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化工区安环局,东湖风景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关于“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湖北省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鄂环办[2016] 167号)有关精神,我局将组织开展武汉市重点行业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重点行业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是贯彻“水十条”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职责分工。各单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请于8月6日前报送我局,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二、各单位要按照《武汉市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区(含功能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分别按企业环境管理权限实施调查工作,各单位应于8月15日前完成调查范围内企业名单的排查工作,并将确定的调查企业名单书面报送我局;
(二)各区(含功能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分别负责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企业数据填报工作,并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保障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合理;
(三)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各单位应于9月10日前将最终调查数据和工作报告按要求报市环保局。
联系人及电话:黄大海 8580539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武汉市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2.2015年武汉市重点行业生产使用化学品企业初步
3.《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
度(调查表)》(请在市局网站下载)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武汉市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关于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要求,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湖北省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鄂环办〔2016〕167号),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摸清我市重点行业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指导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为指导,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出发点,以摸清我市重点行业化学品生产使用现状为重点,为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和化学品全过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调查,摸清我市重点行业化学品生产使用种类、数量、区域、行业分布特征等基础信息;为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风险防控、制定环境激素等高风险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风险防控措施提供数据基础和技术支撑。
二、调查范围与内容
(一)基准时间
本次调查基准年为2015年。
(二)调查范围
1.
行业范围
本次调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行业中相关子类下生产使用化学品的现有企业。
各行业具体要求附后。
截止到调查基准年年底前投运(含试生产)以及调查基准年度内无生产但保持生产能力的企业,应纳入调查范围;在调查基准年年底前取缔、关闭或已不存在的企业,或者正在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完成基本建设但尚未投入试运行以及正在建设中的企业,不纳入调查范围。
2.
化学品范围
企业生产和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如化学原料、药品、兽药、染料、颜料、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纺织助剂、印染助剂、后整理助剂、皮革助剂、皮革鞣制剂、皮革表面活性剂等各类助剂以及工艺辅助化学品等。
以下不作为本次调查的化学品填报:油母页岩、天然原油、人造原油、煤炭(硬煤、褐煤等)、焦炭(含半焦)、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焦炉煤气、干馏炭、沥青、空气、氮气、氧气、水、动植物等;科学研究、工艺研发及工艺小试或检验场所使用的化学品;企业三废处理所使用的化学品及维护企业景观设施等的杀虫剂、肥料等。
(三)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内容主要有企业名称、地理位置、行业类别、化学品名称、生产/使用数量等基本信息,具体调查内容见《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三、工作任务
1.
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培训
。市环保局组织制订武汉市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对各区级环保部门和有关市直企业进行培训;各区级环保部门制定本辖区调查工作方案并对区管的企业实施培训。
2.
确定调查企业名单
。市环保局依据初步调查结果,制定了《2015年武汉市重点行业生产使用化学品企业初步调查名单》。请各单位在此名单的基础上,对照调查范围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认真排查,研究确定调查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
3.
指导企业填报
。此次调查统一采用单机版采集软件进行填报。企业通过单机版采集软件填报完成后将表格打印(一式两份,企业自留一份,报区级环保部门备案一份),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电子数据一同上报区级环保部门(必须保证电子版与纸质盖章版一致)。
如部分企业确因某些原因无法使用系统填报,则由区级环保部门向企业发放纸质版统计调查表(调查表由市环保局统一下发),指导企业填报,并将企业填报信息录入系统形成电子版,电子版统计调查表需由企业核实无误、并与纸质盖章版确认一致后方可上报。
4.
数据审核及上报。
各区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填报数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复核,对于填报错误的数据,退回企业修改后重报,并做好记录备查。区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审核通过后,将数据汇总导出,并将汇总表、工作报告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环保局,同时上报调查数据的电子版。
5.
编制调查报告
。市环保局汇总本次调查的总体情况,编制武汉市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报省环保厅
6.
调查资料的保管与使用
。各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将本次调查企业的纸质调查表和相关资料,按时上报市环保局妥善保存。调查所得资料仅用于掌握全市化学品生产及使用情况,不与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等挂钩。
四、进度安排
本次调查工作分为启动、调查、审核上报、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1.
启动阶段:2016年8月初
市环保局对此次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工作开展动员部署,并组织开展调查技术培训工作。
2.
调查阶段:2016年8月初~9月上旬
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分别按管理权限确定管辖范围内调查企业名单,组织指导企业按《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填报,对企业填报内容进行审核。
市局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区级环保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3.
审核上报阶段:截止2016年9月底
市局工作专班对全市数据进行汇总、审核,有必要的可开展现场核查。审核完成后编制调查报告,与调查数据一并上报省厅。
4.
