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加。
    (二)服务行业纠纷大幅增长 消费案件存在区域差别
    2017年以来,北京三中院受理并审结的服务类纠纷案件数量在所有消费纠纷案件数量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侧面反映出北京产业结构的变化与升级,但这一变化在北京三中院各辖区之间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域差别。朝阳辖区的涉及服务类纠纷案件在北京三中院审结的服务类纠纷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通州、顺义辖区的服务类消费纠纷案件占比相较于其他区域也较为突出,分别为12%与14%。
    (三)维权主体趋于年轻化 争议标的额呈椭圆分布
    近年来,我国的消费主力人群逐渐呈现年轻化的特点,80后、90后乃至00后,正在成长为消费的主力。相较于老年人,中青年群体更加注重生活品质、更加愿意培养个人兴趣,更愿意付出更多金钱用于精神消费,同时,中青年群体也更加注重自己消费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诉讼主要诉求一般为退费或者要求惩罚性赔偿,案件标的额有一定的差异性,但多数分布较为集中。其中,1万至5万的案件占比32%;5万至10万的占比24%。50万元以上的亦占有一定的比例,个别案件诉争标的甚至达到千万元级别。整体而言,消费诉讼标的额的分布呈现椭圆状。
    (四)消费主体性别差异明显 女性消费者展现维权力量
    消费纠纷中,当事人性别差异也较为明显。北京三中院在2013年-2023年受理并审结的案件中,54%的消费纠纷的维权当事人为女性,46%的消费纠纷维权当事人为男性。女性消费者维权较为集中的领域为美容美发服务合同、教育培训合同、旅游服务合同、健身私教服务合同、美妆、服饰类产品消费等。
    (五)群体诉讼案件数量上涨 教培领域涉众纠纷频发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通讯方式的便捷化,以往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时间长等问题得到改善,因同一经营者原因导致权益受损的消费者之间通过微信群等方式交流信息、统一维权,逐渐转变为集体维权、群体诉讼的方式。教育培训服务是服务合同纠纷中消费者集体维权的主要领域,2019年涉及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六)消费场景转向平台化 消费模式呈现新型化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除了传统电商消费纠纷以外,网约车、在线家政、二手商品交易、在线团购、直播带货等新型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不断涌现。 消费方式的新型化,交易类型的日益复杂化,不断引起新的法律问题,为司法审判带来新的挑战,北京三中院妥善审结涉新型消费模式案件,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新型消费模式的发展,促进新型消费经济健康发展、良性运转,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七)预付费纠纷爆发增长 预付费退款类型特征明显
    近年来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费用的案件在服务类消费纠纷案件中占据主要比例,预付费消费纠纷案件数量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预付费消费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具备如下类型化特征:第一,经营者主体变更、停止营业;第二,经营者通过收取预付费用获取非法利益,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第三,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经营者拒绝退费;第四,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或造成人身损害,导致消费者对服务不满意,进而要求退费并赔偿损失。
    (八)严厉打击商家消费欺诈 坚决遏制新型欺诈行为
    刷单炒信行为是目前平台经济消费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也是平台经济时代所产生的新型“消费欺诈”,北京三中院陆续审理多起因刷单炒信引起的纠纷,将继续严厉打击利用非正常手段提升排名的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九)新能源汽车案件逐渐增多 质量问题及虚假宣传频发
    自2018年以来,涉及新能源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也逐渐受到关注,案件数量呈现出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在2020年达到峰值。涉及新能源消费纠纷的案件中,因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占比较高,主要问题包括行驶中断电、续航里程缩水、辅助自动驾驶系统失灵、电池充电故障等;涉及新能源汽车消费欺诈的问题案件数量也较多,主要涉及隐瞒购置税、二手车充当新车卖等。
    (十)预包装食品标签受关注 保健品质量功效引争议
    因购买食品、保健品引发的案件占据重要地位。近年来,具备美容、抗衰功能的保健品类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其中包括减肥药、抗糖类产品、抗衰类产品等产品问题,此类产品部分问题集中在涉诉产品夸大功能、虚假宣传、含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或成分、缺少入境检验检疫合格材料等成分和功能问题。
    以上是关于北京三中院2013年至2023年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态势的介绍。
    [09:31:57]
  •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邓青菁副庭长通报服务保障首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司法举措。
    [09:37:28]
  • [立案庭副庭长 邓青菁]: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好!下面我介绍一下三中院服务保障首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八项综合司法举措。
    (一)党建引领审判工作 理论服务多元融合
    北京三中院坚持以党建为引领,通过“一引领四融合”党支部工作法,将组织、机制、服务、理论深度融合,将党支部建设与服务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进消费纠纷综合治理进行结合。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发挥立案(窗口)“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品牌辐射效能,高效解决消费纠纷。构建的消费纠纷综合治理机制,服务首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获评“北京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优秀实践案例”。
    (二)搭建便民诉讼平台 畅通纠纷解决渠道
    北京三中院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开通绿色保障通道,最大程度发挥线上立案、跨域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等功能优势,将“多元化解导出平台-多点便民立案平台-集约化排庭送达平台-12368工单响应平台”等特色平台聚集整合,开辟消费纠纷诉前-诉中-诉后的全流程、一站式绿色响应通道。主动延伸工作时间,设置“巡回法庭”“夜间法庭”“假日法庭”,灵活安排庭审,保障涉民生消费纠纷案件快审快结。
    (三)构建诉源治理平台 营造无讼消费环境
