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本市建立了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本市在职职工医院门诊报销比例达到70%,退休人员达到85%以上,社区卫生机构报销比例均为90%,门诊报销2万元以上,再发生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80%。本市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在85%以上,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在90%以上,最高可达99.1%,住院封顶线为50万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
在职职工 1800元 医院70%

60%

社区90%
退休职工

70岁以下

1300元 医院85% 80%
社区90%
70岁以上 医院90%
社区9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类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医疗费用金额段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在职

本年度第一次住院1300,第二次及以后每次650

1300-3万

90.0%

87.0%

85.0%

3万-4万

95.0%

92.0%

90.0%

4万-10万

97.0%

97.0%

95.0%

10万-50万

85.0%

退休

1300-3万

97.0%

96.1%

95.5%

3万-4万

98.5%

97.6%

97.0%

4万-10万

99.1%

99.1%

98.5%

10万-50万

90%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