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1月
迎接省调查工作专班组织专家对我市上报的调查数据、报告进行复审、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武汉市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工作,市环保局成立武汉市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总量处、污防一处、环评处、科监处、生态处、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市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调查工作的总体协调和调查结果的最终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总量处。调查工作组设在市环科院,为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负责组织技术培训、数据审核汇总、编制调查报告等。
各区级环保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顺利完成调查工作各项任务。
(二)加强调查数据质量控制
1.
严格数据上报要求,确保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1)完整性。
每家企业需提交一份《企业基本情况(基化101表)》、一份或多份《化学品生产使用信息(基化102表)》。
(2)规范性。
调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指标解释”及“各类代码目录”的要求规范填报,并注意填报数据应与各项指标的单位对应。
(3)真实性。
统计报表中各项指标项按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统计报表所填数据应与企业各类证件、台账、环评报告等资料上的内容一致。确保不错报、不漏报、不瞒报。
(4)合理性。
要对统计报表中各项指标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以及基层年报表和综合年报表中数据间的逻辑性是否合理进行分析。
2.
强化数据审核。
市区环保部门可采用电话复核、多种渠道统计数据对比、日常监督管理获得的数据进行核对、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确保调查数据准确。区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数据审核,市环保局对各区上报数据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样审核。
附:具体行业化学品的调查范围
具体行业化学品的调查范围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中—饲料加工子行业(1320)
纳入调查的化学品主要有:饲料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及可能用到的其他化学品。
例如,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维生素及类维生素,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非蛋白氮,抗氧化剂,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等各种类化学品。
二、食品制造业—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
纳入调查的化学品主要有:生产的各类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以及生产添加剂的化学原料。
例如,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及其他添加剂。
本行业涉及的玉米、大豆、土豆等植物原料,不作为的化学品填报。
三、纺织业
纳入调查的化学品主要有:类纺织材料(棉、麻、毛、纺)织造加工及其印染精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染料和助剂。
例如:酸性染料、活性染料、还原染料、直接染料及纺织助剂、印染助剂、后整理助剂等纺织染整助剂。
四、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纳入调查的化学品主要有:皮革和毛皮鞣制过程中使用的一些基础化工原料和各类助剂。
例如:基本化工材料、鞣剂、加脂剂、涂饰剂、表面活性剂、防腐剂、防霉剂、固色剂、防水防油剂和皮革专用染料等。
五、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纳入调查的化学品主要有:通过煤和石油等生产出来的各类化学品。如:苯、萘、蒽等。
本行业涉及的天然原油、人造原油、油母页岩、硬煤、褐煤及部分产品焦炭(含半焦)、干馏炭、沥青等,不作为化学品填报。
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肥料制造(262):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5)中的动植物及其粪便等,不作为化学品填报;但在发酵或腐熟等化学处理时用到的或添加的化学品,应纳入调查填报。
农药制造(263):原药及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化学品,农药制剂(乳化剂、颗粒剂、粉剂、粒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浓悬浮剂及胶体剂、乳油、种衣剂、油剂、缓释剂、烟剂)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化学品(包括原药),均纳入调查填报。农药制剂不作为化学品填报。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2632)行业:生物化学农药(如阿维菌素、伊维菌素等)应纳入调查填报;微生物农药及生产微生物农药的细菌(如双歧杆菌、枯草芽孢杆菌等)、真菌、病毒和原生动物等,不作为化学品填报。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用于生产各类日化产品的化学原料、添加剂等,应纳入调查填报;生产出的各类洗涤剂、化妆品、口腔清洁剂等日化品,不作为化学品填报。
七、医药制造业
纳入调查的化学品主要有:生产化学药品、兽药、生物药品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化学品,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化学品(包括原药)应纳入调查填报。
本行业中涉及的各类动物(或人)的血清、血浆、菌苗、类毒素以及生产的各类疫苗、血液制品等,以及化学药品制剂,不作为化学品填报。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本行业纳入调查的化学品主要有:生产合成纤维(如锦纶纤维、涤纶纤维、腈纶纤维、维纶纤维等)的化学原料。合成纤维不作为化学品填报。
例如,生产合成腈纶纤维的丙烯腈作为化学品填报。腈纶纤维不作为化学品填报。
九、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纳入调查的化学品主要是在各种塑料制品、薄膜、塑料板、日用塑料等加工使用过程中使用到的各类助剂。如:增塑剂、热稳定剂、抗氧剂及光稳定剂、着色剂、阻燃剂、偶联剂、抗静电剂、成核剂、增强剂及填充剂等。各种塑料制品、薄膜、塑料板、日用塑料,不作为化学品填报。
武汉市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初步调查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