    北京三中院制定《协同辖区法院 深化诉源治理十二项机制》,搭建“1+6+X”诉源治理融平台,积极发挥中级法院优势,与辖区内区委政法委、所属街道、基层法院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化解与消费有关的典型案件或群体性案件,从根本上减少案件发生。联合朝阳、平谷、怀柔法院等建立无讼村居“多元解纷工作站”,促进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解于萌芽。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联合探索建立二审消费案件委托调解相关机制,实现了纠纷治理关口前移。
    (四)打造消费审判高地 细化专业裁判规则
    利用消费权益保护基地优势,建立消费纠纷专业审判机制,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消费纠纷专业裁判提供智力支撑平台。注重发现与培育精品案例,积极打造典型案例,提升代表性案例的指引意义。其中,审理的“剧本杀公司刷单炒信案” 打击了新型误导消费者行为;“劳斯莱斯消费欺诈案”系国内最高额的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纠纷案,该案也入围2018年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候选,被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评为2018年“三一五”年度案例;“医美机构虚假宣传案”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五)建设消费研究基地 聚焦消费前沿问题
    北京三中院先后参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涉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等多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修订起草;参与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消费公益诉讼”“电子商务”等研讨论坛数十次。被授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研究基地”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实践基地”。先后承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课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数助决策”课题《数字经济背景下直播带货纠纷的司法大数据分析》《新能源汽车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与北京冬奥组委合作研究课题《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特许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与中国人民大学合作研究课题《食品安全司法判决对监管制度的影响研究》。
    (六)筑牢消费宣传阵地 引导消费者合理维权
    自成立以来,北京三中院连续多年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通报会,发布审判白皮书,回应民生关切。主题涉及食品安全与网络购物纠纷、欺诈消费者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界定、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及请求权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新能源汽车消费和案件审判观察等。
    (七)护航数字经济稳健发展 激发北京“创新力”
    北京三中院受邀出席2023全球数字经济大会闭幕式,与北京博锐开放政策研究院签署合作共建协议,并共同发布《数字经济案例精选与实务指引》。承接最高人民法院“数助决策”课题《数字经济背景下直播带货纠纷的司法大数据分析》,司法护航直播带货相关新型经济发展及数字经济发展。赴京东、拼多多、美团等互联网企业开展实地调研,了解电商平台企业需求及网络消费纠纷新动态,引导数字经济下的互联网企业稳健发展。
    (八)保护弱势群体消费权益 厚植北京“人情味”
    北京三中院依法保护老年群体消费权益,重点关注涉及养老、康复、涉老医药保健品、涉老旅游、涉老保健等领域案件,助力“银发经济”有序发展。审理的“冷敷贴老年消费欺诈案”等多起案例入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例候选、最高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等。
    重点保护涉未成年群体消费安全,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涉生育、托育等服务合同纠纷。
    以上是关于北京三中院服务保障首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司法举措的介绍。
    [09:40:31]
  •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郑吉喆法官发布三中院服务保障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09:41:48]
  • [立案庭法官 郑吉喆]: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介绍三中院服务保障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所涉及的审判规则包括:案例一涉及经营者无权仅以销售网页载明“一经签收,概不退换”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退款;案例二明确经营者在装修安装时使用过期辅料构成欺诈的,应当对包含主材的全部费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案例三涉及留学服务机构承诺保录的,应当退还未录取消费者费用;案例四明确特许人具有履行合同外观的,消费者有权向特许人主张退还费用;案例五明确夸大产品功效误导老年消费者构成欺诈;案例六明确外卖吃出不洁异物,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案例七明确网络租车平台投保不足构成虚假宣传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八明确“刷评”合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应认定无效;案例九明确无资质的医美机构为消费者进行医美手术构成消费欺诈;案例十明确擅自变更洗衣方式造成衣物损坏的,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下面重点介绍两个案例:
    一、经营者在装修安装时使用过期辅料构成欺诈的,应当对包含主材的全部费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张某与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约定购买某品牌壁布,折扣后合同整体价格为17340元。商贸公司向张某提供了壁布货物以及壁布施工服务,施工用胶由商贸公司提供。张某主张其在施工现场查看了胶的包装,发现施工用的两种胶均已过期,张某提交了施工后的墙面照片证明壁布存在凹凸不平的情况。张某认为某商贸公司提供过期胶水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商贸公司对全部款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某商贸公司认为壁布和胶都是合格的,不能证明胶是商贸公司提供的,且即便是商贸公司提供的也是基于过失,没有欺诈的故意,胶是赠品,不能按照全部费用计算惩罚性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用胶生产日期喷注清晰,且标注在瓶盖等显著位置,某商贸公司的装修人员装修时应当且能够注意到生产日期。故法院认定某商贸公司对使用过期装修用胶属于明知,胶虽为装修时使用的辅料,但与主材混合后方能呈现装修效果,足以影响消费者对于消费选择的主观判断,故法院认定商贸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装修用胶与壁布本身在装修后具有不可分性,商贸公司在经营壁布并在安装过程中提供并使用过期胶,应以收到的全部经营款项为赔偿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装修不同于一般动产消费品,装修一旦完成就会添附于不动产上,长期陪伴消费者的生活。因此消费者对装修的材质、安全等都会予以特别的关注。作为从事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中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于装修中约定的材质、标准应当依约完成,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辅料也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标准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使用过期辅料同样构成欺诈行为,经营者对于具有不可分性的装修整体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无资质的医美机构为消费者进行医美手术构成消费欺诈
    ——王某与某美容中心、陈某、霍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7日,王某在某医美机构进行“除皱、泪沟、3D织网提升”项目,由医师陈某进行手术。术后王某面部变宽、皮肤明显凹凸不平且痛感强烈,陈某回复系术后反应,可继续观察。同年12月1日,王某告知陈某上述情况依旧存在,已准备就医。12月10日,陈某向王某退还4000元,后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随后,王某向12345反映该机构非法医疗美容问题。2022年2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机构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王某将美容机构和医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某医美机构处接受的美容服务性质为医疗美容。因该机构提供服务场所,陈某进行实际操作,且某医美机构、陈某各收取总费用的50%,所以法院认定王某与某医美机构、陈某之间形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某医美机构明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陈某明知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二者却未如实向王某披露上述信息,并对王某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该医美机构、陈某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最终法院判决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典型意义】
    随着“颜值经济”的发展,医美市场规模日趋扩大,在利益驱使下,部分商家故意混淆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边界,扩大或虚假宣传疗效,模糊定价、违规收费等医美乱象持续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本案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了对美容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北京三中院服务保障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典型案例的介绍。
    [09:46:54]
  •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媒体互动。
    各位媒体朋友如有问题请举手示意。
    [09:52:56]
  • [记者]:
    在首都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过程中,数字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北京三中院在司法保障方面有哪些有力举措?
    [09:53:09]
  • [立案庭副庭长 邓青菁]: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首都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过程中,作为首都的中级法院,北京三中院深刻认识到司法服务对于保障促进消费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作为司法机关,北京三中院立足本职,充分发挥消费纠纷审判作用,公正裁判,为扩大消费、提振市场信心营造良好环境。平衡、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平台经济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型消费模式,北京三中院积极探索双向保护、互利共赢的裁判思路,既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注重引导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北京三中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多向发力,助力平台消费提质升级。对于数字经济中的互联网企业,北京三中院不仅开展订单式“送法入企”活动,了解互联网需求及网络消费纠纷新动态,针对性提出司法意见,还利用司法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通过承接新兴消费领域司法治理课题,提供司法建议与对策,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09:53:41]
  • [记者]:
    平台经济背景下,网络商家的评价分数十分重要,如果商家采用好评返现或者虚构交易等方式提升评价分数,是否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09:54:25]
  • [立案庭法官 郑吉喆]:
    商家采用好评返现或者虚构交易等方式提升评价分数的行为,是典型的“刷单炒信”行为,“刷单炒信”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通过虚构交易、虚假好评等方式提升商家信用或网络评价的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及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中的“交易量”“好评率”往往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决策,这也催生了商家利用“刷单”“刷好评”等方式打造虚假口碑的行为。“刷单炒信”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也挤压了正常经营者的排名空间,侵犯了现有的电商信用评价体系。
    遏制“刷单炒信”行为,引导商家诚信经营,避免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才能从根源上保护消费权益。
    [09:55:58]
  •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鉴于时间关系,如果各位媒体朋友还有其他问题需要采访,可在发布会结束后,与我们负责新闻宣传的工作人员联系。
    今天发布会的内容,我们将同步更新在三中院官网、微信微博等平台账号,请大家关注。
    下一步,三中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做深做实能动司法,以“如我在诉”的意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振人民消费信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09:56:2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09: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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